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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重构与不足——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立法评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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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碎****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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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思、重构与不足——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立法评析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2022年刑法增加的罪名上世纪90年月以来,以煤矿矿难为代表的工矿企业伤亡事故频繁发生,伤亡人数居高不下为有效遏制伤亡事故的发生,维护劳动者生产安全,2022年刑法在借鉴汲取《劳动法》第92条规定的根底上,在分则第135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实行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峻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殊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是2022年刑法中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增设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目的是遏制劳动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生产安全,但由于2022刑法对该罪的规定存在主体范围过窄、客观构成条件过于严苛、刑罚配置不合理等诸多缺陷,严峻影响了其在实践中作用的发挥为此,2022年6月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六)》对该罪的规定做了重大修改。

      修改后的刑法第135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峻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殊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后的规定与以前相比有很大的改良,但从司法实践需要的角度看,仍存在许多缺乏 《刑法修正案(六)》虽然对本罪做了较大修改,但仍旧没有把单位纳入主体范围,客观构成要件仍有缺乏,法定刑缺陷照旧这些都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本文试就我国2022年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规定,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六)》的修改良行阐述,评判其进步与缺乏,并在此根底上提出进一步修改的立法建议,以期能对该罪的立法完善有所裨益 犯罪主体要件的改良与缺陷 1、自然人主体范围有所扩大 2022刑法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体的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里对发生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的人员但实践中除了上述单位外,一些算不上单位的个体户小作坊、小煤窑、小建筑队,甚至是无照或非法经营的小作坊、小煤窑或者其他矿藏开采户等,劳动安全防护设施更差,在生产作业中更简单发生事故。

      从立法精神来看,在这些组织中发生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也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据2022年刑法的规定,却又无法追究修订后的刑法第135条对本罪主体存在的单位范围没有再做限制只要在从事生产劳动过程中,劳动安全设施或者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并因此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对相关责任人员都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这一修改扩大了构本钱罪的自然人范围,适应了实践的需要 依据修订后的刑法第135条的规定,本罪的主体是“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安全条件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以及对劳动安全设施、劳动安全条件的投资建立、更新改善负有投资保障责任的人员 202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矿山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治理人员、实际掌握人、投资人,以及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治理、维护职责的电工、瓦斯检查工等人员。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上述司法解释确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是适宜的同时,笔者认为,虽然上述司法解释确定的本罪主体范围是仅就矿山劳动生产中发生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犯罪而言的,但其他领域中发生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犯罪的主体范围也可以比照此解释的规定来加以确定 2、单位主体缺失 无论是2022年刑法还是《刑法修正案(六)》都没有将单位规定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这是本罪主体立法的重要缺陷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应当包括单位其理由是: (1)从法律上讲,在工矿企事业单位里,供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设施是单位的义务,并不是哪个人的个人责任,而是单位的责任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治理和资金投入上负有诸多责任,也是其作为单位负责人代表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投入的并非个人资金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要求、存在事故隐患是单位违反劳动安全生产治理法规假如由于这种隐患造成严峻后果而具有了刑事违法性,自然应当由单位担当刑事责任 (2)从实践来看,虽然劳动安全设施的治理维护、保障其正常运行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是相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职责。

      但是否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设施,是否改善劳动安全条件以使其符合国家规定,这些即使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做出的打算,由于其是代表单位的职务行为,在这里也表达为一种单位意志,是单位而非个人行为 犯罪客观要件的重构与缺乏 《刑法修正案(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客观要件做了较大修改,主要表现为: 1、取消了“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实行措施”要件 2022刑法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规定了“(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设施)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实行措施”这一客观要件这是很不恰当的一方面,本罪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的本质是行为人违反了留意义务给社会造成严峻的危害后果,因而要担当刑事法律责任留意义务则是指“行为人作为时应当留意是否侵害某种法益,不作为时应当留意有无违反某种特定的法律义务的责任”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中,相关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有义务治理维护好劳动安全设施、保障其正常运行,并实行措施消退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这种义务来源于职务、业务上的要求,与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是否提出无关,提出与否都不影响行为人的留意义务另一方面,本罪的设立目的在于准时惩戒、遏制对劳动生产安全严峻不负责任的行为,爱护劳动生产安全,而该构成要件的存在却导致“未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即使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责任人对事故隐患不实行措施,造成严峻后果的”也不构成犯罪的结论。

      这明显背离了本罪的立法目的 从司法实务上看,实践中有关部门不行能频繁检查,最可能发觉、发觉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隐患的,除了相关治理人员外,就是单位的职工,而单位职工可能由于种种缘由不会或不敢提出,即使提出,一般也只是口头的这样一来,在发生重大事故后,追究相关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时,“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这一构成要件事实就会由于证据问题而很难认定,进而导致无法定罪基于以上缘由,《刑法修正案(六)》在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根本犯罪构成中取消了该要件这是特别正确的 2、增加了“劳动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要件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2022刑法在借鉴汲取《劳动法》第92条规定的根底上增设的《劳动法》第92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供应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爱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峻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打算责令停业整顿;对事故隐患不实行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由该规定可以看出,单位在劳动安全方面应当为劳动者供应的物质保障主要有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向劳动者供应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爱护设施这几个方面。

      2022刑法仅将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峻后果的规定为犯罪,对于因其他3个方面的未达标或缺失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峻后果的,却没有规定可以构成犯罪而事实上,劳动卫生条件、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爱护设施作为劳动安全与爱护的重要内容,同样事关劳动者的生命、安康安全乃至公共安全这3个方面的缺失或未达标者同样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隐患它们在法律上与劳动安全设施具有等价性,应当同等地受到法律的爱护 以劳动卫生条件为例,虽然其有自身的特别性,引发的事故经常不是突发、猛烈性的,而是具有肯定的过程性,如慢性中毒等但从后果上看,有的并不比因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所造成的事故危害性小因此,将“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规定和没有供应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爱护设施”排解在刑法的规制范围之外,有悖于立法初衷 《刑法修正案(六)》在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进展修改时,仅仅将“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状况增加规定为犯罪,对于“未向劳动者供应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爱护设施因而导致重大事故”的状况,仍没有赐予应有的重视这是不应当的基于前述分析,笔者认为应当将“未向劳动者供应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爱护设施因而导致重大事故的”规定为犯罪,以适应实践的需要。

      刑罚配置缺陷 1、法定自由刑偏低 现行刑法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配置的法定自由刑最高为7年,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最高刑一样这与其社会危害性不相称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主观罪过上是业务过失,在过错程度上要重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一般过失在客观危害上,本罪的客体是劳动生产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主要是劳动者)的生命、安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以及劳动生产的顺当进展,属于公共安全的一种,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客体仅是被害人的个体生命权 实践中,一起事故造成几人、十几人伤亡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相当常见,造成几十人甚至上百人伤亡的恶性事故也时有发生从上述比拟分析中可以看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危害比过失致人死亡罪严峻得多,但现行刑法为其配置的法定自由刑最高都仅为7年,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样,与其社会危害性相比明显不相称,在实践中既不能惩处训练本人,也不能警示他人 2、财产刑缺失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虽然是一种危害劳动安全的犯罪,但实践中大多数劳动安全事故的发生都与直接或间接追求经济利益有关,往往是单位或经营人为节省本钱,削减在安全生产上的投入,致使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存在事故隐患并最终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而现行刑法为本罪所配置的刑种只有自由刑,没有财产刑这对于遏制事故的发生是远远不够的 刑罚的配置要有针对性,这也是与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要想从根本上遏制劳动安全事故的发生,就必需对肇事者赐予严峻的经济制裁,让他们不仅不能从节约安全开支上得到好处,而且要患病更大的经济损失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在平常实实在在地加强在安全生产上的投入,实实在在地添置、更新安全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并最终防患于未然 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在规定单位犯罪主体的根底上,增加罚金刑的规定,并实行“双罚制”,既惩罚直接责任人员,又惩罚单位,以打击、遏制不重视安全生产投入的经济动机,消退事故发生最根本的“隐患”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增设对维护劳动生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但其立法缺陷也严峻影响了该罪作用的发挥笔者建议在条件成熟时进一步修改刑法关于该罪的规定,将单位纳入本罪主体的范围,把“未向劳动者供应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爱护设施因而导致重大事故的”也规定为犯罪,将法定自由刑的上限提高到15年,同时增加对犯罪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判惩罚金刑的规定,以适应实践中打击、遏制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维护劳动生产安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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