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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美术本科毕业绘画专业毕业美术作品是人类思想的可视性表达,是智力劳动的产物其中“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最初是为保护文字作品而制定的 【1】美术作品保护作品完整权研究 值得留神的是,在保护作品完整权上,美术作品的保护方式与一般作品并无区别 但是美术作品在客体性质上与一般作品有着重大区别,在适用现有法律时,若不加以适当解释则难以实现充分保护,也难以实现权利人与利用者的利益平衡 1侵害美术作品完整权的构成要件 11歪曲篡改 111因对作品的改动而构成的歪曲篡改 改动即是存在着对美术作品物理上的改变 这里的改动应当做严格的理解,依照客观标准举行判断 但是存在着改动并不意味着一定构成“歪曲篡改〞 假如将一切改动都认定为构成歪曲篡改,无疑会导致权利的十足化,有违公允原则也不利于作品的利用 因此需要对改动举行限定,以确定构成“歪曲篡改〞的改动 美术作品表达的是美感和持有的美的观点 美术作品的表达分为核心内容与一般内容 当作品的核心美感或者的核心观点无法表达的时候,则应当认定为侵害美术作品完整权。
但是对于美术作品的核心表达,不能以文字作品的因素去考察,而应当用美术作品的考察因素去衡量 美术作品是三维的,对其表达我们不能平面地理解 例如,对于一般作品来说,大小并不影响作品的核心表达,但是大小是某些美术作品的表达方式 如微雕作品就是如此 因此,改动行为要构成“歪曲篡改〞则需要达到危及作品核心表达的程度 且对于核心表达的判定应当以美术作品的考量因素举行衡量 112其他侵害行为构成的歪曲篡改 其他侵害行为即没有对美术作品举行物理上的改变,但是在使用该作品的过程中使觀众无法正确采纳原本欲在作品中表达的意思 我国《著作权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此种情形应当认定为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但是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多对《著作权法》举行扩大解释,将这种情形纳入保护范围 “张敏耀诉长江日报案〞[zw(]参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武知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zw)]、“王文海诉隋建国案〞[zw(]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朝民初字第28850号民事判决书 [zw)]都是如此 对于其他侵害行为是否构成“歪曲篡改〞不应当十足地以主观标准举行判定。
由于其他侵害行为并不构成对作品本身的改动,其要对权益造成损害的关键在于利用者的利用过程中,一般观众是否会由于利用者的利用方式而误会作品所要表达的意思 因此其他侵害行为要构成“歪曲篡改〞需要达到足以导致观众误会作品的意思表达的程度 12是否有损声誉 121立法旨意 “艺术家创作时,将其部分人格折射到这个世界中遭遇的损害也不仅限于经济性的,因此需要对举行保护,以免其人格受到伤害〞[2]设置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目的在于维护作品的同一性,保护人格免受侵害 作品作为思想的表达是人格的外在表达 一方面,现实中对于作品的评价一般状况下最终都会成为对的评价,例如对美术作品是否具有美感的评价会最终成为对该的创作水平的评价 由于作品与在精神利益上的一致性导致当作品因他人的理由与的思想表达不一致时,依旧会因此承受作品所可能导致的社会风险,这显然与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不符;另一方面,都不希望自己的作品遭遇篡改,人人拥有自由表达的权利是公认的根本人权,作为思想外化的介质,作品假如可以被任意改动,那么表达自由难以保障 因此法律需要为维护作品的同一性提供相应的保障,确保的人格利益不受侵害。
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立法旨意上来说,其保护的是作品的同一性而非的声誉 那么判断美术作品完整权是否受到侵害也应当是考量该作品的同一性是否受到破坏,而没有必要考量声誉是否遭遇损害 122美术作品的特别性质 “权利对象的性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它的保护方式〞[3]文艺成果据此与有体物有了不同的保护方式,性质不同的作品在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构成要件上也应当与一般作品有所区别 如今,计算机软件由于其性质的特别性在保护作品完整权中应当被十分对待已经成为学界通说 而与一般作品相比,美术作品的特别性也特别显著 美术作品著作权客体的脆弱性,表现为灭失的高风险性和维持同一性的困难性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特定的信息〞[1] 著作权所保护的“特定信息〞依靠于载体物的承载,相对来说载体物的数量越多,“特定信息〞灭失的可能性越小 而长期以来美术作品寻常是作为奢靡品存在的,维持作品的稀有性是保持其价格的关键 的主要利益也来源于对作品原件的出售,因此本身并没有复制作品的动力,相反更热衷于维持作品载体的唯一性 这使得美术作品所承载的“特定信息〞的灭失风险较高。
例如,唐代诗人李白的诗歌至今仍旧有数百首传世,但是李白的美术作品却仅存《上阳台帖》一件 [4]另外,美术作品维持同一性极为困难,对于同一个画面的美感不存在替代性的表达方式,就像不能要求达芬奇用完全不同的画面表现与《蒙娜丽莎》一致的美感 且美术作品的核心表达往往表现得极为微妙,不能以物理的比例来衡量 例如《蒙娜丽莎》核心的表达是微笑,但是假如对嘴角部分稍作改动,微笑就会消失,整个作品也会丧失其核心表达,但是那一点被去掉的颜料在整个画面中却显得微缺乏道 这就意味着对画面稍作改动,都可能造成作品核心表达的丧失,作品的同一性也随之丧失 从美术作品的客体特征上来说,客体的脆弱性致使美术作品在保护作品完整权上需要更加严格的保护方式才能实现有效保护 为此,德国《著作权与鄰接权法》将美术作品的复制形式仅限于拍摄,由于在拍摄的状况下美术作品一般不会被歪曲[5] 较低的保护水平会加速美术作品的灭失,而一旦灭失便无法举行传播和利用 若将“有损声誉〞作为美术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判定要件,会降低美术作品的保护水平 由于美术作品的改动较为简单,若以“有损声誉〞为侵权构成要件,则很可能出现作品同一性受到严重破坏时,却由于不构成“有损声誉〞而不构成侵权。
更有甚者,当作品已经灭失的时候,由于不构成“有损声誉〞,仍旧不会构成侵权 这显然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立法旨意不符 综合以上因素,不应当以“有损声誉〞为美术作品完整权侵权构成要件 2侵害美术作品完整权的特别情形 21出版性复制和有效复制 出版性复制是为了实现对美术作品的宣传介绍而举行的复制行为 有效复制是指为了再现美术作品的全部美感而举行的复制行为 对于一般作品,并不存在区分出版性复制和有效复制的必要,由于一般作品的复制难度较低,出版性复制可以完全再现作品的内容 但是美术作品却存在区分出版性复制与有效复制的必要 对于美术作品而言,出版性复制难以再现作品的全部内容,出版性的复制品对于美术作品来说类似于电影海报之于电影,特别是对于雕塑作品而言 美术作品的核心在于通过艺术语言所表达的美感,而要实现这一美感的再现就需要艺术语言的再现 然而与文字语言不同,色调、大小、比例乃至三维空间等因素都是艺术语言的组成 出版性的复制品显然只能复制美术作品的部分 区别出版性复制与有效复制意义在于:其一,可以规范对美术作品改动的认定。
假如不区分载体物的性质,将会对唯一载体物的改动都认为是对作品的改动,如此将潜藏着重大的社会风险 对此,基于利益平衡原则,是否构成对美术作品的改动应当以载体物是否为有效复制件举行确定 其二,可以规范对美术作品灭失的认定 美术作品的实质是特定信息,这些信息的消灭会导致美术作品的灭失 但是,并非所有载体物都能完全承载作品的完整信息,故不能认为只要存在载体就认定作品存在 而美术作品是否存在也应当根据载体物是否为有效复制件来确定 22侵害美术作品完整权的特别情形 221特别的改动行为 对于美术作品有效复制件的改动 《美国版权法》在确定“视觉艺术品〞的保护范围时将复制件也列入其中[zw(]参见《美国版权法》101条 [zw)],而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对复制件给予直接保护 但是当美术作品的有效复制件成为作品的唯一载体的时候,对于有效复制件的改动会造成作品的改动,由此可能构成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 对于美术作品出版性复制件的改动,由于出版权利穷竭,对其举行改动并不会导致作品遭遇改动 但是对出版性复制件的改动仍旧可能导致侵扰保护作品完整权。
当对复制件的改动,导致观众误会作品的意思表达时,构成其他侵害行为,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 222美术作品的灭失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永久性权利 而作品只要其所具备的特定信息不完整则应当被认定为已经灭失 那么,保护作品完整权是否及于保护作品不被灭失呢?假如保护完整权的范围及于保护作品不被灭失,会存在一种长久的社会风险即在规律上存在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永久性与作品必然灭失性的矛盾,作品载体的持有人将永久承受这一灭失风险,由于在规律上存在作品的唯一载体,所以终有一天会有人承受作品灭失所引发的责任 但是假如认为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包括保护作品不被灭失的话,也会存在一个规律上的问题,即作品的灭失与作品的改动一般状况下只是一个程度的问题 当作品遭遇改动,且该改动造成作品所具有的特定信息不完整也无法恢复的时候即是作品的灭失 既然保护作品完整权对希望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精神利益加以保护,那么作品灭失所会造成的精神利益损害会更加严重,对于灭失所造成的精神利益损失,保护作品完整权为何不加以保护 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的是的精神利益,作品作为“之子〞与具有人格上的关联性 当作品都不存在的时候,这种关联性也无从谈起。
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的是作品与思想的同一性和一致性,当失去思想表达的介质的时候还谈何保持同一性 从另一个角度上来说,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的是不希望自己的表达被歪曲的精神利益,那么举轻以明重,更不希望自己的表达被歪曲到无法恢复的地步 因此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当包括保护作品不被灭失的权利 至于随之引发的社会风险则可以通过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限制得以操纵 3完善美术作品完整权的设想 31严格保护 由于美术作品具有客体的脆弱性,导致美术作品维持同一性特别困难,且极易导致作品的灭失 作品的同一性依靠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严格保护 311法律适用上的严格保护 基于美术作品的特别性质,不能将“有损声誉〞作为侵害美术作品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构成要件 针对美术作品,在适用《著作权法》第10条第4款时应将“歪曲、篡改〞严格理解为“存在改动或者其他侵害行为且改动危及作品核心表达或者其他侵害行为导致公众误会作品表达〞 以美术作品的考量因素确定作品核心表达 美术作品的表达“语言〞与一般文字作品有着明显区别,对于美术作品的核心表达,直接套用文字作品的认定方式难以确切认定。
所以应当从美术作品的角度,通过美术作品的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