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籍管理制度与人员权限安排.doc
91页学籍管理制度与人员权限安排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甘肃省制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部分 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制度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各市(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籍由市(区)教育局(泰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管理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由市教育局管理 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情况和控辍工作成效,每年10月上旬向市教育局基教处报送会审结果和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三条任何学校(含民办)不得擅自更改招生范围,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本规定办理入籍手续 第四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的有关手续,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纠正,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 二、新生入学 第五条市、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编制省统一格式的学籍号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前出生)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报到入学后必须及时办理入籍手续。
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学校和当地乡镇、村要跟踪调查,依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到学校就读为止 第七条凡没有纳入当地就近入学范围的民办(含按民办机制运作的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须与公办学校划片招生同时进行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接收符合规定条件的转学学生 第八条新生入学的办理 1. 农村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乡(镇)中心小学,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7月底前,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2. 城市公办小学新生入学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3.农村乡(镇) 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农村乡(镇)中心小学每年七月,将全乡(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毕业生的电子档案交乡(镇)中心初中,并填写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小学、中心初中、乡(镇)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各存一份中心初中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4.城市公办初中新生入学。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七月底前,根据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况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按施教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根据接收的新生名册,经核查后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5. 民办学校招收小学、初中新生,按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新生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6. 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城市小学向初中提供毕业生电子档案的具体方式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7.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应做好跟踪调查和详细记录,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确保不让一个孩子辍学 8. 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须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为19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甘肃省制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部分 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制度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各市(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籍由市(区)教育局(泰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管理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由市教育局管理。
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情况和控辍工作成效,每年10月上旬向市教育局基教处报送会审结果和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三条任何学校(含民办)不得擅自更改招生范围,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本规定办理入籍手续 第四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的有关手续,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纠正,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 二、新生入学 第五条市、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编制省统一格式的学籍号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前出生)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报到入学后必须及时办理入籍手续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学校和当地乡镇、村要跟踪调查,依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到学校就读为止 第七条凡没有纳入当地就近入学范围的民办(含按民办机制运作的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须与公办学校划片招生同时进行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接收符合规定条件的转学学生 第八条新生入学的办理 1. 农村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乡(镇)中心小学,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7月底前,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2. 城市公办小学新生入学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3.农村乡(镇) 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农村乡(镇)中心小学每年七月,将全乡(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毕业生的电子档案交乡(镇)中心初中,并填写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小学、中心初中、乡(镇)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各存一份中心初中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4.城市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七月底前,根据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况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按施教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根据接收的新生名册,经核查后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5. 民办学校招收小学、初中新生,按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新生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6. 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城市小学向初中提供毕业生电子档案的具体方式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7.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应做好跟踪调查和详细记录,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确保不让一个孩子辍学 8. 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须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为19位》,学校要及时将转入学生信息输入计算机四、借读 第十三条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须双方学校同意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 第十四条起始年级学生必须在录取学校取得学籍后方可外出借读,任何学校不得接受没有学籍的学生借读借读过程一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五条借读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拟借读学校提出借读书面申请 流程二: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接受借读证明 流程三:本人或监护人持同意接受借读证明交到原就读学校,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借读证明 流程四:本人或监护人将同意借读证明交到借读学校,学校凭同意借读证明安排借读 说明:1.同一地区小学、初中原则上不办理借读手续 2.借读生的数额不得多于在籍生数的5%,不得影响正常在籍生的学习 3.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长期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亲属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 4.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同意。
5.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原校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 6.外省到我市借读的学生,借入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记表》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学籍所在学校,电子档案留存 五、休学和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因伤病或不可抗拒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 毕业学年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者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推迟复学或连续休学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休学期满,经批准复学后,应回原级就读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条休学和复学操作流程 学生因伤病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学生登记表》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学籍所在学校,电子档案留存 五、休学和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因伤病或不可抗拒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 毕业学年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者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推迟复学或连续休学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休学期满,经批准复学后,应回原级就读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条休学和复学操作流程 学生因伤病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学生登记表》在学生转学时,随学生转出,学校留存复印件;学生转入时随学生转入;学生毕业时,学校留存 (七)学生从入学到毕业使用同一姓名,按省教育局规定不得更改 (八)小学生入学后,由学校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 三、 转学:学生登记表》在学生转学时,随学生转出,学校留存复印件;学生转入时随学生转入;学生毕业时,学校留存 (七)学生从入学到毕业使用同一姓名,按省教育局规定不得更改 (八)小学生入学后,由学校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 三、 转学》《学生登记表》在学生转学时,随学生转出,学校留存复印件;学生转入时随学生转入;学生毕业时,学校留存 (七)学生从入学到毕业使用同一姓名,按省教育局规定不得更改 (八)小学生入学后,由学校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
学籍号前8位为区代号;第9-11位为学校代号;第12-15位为年号(入学年级);第16、17位为班级编号,第18、19位为学生编号从2017年9月起,一年级新生入学,学籍一律使用学生18位身份证号没有身份证号的,由学校统一按本区编号要求编排 三、转学:学生登记表》在学生转学时,随学生转出,学校留存复印件;学生转入时随学生转入;学生毕业时,学校留存 (七)学生从入学到毕业使用同一姓名,按省教育局规定不得更改 (八)小学生入学后,由学校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前8位为区代号;第9-11位为学校代号;第12-15位为年号(入学年级);第16、17位为班级编号,第18、19位为学生编号从2017年9月起,一年级新生入学,学籍一律使用学生18位身份证号没有身份证号的,由学校统一按本区编号要求编排 三、转学》评定 (十四)学生体育成绩按照国家颁发的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达标准的为不合格学校按规定建立学生健康卡 (十五)学校根据学生的检测、考查情况填写《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学生成绩报告单),向监护人报告 (十六)小学生毕业考试由上级主管部门命题,或学校自行命题、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十七)学校实行不留级制度。
六、跳级、毕业、升学: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学生成绩报告单),向监护人报告 (十六)小学生毕业考试由上级主管部门命题,或学校自行命题、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十七)学校实行不留级制度 六、跳级、毕业、升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现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