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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DSS-船舶通导设备配套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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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豆浆
  • 文档编号:25157020
  • 上传时间:2017-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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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船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 按海区配备无线电通信设备的数量 ,台 (只 ) 序号 设备名称 A1 海区 A1 以外的海区 1 甚高频无线电装置 (VHF) 1 12 奈伏泰斯接收机 (NAVTEX) 载客 100 人 及以上的客船配 1 台 客船和 5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配 1 台3 甚高频无线电示位标 (VHF-EPIRB) 4 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 (S- EPIRB)载客 100 人 及以上的客船任选一种 客船和 5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配 1 台5 中频无线电装置 (MF) 6 中 /高频无线电装置 (MF/HF DSC) 7 船舶地面站 (SES)根据实际海区任选一种 8 救生艇筏双 向甚高频无 线(TWO-WAY) 2 客船和 5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配 3 只,船长为 20m 及以上但小于 500 总吨 的船舶配 2 只 9 搜救雷达应答器 (SART) 客船和 3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配 1 只客船和 5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配 2 只,船长为 20m 及以上但小于 500 总吨 的船舶配 1 只 配备的特别规定 一、适用于所有船舶应于 1999 年 2 月 1 日之前,按表的规定配备 NAVTEX 接收机、VHF 紧急无线电示位标或卫星紧急示位标、 救生艇筏双向 VHF 无线和搜救雷达应答器 SART。

      二、在上一条规定的前提下,对 1999 年 2 月 1 日以前建造的船舶: ( 1) 在 2001 年 2 月 1 日或可能确定的其他日期之前,应符合本章适用的要求 ( 2) 在 2001 年 2 月 1 日或可能确定的其他日期之后,应符合本要求 三、在 1999 年 2 月 1 日以后建造的船舶,应符合本要求 部分航行设备配备定额表 航行设备名称 远海 近海 沿海 遮蔽 配备要求 标准磁罗 经 1 1 1 1 ≥ 300 总吨的船舶 操舵磁罗 经 1 1 1 1 ≥ 300 总吨的船舶, 反 射罗经可 免 除 陀螺罗经 1 1 ≥ 3000 总吨 客轮和≥ 5000 总吨的货 船1 1 1 所有客轮 和 ≥ 500 总吨的货船 雷达 2 2 ≥ 10000 总吨的船舶 电子定位 设 备 1 1 1 ≥ 300 总吨的船舶 回声测深 仪 1 1 1 1 ≥ 500 总吨的船舶 渔业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 L≥ 24m 序号 设 备 名 称 L< 24m A1 海区 A2、 A3 海区1 甚高频无线装置( VHF) 1 ① 2 奈伏泰斯接收机( NAVTEX) 1 ② 3 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 1.6GHz 或 406MHz-EPIRB) 1 ③ 4 中频无线电装置( MF) 5 中频 /高频无线电装置( MF/HF) 6 INMARSAT 船舶地球站 根 据 实际海区任选一种 ① 7 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无线( TWO-WAY VHF) 3 ④ 8 搜救雷达应答器( SART) 2 ④ 9 渔船用无线( 27.50MHz~ 39.50MHz) 1 1 1 ① 永远处于编队作业的辅船可免配; ② 中文航行警告业务开展前可以免设; ③ 船长小于 37m 的现有船 应在 2005 年 2 月 1 日或主 管机关可能确定的其他日期之后要求配备; ④ 船长小于 37m 可减少 1 只。

      配备的特别规定 一、渔业船舶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应按上述表格的要求配备 二、表中的中频( MF)和中 /高频( MF/HF)无线电装置应具有 DSC 和功能,甚高频无线电装置 ( VHF)应 在 2005 年 2 月 1 日或主管机关可能确定的其他日期之后具有 DSC 功能 三、小于 45m 的国际渔船按照本章配备时(不分海区) ,还应符合: 1)甚高频无线电装置( VHF)配 1 只; 2)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 1.6GHz 或 406MHz-EPIRB)配 1 只; 3)奈伏泰斯接收机( NAVTEX) 在不配 INMARSAT 船舶地球站时,应配备 1只; 4)搜救雷达应答器( SART)配 1 只; 5)港口国的特殊要求; 6)如港口国对某些配备无规定要求者,经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 内河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 1、船舶分类: 船舶种类 * 第一组 第二组 第三组 客船( PN) ≥ 800 ≥ 200~< 800 < 200 推(拖)船( kW) ≥883 ≥ 368~< 883 ≥ 88~< 368 货船( GT) ≥ 1000 ≥ 300~< 1000 ≥ 100~< 300 *: PN 为乘客定额, kW 为推进装置总功率, GT 为总吨位。

      2、配备要求: 配备定额序 设备名称 代号 频率 工作类型 一组 二组 三组1 甚高频无线 VHF 156~ 174MHz F3E(或 G3E) 2 2 12 中 /高频无线 MF/HF 1.6~ 27.5MHz J3E,H3E,A1A,F1B,(或 J2B)② 1③ 3 可携式甚高频无线 156.3~ 156.875MHz F3E(或 G3E) 3 2 14 对外扩音装置 1 1 15 航行安全信息接收装置① 1 1 1① 若其他设备具有接收航行安全信息功能时,可免设 ② F1B(或 J2B)仅用与窄带直接印字报(NBDP) ③ 当推(拖)船的推进装置总功率<1473kW 时,可免设 3、配备的特别规定: 1)其他自航船舶, 如工程船、 航标船、 供应船等, 均按相同总吨位 ( GT) 的货船对待 2)旅游船若其乘客定额小于 200 人而船长大于或等于 45M 时, 则应按不低于表 2 中二组的要求配备长江三峡涉外旅游船均应按表 2 中一组船舶的要求配备 3)拖消两用船, 根据起推进装置总额定功率, 按表 1 和表 2 中推 (拖) 船的要求配备;消防船(艇)及港消两用船应至少配置 1 台 VHF 和 2 台可携式甚高频无线。

      4)港区内航行的渡船,至少应配置 1 台 VHF 5)推进装置总功率小于 88kW 的推(拖)船以及总吨位小于 100GT 的货船,至少应配置 1 台可携式甚高频无线 (或 VHF) 、 1 台可携式对外扩音装置和 1 台航行安全信息接收装置 6)客驳、 危险品驳、 闪点< 60℃的油驳以及大于 600GT 的有人驳等非自航船, 应至少配置 1 台携式甚高频无线(或 VHF)和 1 台可携式对外扩音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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