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高等教育法治体系探究.doc
6页美国高等教育法治体系探究摘要:根据三权分立的原则,美国高等教育权力的分配体制可划分 为立法体制、行政体制和司法体制,而每种体制都包括联邦和州两级权力 划分,使美国的高等教育法治体系呈现出横向三权分立制、纵向联邦制的 特点关键词:美国;高等教育;立法;行政;司法一、美国高等教育立法体制美国是以地方分权为基础的联邦制国家,这就从法律上决定了美国的 教育立法体制主要由联邦与州两级立法权力主体构成一)联邦高等教育立法主体及其权限1•立法机关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宪法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属于由参 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因此联邦高等教育立法机关是指依据 联邦宪法规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所组成的国会构成,联邦高等教育立法 是通过两院中的议员来完成的1美国国会两院行使的立法权是平等的, 共同享有立法权.国会主要就全国性的教育事务进行立法,由国会通过并 经总统签署的教育法(包括高等教育法),在美国全国范围内具冇法律效 力但事实上,联邦政府所拥有的教育权力是非常有限的,如美国联邦《高 等教育法》实质上是一部高等教育拨款法,是联邦通过拨款手段对美国高 等教育体系进行引导和调控的全记录2•立法者个人美国宪法并没有赋予总统立法权,但他可以利用自己的地位间接地、 策略地影响立法,因此他也是名副其实的立法主体之一。
就高等教育法治 而言,总统立法权的主要表现是对教育部及其机构的影响:一是对教育部 高级官员的聘用和职位的设置等;二是总统根据教育部收集的教育发展或 教育执法信息,提出高等教育发展思路,以便为立法提供依据2联邦法 院的法官也是美国高等教育重要的立法主体之一,他的立法主要通过对涉 及事关高等教育案件的判决来实现的,即通过判例法的方式来完成二)州高等教育立法主体及其权限1•立法机关美国各州的立法权限是联邦宪法赋予的,联邦宪法第十条修正案规定 “本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的各州行使的权力,分别由各州或人民保 留”所以凡不专属联邦的事项以及不属于联邦和州宪法明文禁止行使的 权力,都属于州立法机关的立法权美国州高等教育立法机关为州议会, 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本州教育立法和基本政策,确立本州教育的基本原则、 目标和责任,确定衡量教育发展的标准等32. 立法者个人由于美国宪法将教育权保留给了各州,而州长是州的最高行政领导 人,所以州长也在事实上扮演了高等教育立法主体的角色州法院的法官 也是美国高等教育重耍立法主体Z-,他的立法权限也主耍是通过判例法 來实现的二、美国高等教育行政体制由于美国宪法将冇关教育的权力赋予了州政府和人民,所以教育权力 主耍由各州掌握,这也就形成了美国地方分权的教育行政体制。
各州政府 根据本州法律制定教育方针政策、进行教育改革,联邦政府在教育领域中 只能扮演第二位的角色一) 联邦政府与高等教育1 •联邦政府虽然联邦政府没有被授予有关教育的权力,但是宪法也并未通过第十 修正案把所有有关教育的权力都给予了州政府或者公民联邦政府所拥有 的许多宪法授予的权利,如开支权、税收权、贸易权、民事权利的强制执 行权等使联邦政府能够扩展其管辖范围,参与到教育事务的管理中4除 为特殊目的而设立的高等院校(如军事院校)夕卜,联邦政府对高校没有直 接的管辖权,主要是通过财政拨款手段实现教育干预的2.联邦教育部联邦教育部由教育部长负责,下设若干部门,分别负责初等和中等教 育、高等教育、教育研究、特殊教育、职业与成人教育、法规、公民权、 双语教育与少数民族语言等联邦教育部的主要功能在于管理联邦的教育 投资,推动教育研究,集中并分发教育情报资料,以实施对全国教育的指 导与服务5(二) 州政府与高等教育在美国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中,州一级的教育行政机构是至为关键 的环节1. 州政府在美国,州政府的日常工作更多的是与卫生、社会福利、安全等公共 事务相关对于高等教育事业,州政府主耍是通过州议会的教育法令法规 来实现控制和调节的。
2. 州教育董事会州教育董事会是法定的机构,它们在州教育管理体制中的职能仅次于 州立法机构目前,在美国只冇威斯康星州没冇设立州教育董事会,但是 只有6个州的州教育董事会具有对高等教育的管理权限,即纽约州、佛罗 里达州、爱达荷州、密歇根州、宾夕法尼亚州、明尼苏达州3. 州教育厅州教育厅是教育厅厅长领导下的州最高教育行政机构,其主耍职责是 领导和管理本州的公共教育事务三、美国高等教育的司法体制美国的司法机关中存在两个平行的法院系统,即联邦法院和州法院, 而这两个法院系统乂有各自不同的法院层级)联邦法院系统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由三级构成:联邦地区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和 联邦最高法院其司法权是联邦宪法赋予的,并受到国会的限制联邦地区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s )是美国联邦级的 最底层法院,主要进行审判事宜,其管辖权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限于 本司法区范围之内 6联邦巡回上诉法院(United States Circuit Courts of Appeal)亦称联邦中级法院,主要受理來自联邦地区法院的上诉案件,具有对案件的复审权联邦最高法院(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是美国最高司法审判机构,是联邦法院系统中唯一兼冇初审权和复审权的 法院,此外它还享有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总统的行政命令、州法律、州行 政命令的司法复审权。
7(二)州法院系统美国各州司法系统的具体组织结构由各州宪法规定,不存在全国统一 的模式,一般说來也是由三级构成,即州基层法院、州中级上诉法院和州 终审法院州基层法院(Court of Original Jurisdiction)负责受理辖区内一 般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州中级上诉法院(Intermediate Appel late Court)负责受理不服基层法院的裁决而上诉的案件,其主要作用是减轻 终审法院的负担州终审法院(Court of Ultimate Review)是州司法系 统中级别最高的法院,负责受理对州基层法院或中级上诉法院判决不服的 民事、刑事案件,它对涉及州宪法、法令等解释方面具有争议的案件享有 最终裁判权7 (加利福尼亚州称为最高上诉法院the supreme court)0参考文献:[1] 姚云.美国高等教育法治研究[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2004.[2] 杨晓波.美国公立高等教育机制研究[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 200&[3] 吴殿朝,崔英楠,王子幕.国外高等教育法制[M]・北京: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4] 申素平.教育法学一一原理、规范与应用[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9.[5] 王英杰.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与改革[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 2002.[6] 王道余 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教育总体规划[M].北京:人 民教育出版社.2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