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著作权出质登记制度若干问题研究兼及《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的修改.doc
23页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著作权出质登记制度若干问题研究兼及《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的修改高圣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关键词: 著作权质权 著作权出质登记 邻接权出质 异议登记 著作权登记证书内容提要: 著作权出质登记制度实为著作权融资担保实践中的重要一环在物权法促进担保交易和扩充担保手段的政策目标之下,邻接权中的财产权应当可以作为质权的标的;著作权也可以重复出质著作权出质登记中应允许利害关系人提起异议登记申请,以暂时中断登记公信力、排除等三人善意取得异议登记期间(15 日)届满后,申请人不起诉的,应申请异议登记的涂销登记;登记机构不得依职权涂销登记著作权质权的设定除了出质登记之外,不应以移转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占有为其要件;登记机构在完成出质登记后也不用公告一、问题的提出文化产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载体,是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也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国家已将文化产业的振兴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重心之一 [1]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金融业的大力支持。
中央宣传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已明确将“对于具有优质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企业,可通过权利质押贷款等方式,逐步扩大收益权质押贷款的适用范围”作为推动多元化、多层次的信贷产品开发和创新的手段之一, [2]著作权担保(质权)融资无疑是其中重要的信贷产品著作权质权在性质上被界定为物权, [3]在物权公示原则之下,自有公示之必要依我国《物权法》第 6 条之规定, [4]物权公示呈现出“交付(占有)——动产物权”、“登记——不动产物权”的二元格局著作权属权利之一种,如何依一定公示方法而设定质权?著作权的客体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占据,而是表现为对某种知识、经验的认识与感受 [5]因此,权利人并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这种占有仅仅是一定虚拟占有而非实际控制 [6]准此以解,对于无证券表彰的著作权, [7]其上设定质权并不能依著作权证书的交付(占有)来公示由此可见,公示著作权质权仅能依登记而完成 [8]《物权法》第 227 条明确规定了著作权质权未经登记不生效,登记即为著作权质权设定的生效要件。
2010 年 2 月 26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其中增加一条,作为第 26 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为著作权担保融资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现行著作权出质登记制度是在《担保法》之下构建起来的,以《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为其主要表现形式如何在《物权法》和《著作权法》之下,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重新设计著作权出质登记制度,无疑是著作权得以在融资实践中充分发挥作用的重要一环国家版权局已经启动《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的起草工作,本文不揣浅薄,拟就其中争议问题一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仁二、邻接权是否可以出质根据《物权法》第 223 条第(五)项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邻接权”是否属于该项所称之“著作权”或“知识产权”?对此问题的不同回答决定了邻接权是否可在融资担保实践中采用《物权法》第 223 条第(七)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可以出质,在我国《著作权法》并未明定邻接权可以出质的情况下,如其在解释上不属于第(五)项“著作权”或“知识产权”,依物权法定主义,邻接权即不能用于出质。
有学者即认为,由于邻接权的权利主体都具有特定的资格和条件,不具备这些资格和条件的权利主体不能享有或行使这些权利,并且邻接权的行使还要受著作权人的制约,具有极强的人身性特点,缺乏让与性,因此它不能成为质押标的,用于质押担保 [9]本文作者对此不敢苟同所谓邻接权,即“与著作权相邻接的权益”,是指作品传播者享有的与著作权相近、相关的权利, [10]通常是“为保护表演者或演奏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在其公开使用作者作品、各类艺术表演或向公众播送时事、信息及其声音或图像有关的活动方面应得的利益而给予的权利” [11]我国《著作权法》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虽然没有使用“邻接权”一语,但学者们一致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即为“邻接权” [12]传统的邻接权(狭义的邻接权)包括表演者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和广播电视组织者的权利 [13]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邻接权,不仅包括以上三种传统的邻接权,还包括出版者的权利,又称广义的邻接权 [14] “邻接权”属于广义的著作权的范畴,或至少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因此,邻接权属于《物权法》第 223 条第(五)项所称的“著作权”或“知识产权”,能够在融资实践中得以利用。
1.广义著作权观念之下的邻接权著作权有所谓广义、狭义之分,其中广义上的著作权包括了邻接权和狭义的著作权 [15]我国《著作权法》法律名称中的“著作权”即为广义的,因为它既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也保护“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16]亦即,法律名称中的“著作权”既包括狭义的“作者的著作权”,又包括“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邻接权此外,该法第 54 条所称的“著作权纠纷”、第 7 条所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中的“著作权”也是广义上的著作权依此观念,《物权法》第 223 条第(五)项所称的“著作权”即包括了作者的著作权(狭义的著作权)和邻接权不过,该项对“著作权”还作了两个限定:第一,须是可以转让的;第二,出质的仅是其中的财产权利就第一点而言,《著作权法》在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之下于第 25 条规定了著作权的转让,依该条文义,这里的“著作权转让”仅指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狭义的著作权”的转让但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即邻接权)中没有对邻接权的转让的规定,是否可以认定邻接权不属于《物权法》第223 条第(五)项“可以转让的著作权”(广义的)?本文作者不以为然。
《著作权法》仍属传统民法范畴, [17]私法自治或意思自治仍是其中的基本法理,“法不禁止即为允许”的理念自有其适用空间准此以解,既然《著作权法》对邻接权的转让未作禁止性规定,即可理解为法律上允许邻接权的转让由此可见,邻接权属于《物权法》第 223 条第(五)项“可以转让的著作权”的范畴就第二点而言,通说认为著作权是著作人身权(著作人格权)和著作财产权所组成的复合性权利,其中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和永久性,著作财产权具有可让与性、有期限性和可继承性 [18]以追求标的物交换价值为目标的担保物权可以以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作为标的,这也是著作财产权可以成为权利质权标的的基本理论基础邻接权也由人身权和财产权构成,在解释上,也只有其中的财产权才能出质2.狭义著作权观念之下的邻接权在性质上,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著作权与邻接权是两个彼此对立的概念[19]有学者即认为,将著作权和邻接权这两种各自独立的权利规定于一部法律之中,仅仅是立法技术问题,并不能将著作权规范完全准用于邻接权 [20]由此可见,在解释论上,《物权法》第 223 条第(五)项所称的“著作权”并不足以涵盖邻接权,《著作权法》中除了法律名称和少数几个条文之外,大多数条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文中的“著作权”都是狭义上的著作权(即作者的著作权),均是将“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相并而称, [21]相应的权利人也被称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 [22]或称为“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 [23]。
我国《著作权法》将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单列出来,与世界各国著作权法对邻接权的规定相一致 [24]准此以解,《物权法》第 223 条第(五)项所称的“著作权”并不能涵盖邻接权此际,我们需要解释的是,“邻接权”是否属于《物权法》第 223 条第(五)项所称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一分子?在狭义的著作权观念之下,著作权和邻接权之间关系十分密切,没有原创作品或者根据原创作品演绎的作品,就不可能有作品的传播亦即,如果没有著作权的存在,邻接权也就无从邻接了 [25]邻接权之所以不属于著作权,而属于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是因为它是对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加以表演、录音、录像、播送等利用行为所产生的一种权利, [26]其主体是作品的传播者,而非创作者由于我国《物权法》第 223 条第(七)项规定,除了前 6 项列明的权利之外,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才能作为出质权利,因此,应对第 223 条第(五)项中的“等知识产权”作出相对宽泛的解释,从而达到扩大担保物范围以促进融资交易的政策目标准此以解,这里的“等知识产权”,是“等外等”,而非“等内等”,也就是说,上述第(五)项规定中的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的范围并不仅限于“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还包括其他属于知识产权的权利。
这里,在确定邻接权是否属于《物权法》第 223 条第(五)项所规定的权利之列时,知识产权学界关于知识产权范围的通说即具有相当的意义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能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有广、狭之分 [27]我国学界通说大抵是采纳广义知识产权的概念,同时将其中属于科技奖励制度的发明权、发现权剔除,[28]亦即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著作邻接权、商业秘密权、商号权、地理标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品种权等以及文学、艺术、信息网络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技术等方面的知识产权这一范围已为三个国际性的知识产权公约或协议所认可由此可见,邻接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围,应无疑问它与著作权一样,都具有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等特征,同属于知识产权范畴, [29]其中可以转让的财产权即可出质综上所述,无论采取广义还是狭义的著作权观念,邻接权中的财产权均能出质依《物权法》第 227 条第 1 款之规定, [30]邻接权质权也是“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里,“有关主管部门”也是“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版权局 [31]《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对邻接权质权问题未置明文,此次修改,可以直接对之加以规定,而无须规定“参照著作权质押进行登记”等准用性条款。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三、著作权是否可以重复出质所谓重复出质,是指出质人将其同一著作权中的同一项或多项财产权出质给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我国《物权法》虽然对重复出质问题未置明文,但交付(占有)为动产质权的公示方法,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32]而就同一质押财产,出质人不可能为两项以上的“交付”,因此,动产的重复出质不可能发生,法律上自无规定之必要但就著作权质权而言,“登记”为其公示方法,动产公示规则及其导致的结果无法准用于此本文作者认为,应当允许著作权重复出质,其理由在于:第一,从出质人的视角,著作权出质后,出质人仍然保有著作权,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