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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30条优惠政策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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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笑少
  • 文档编号:271512611
  • 上传时间:202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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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局30条优惠政策 工业项目优惠政策 在阳曲投资兴办工业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现代物流项目、旅游项目及其他鼓励发展的项目,实行奖励制度 (1)财政扶持政策对新引进的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从项目纳税年度起,按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额度全额奖励两年,再按50%奖励三年;同时按其所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30%的额度奖励三年对投资在1亿元一2亿元人民币的项目,从项目纳税年度起,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额度全额奖励两年,再按50%奖励四年;同时按其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30%的额度奖励四年对投资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含2亿元)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单独制定奖励办法 (2)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县投资发展农、林、牧业项目免征所得税从事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全部免征所得税从事家禽、牲畜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从事农、林、牧业项目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免政策投资发展高科技、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和开展企业技术创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项目,可减免企业所得税 (3)新项目入园的扶持政策对引进投资在1亿元—2亿元人民币的项目,投资到位后,县财政按企业用地成本的10%-20%的额度给予奖励;对投资在2亿元以上人民币的项目,投资到位后,县财政按企业用地成本的20%--30%的额度给予奖励。

      (4)引进项目的中介人奖励政策对引进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奖励投资中介人 (5)对县级重点工业企业的激励政策对年纳税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县财政按超上年基数的地方留成部分的30%的额度给予奖励 (6)对名牌企业、名牌产品的奖励政策对产品获得全省名牌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称号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7)入学、户籍优惠政策凡来我县的投资者及企业职工,在本县居住的,其子女入学等按本县城镇户口同等对待愿在本县乡村居住的,任何乡(镇)村组均无条件接收办理,并积极解决住房及生产生活用地 (8)新办企业或新上项目享受“一站式”服务、“一门式”管理政策从正式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在最短时间内负责办完所有证照手续,有关费用减半收取部分需要上级部门办理的项目手续,经批准后可先开工后补办 (9)对引进项目或者企业全部实行挂牌保护、封闭运行政策所有对企业或项目的检查等都要在经项目领导组的统一协调后,方可进行 (10)鼓励社会各界捐资资助政策鼓励社会各界人士捐资资助基础设施建设、从事东、西山公益事业,对热心捐资、热情支持开发建设的有功人员,可在所建景点树立“功德碑”,并在《XX县区志》记载,县委、县政府给予嘉奖。

      二o一o年四月九日 XX县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东、西两山开发) 本县境内的森林(包括东、西山林场)、山地、溶洞、瀑布等自然资源,庙宇、古建筑、古村镇等人文景观,“四荒”、闲置土地、村落、牧草地和其它农业资源全面对外开放招商欢迎国内外各种经济实体、社会团体、各界人士在我县投资创业,为地方经济发展出资助力凡纳入东西山综合开发范围的项目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凡在无人自然村选定项目进行开发,一次性租赁、购买或承包该村原耕地、遗弃民宅、林地、“四荒”地等其中一项的,本自然村范围其余三项全部无偿转让其使用权 凡在边远的有人自然村每购买“四荒”地500亩以上的,可就近最大优惠获得100亩现耕地的使用权;凡租赁100亩以上耕地的,就近最大优惠提供其300亩“四荒”地使用权;凡一次性租赁或购买该村林地的,就近最大优惠提供其100亩耕地使用权 凡在东、西两山范围一次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就近最大优惠提供其100亩耕地、1000亩“四荒”地的使用权 各乡镇村委负责规划出开发区,将开发区耕地整合腾空供开发使用以上林地、“四荒”地、耕地使用权期限为70年以内,使用期内其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拍卖。

      2、凡是过去购买承包“四荒”地未进行开发并已收回的,以就近、适用、廉价的原则转让于确定的开发项目原“四荒”地在重新履行有关程序后使用期延长至70年期满之后需继续使用,可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延长使用期 东、西山林场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转让其经营权凡在林区进行经营性文化娱乐、休闲旅游开发和生态造林的,可以对其范围林地进行低价租赁或认领签订合同后即可获得70年的开发使用权 3、凡在项目区进行生态农业、林业、畜牧业、旅游开发(包括农家乐)的,允许在其用地范围按规划建设用于生活、经营的基础设施,三年内免征一切工程建设相关费用,实现零成本开发建设 新上生态农、林、旅游项目享受国家和省市各种强农惠农政策对于建龙头、树品牌、扩基地,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者带动千人以上、万亩以上的企业,三年内将按照其上缴税收,以项目扶持资金的形式等额进行扶持鼓励 4、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在自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保证将道路、用电、通信等设施通到项目区;对项目的用电、通信等设施建设,县有关部门要减免初装、入网等相关费用;生活、生产用水将提供一切方便予以帮助,涉及费用适量减免。

      5、凡在东、西山林场和万亩草场等国有林地上新造林1000亩以上或在林区投资500万元进行综合开发的(含文物旅游开发类),经有关部门验收审核后,可安排符合录用条件的大中专生一名,在本县事业单位工作 6、对于引资引项有杰出贡献的中介者给予奖励,引进资金、项目者,从引进资金、项目所带来的财政收入中领取奖金,其计发基数为有财政收入起的前三年收入总和,按10-20%的比例奖励具体奖励比例由县开发领导组确定 7、新办企业或新上项目享受“一站式”服务、“一门式”管理,最大程度减少干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开发领导组审批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从正式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开发领导组有关领导审核批准之日起,由东西山综合开发办协调有关部门,在七个工作日内负责办完所有证照手续,有关费用减半收取部分需要上级部门办理的项目手续,经开发领导组审核批准后可先开工后补办 对以上企业或项目实行挂牌保护、封闭运行、规范管理的保护措施,所有对企业或项目的检查等都要在开发领导组的统一协调下进行 8、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者(或参股者)在本县居住的,其子女入学等按本县城镇户口同等对待愿在本县乡村居住的,任何乡(镇)村组均无条件接收办理,并积极解决住房及生产生活用地。

      9、鼓励本县干部职工(包括市管单位)采用集资、独资等多种形式进行农、林、旅游项目开发,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10、鼓励各界人士捐资资助基础设施建设、从事东、西山公益事业,对热心捐资、热情支持开发建设的有功人员,可在所建景点树立“功德碑”,并在《XX县区志》记载,县委、县政府给予嘉奖 本政策未涉及的国家、省、市颁布制定的其它有关法规政策和优惠条件,均正常遵照执行对引进项目从批准之日起三个月未动工或对项目区资源有明显破坏迹象的,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并取消其开发资格,收回所有使用权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在试行中可不断完善,并由县开发领导组负责解释 二o一o年四月九日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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