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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监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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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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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职业卫生监督3.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3.1.1依据3.1.2职责3.1.3工作要求3.1.4评价与考核3.2经常性卫生监督3.2.1依据3.2.2职责3.2.3工作内容3.2.4评价与考核3.3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3.3.1依据3.3.2职责3.3.3工作要求3.3.4评级与考核3.4职业病报告3.4.1依据3.4.2职责3.4.3工作内容3.4.4评价与考核3.5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监督检测、采样3.5.1依据3.5.2职责3.5.3工作内容3.5.4工作要求3.5.5评价与考核3.6职业卫生行政处罚3.6.1依据3.6.2职责3.6.3工作内容3.6.4评价与考核3.7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宣传培训3.7.1依据3.7.2职责3.7.3工作内容3.7.4评价与考核3.8职业卫生监督档案3.8.1依据3.8.2职责3.8.3工作内容3.8.4评价与考核3.9用语解释3职业卫生监督3.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3.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91》《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92《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TJ19-75《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3-8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国家标准3.1.2职责3.1.2.1省级卫生监督机构l 组织拟定全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工作要求;l 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l 对较大、重点或者疑难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工作;l 对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工作进行指导;l 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档案,并汇总、上报。

      3.1.2.2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l 负责辖区内一般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审核;l 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接受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l 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档案,并汇总、上报3.1.3工作要求 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必须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预防性卫生监督贯彻资料审核与现场审核相结合的审核原则3.1.3.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必须由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内容齐备l 建设项目概况;l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依据、范围和内容;l 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价;l 对拟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进行技术分析及评价;l 提出职业卫生防护对策;l 提出结论及建议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真实、客观l 所列内容真实可靠;l 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价科学、客观;l 对拟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进行技术分析及评价科学、客观;l 提出职业卫生防护对策和建议切实、可行、有效。

      4)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3.1.3.2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核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进行防护设施设计审核1) 对需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审核其初步设计的职业卫生专篇职业卫生专篇包括内容:l 建设项目概况;l 职业病危害防护的依据、范围和内容;l 建设项目生产工艺流程;l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应工作场所和岗位;l 拟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及预期效果进行技术分析及评价l 职业卫生专篇依据经审核同意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落实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及其投资概算2) 按照初步设计的职业卫生专篇或职业病预评价报告的要求所进行施工设计的情况,对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落实相应防护设施的设计(3) 防护设施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4)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提出审核意见3.1.3.3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在竣工前,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审核 (1)职业病危害控制评价报告必须由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2) 职业卫生验收评价报告内容齐备l 建设项目及其试运行概况;l 职业卫生验收评价依据、范围和内容;l 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确定及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实施情况;l 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及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效果评价;l 评价结论及建议。

      1) 职业卫生验收评价报告所列内容真实可靠,必要时可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验收评价报告在进行现场监督检测采样,予以复核2) 用人单位在试行期间建立相应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到位l 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业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l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l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l 对劳动者上岗前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相应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l 劳动者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l 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l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l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 经过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l 有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l 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与无害分开;l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l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4) 提出竣工验收审核意见3.1.3.4对从事高毒等工作的建设单位,实行特殊的卫生审核管理3.1.3.5制作预防性卫生审核文书3.1.3.6建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审核的档案3.1.4评价与考核3.1.4.1评价(1) 卫生审核文书质量l 文书书写规范,不缺项;l 真实客观记录审核过程,案件前后具有关联性。

      2)卫生审核程序合法l 坚持公开、公平、公平的原则;l 符合法定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或予以批准 (3)卫生审核的档案资料完整、正确3.1.4.2考核l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所有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审核工作基本情况考核一次;l 对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的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审核工作进行现场抽查3.2经常性卫生监督3.2.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国家标准《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采样规范》《作业场所生产性噪声检测规范》WS/T69-1996《高温作业场所气象条件检测规范》GB934-893.2.2职责3.2.2.1省级卫生监督机构l 组织拟定全省年度职业卫生监督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全省重点监督行业和用人单位,确定其全年的监督覆盖率和监督频次;l 组织开展全省职业卫生监督活动;l 对直管单位开展职业卫生监督;l 对地级卫生监督机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指导;l 对严重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案件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l 建立职业卫生监督档案,并汇总、上报3.2.2.2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l 根据全省职业卫生监督计划组织开展全地区职业卫生监督活动;l 对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和直管单位开展职业卫生监督;l 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指导;l 对严重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案件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l 建立职业卫生监督档案,并汇总、上报。

      3.2.2.3县级卫生监督机构l 对辖区内的单位开展职业卫生监督;l 对重点行业和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监督;l 对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案件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l 建立职业卫生监督档案,并汇总、上报3.2.3工作内容3.2.3.1在进行监督检查时, 应采取下列措施:l 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l 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l 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3.2.3.2对用人单位的监督(1) 监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情况l 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预评价,提交职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l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l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l 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2)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制度l 采取相应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l 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3)化学材料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系统正常运行l 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监测系统能正常监测;l 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l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存档、上报和公布;l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

      5)职业病防护设施和用品的提供和使用l 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l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l 不自行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6)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告知l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l 不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l 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l 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l 不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7)劳动者的健康监护l 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l 不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l 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l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l 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l 发现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8)职业卫生培训 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9)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理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按照规定及时报告;(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3.2.3.3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l 应取得相关资质认证;l 在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l 履行法定职业职责;l 出具的证明文件真实3.2.3.4对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3.2.4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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