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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可译性的不同程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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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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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可译性的不同程度陈丹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在翻译活动进行得如火如荼的今天,可译性是毋庸置疑的木文从认知科学的视 角考察可译性,认为不同的文本类型具有不同的特点,其译文离完全理想的译 文会产生一定距离,不能同时在语义和句法层面充分再现原文,不能完整地表 现译文原型的特征,因而可译性就有所不同各种类型文本的可译性是处于完全 可译和完全不可译中间的连续统,按照其可译性的强弱依次为:科技文本、政法 文木、影视文木、文学-哲学文木、广告文木等等关键词:可译性;认知;原型;文本类型;不同程度;一、引言可译性是自古至今都讨论的一个话题可译性(translatability)的定义为: 用来讨论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从一种语言把单个的词和词组或者整个文木翻译到 另一种语言的术语(Shuttleworth and Cowie, 2004:179)然而,对于可译性,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同的学者论家从不同的角度得出丫不同的结论在翻译 的种类和翻译的方法越来越多的现代,在翻译理论快速发展的今天,着实有必 要结合科学的理论探讨可译性对于翻译可译性的探讨,可以追溯到但丁,但丁认为文学作品不可译(谭载喜, 2013:42-44),洪堡也认为语言差距大而不可译。

      与之相反的是布鲁尼,认为语 言可译,同样,歌德也认为文学作品具有可译性(同上:44,105,109)语言哲学家奎因(Willard Van Orman Quine),在其对于意义能否确定的探讨 中,提出了原始翻译(radical translation)的概念和步骤(Quine, 1960:28-30),并且认为翻译具有不确定性(Quine, I960),该观点被翻译学者皮姆(Pym)解读为是关于不可译性(untranslatability)的理论 (Shuttleworth and Cowie, 2004, 75)语言哲学家戴维森(Donald Davison) 对奎因的观点进行了修正,提出了原始阐释(radical interpretation) (Baghramian, 1999:168),认为意义能确定,并且戴维森的“不确定性概念没 有奎因的那么极端” (Shuttleworth and Cowie, 2004,75)上述语言哲学家 针对意义能否确定的讨论,启发了翻译研究:不可译性VS可译性同时,不少翻译研究学者也探讨了不可译性,国外学者如卡特福德(Cat ford) >达贝尔奈特和维内(Darbelnet and Vi nay),以及波波维奇 (Popovic)。

      卡特福德区分了两种不可译性:语言的不可译性和文化的不可译性 达贝尔奈特和维内详细区分了英法的语言差笄,认为正是这种差笄造成了翻译 不可能波波维奇也区分了两种不可译性,分别涉及语言元素和表达意义的关系 (Bassnett, 2004:37-41) o国内有些学者持不可译论(杨衍松,2000;王宾,2001),有些学者认为翻译具 有相对可译性(刘传珠,2000;唐述宗,2002;田庆芳,2007;蔡龙权,2008),有 学者不置可否,认为没有绝对的可译性或者不可译性(李锦琴,冯文坤,2006), 也有学者提出可译性和不可译性是互补的(钟明国,2010)当然,也有承认可 译性的,如赞宁(罗新璋,陈应年2009:88;普明伦,2013:47)面对卷帙浩繁的翻译实践,可译性是毋庸置疑的对待这个问题较冇智慧的是本 雅明,他避开丫可译性和不可译性这个讨论不清楚的问题,探讨丫某些作品的 可译性中,原文内在意义的体现,原文的可译性程度所决定的译文能够实现的 形式(Benjamin, 2012:76, 82)具有同样思路的还有一个学者,卡特福德,他 认为可译性看起来是一个渐变群,而非边界分明的二元对立,进而指出不可译 出现的两种情况:语言困难导致的不可译和文化困难导致的不可译(Catford, 1965:93-94)。

      本雅明和卡特福德的探讨其实都是对可译性问题研允的推进顺着本雅明和卡特福德的思路,本文将探讨“哪种类型的文本具有多大程度可 译性?”而本文正是从认知科学的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讨论二、原型理论原型理论是认知语言学的基本理论原型(prototype)是指“范畴的核心成员, 或者该范畴中的一群核心成员”,或者是指“范畴中概念中心的图式表征”, 甚至是更为抽象的“对原型的心理表征” (Taylor, 1995:59-60)原型的要点 为:第一,“原型是范畴中典型成员,是与同一范畴成员有最多共同特征的实例, 具有最大的家族相似性”;第二,“原型是范畴成员的图式性表征”(李福印, 2008:98)范畴中原型的重要特征在于,“原型是范畴的典型实例,其他成员 是由于它们与原型之间存在着能被感知的相似性而归入同一范畴的,相似性的 程度也有差异” (Langacker, 1987:371,转引自李福印,2000:99)国内外学者已将原型理论用于翻译研宄(SnellHornby,2001;王仁强,章宜平, 2004)其实,原型理论对于可译性也有较强的解释力木文正是从原型理论的 视角,探讨不同类型文本可译性的程度。

      三、文本类型及其可译性在翻译研宄中,理想地在各个层面再现原文的译文,可以视力各种译文的原型, 即译文的核心成员,和应的原文具有可译性实际产生的译文,要么在语义,要 么在句法,要么在上述两个层面上不同程度地再现原文;而译文的原型,在句法 和语义两个方面充分理想地再现原文,具有实际产生的各种译文的共同特征实 际产生的译文与译文的原型之间存在家族相似性,即都要再现原文,只是再现 原文的层面和程度不同;实际产生的译文有可能或多或少偏离原型,或者在句法 层面,或者在语义层面,或者在上述两个层面不能完全再现原文翻译的文木种类繁多,需要对翻译的文木进行一个分类,再考察不同类型文木 的可译性赖斯对于各种文本已经做出了客观的分类,但是赖斯本意是为了进行 翻译评估(Reiss, 2004),与本文讨论可译性的出发点不同,故本文不采用赖 斯的文本分类法根据原文文本的不同体裁以及本文的句法和语义特征,本文将 文本分为以下类型:科技文本、政法文本、影视文本、文学-哲学文本、广告文本 其中,科技文木词汇意义明确,符合客观事实,伍括实验报告、陈述、科学描述 等等政法文本词汇意义清晰易懂,包括合同、协议、法律文书等等。

      而影视文 本词汇意义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清晰易懂,很少具有歧义,包括各类电视电影节 目等等文学文本深深植根于其赖以产生的文化中,某些表达可能具有模糊性、 多义性或不确定性,可以采用各种修辞手法,如比喻、拟人、一语双关等,包括 小说、诗歌、散文等等哲学木文也是深深植根于其赖以产生的文化中广告文 本通常综合了文学文本的各种表达手法,包括商标、广告词和广告正文等等当 然,在一定的语境下,不同类型的文本可以结合到一起构成杂合文本,具有上 述一个或多个文本的特征不同的文本类型,由于具有不同的特点,尤其是因为不同种类文本的语义和句 法特征不同,相应译文能够再现的原文的信息量就有所不同,有可能在语义或 句法层面或多或少偏离译文原型,不具备译文原型的全部特征,因而其可译性 就有所不同一)科技文本科技文本中词汇和句子意义清晰易懂,一般不会产生歧义,译文一般也只能采 用意义与之完全一致的词汇来翻译,避免歧义,在语义层面完全再现原文特征 在科技语境之下,构成文本的词汇具有自己在该科技文本中独一无二的意义, 已经脱离丫联想意义和情感意义等等因而,科技文本在从一种语言翻译到另一 种语言时,源语和目的语中的语义是一致的。

      同理,由于科技文本往往由不具歧 义的科技话语作为材料,由此可以构成与原来语篇在语义层面完全和同的译文 语篇在这个层面,源语语篇和译语语篇是完全等同的如把英文的句子“Water is composed of hydrogen and oxygen”,番羽译成德语是 “Wasser bestehet ausHydrogen und Oxygen”,翻译成中文是“水是由氢和氧组成的”上述英文原 文表达的是对客观世界之中“water” (水)的构成的描述,即由“hydrogen” (氢)和 “oxygen” (氧)构成,“water”、“hydrogen” 和 “oxygen” 在地球 上无论何处都是一样的,因为该物质“water”或该化学元素“hydrogen”和 “oxygen”,之所以成其为该物质或者该元素,完全是基于其本身的化学构成, 而物质或元素的化学构成是不以时间、地点、条件的改变而改变的因而在从一 种语言翻译到另一种语言时,在语义上是完全可译的但是,科技文木在句法层 面未必能够充分再现原文陈宏薇和李亚丹认为,“科技英语被动语态和非人称 句使用较多,汉译英时应当进行必要的转换”并举例说明:原文:原油一般发现于地下之深处,只通过对地表面的研究是不能确定油的存在 的。

      译文:As oil is usually found deep in the ground, its presence cannot be determined by a study of the surface.(陈宏薇,李亚丹,2013:171-172) o这里的译文在句法层面偏离丫原文,却符合译入语英语的句法特征二)政法文本政法文本在很大程度上要求表达明确无误,否则不同语言版本中意义不同,会 引起不必要的争端科技文本由于描述对象的客观性、普适性,具有很强的可译 性相比较而言,政法文木由于需要保证不产生不必要的争端和冲突,在制定原 文本时需要人为地清除任何可能产生歧义的地方;同时,在翻译成另外一种或多 种语言的时候,译者同样要小心翼翼,确保译文能够准确传译原文因而,政法 类文本在语义层面具有很强的可译性,其译文可能一定程度上偏离译文原型,但是决不可偏离太多,否则会引起一些法律问题和不必要的争端但是,与科技 文木一样,政法文木在句法层面也不可能完全、充分再现原文,而是要进行一些 必要的转化,增强译文的可读性和可接受性下例是一份中山市某税务师事务所 的税务顾问协议书的其中一项条款,涉及甲方,即税务服务委托人的责任。

      原文:(1)及时向乙方提供履行顾问工作职责所需耍的协议、合同、章程、文件等相关 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有关业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果甲方提供的资料 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致使乙方提供错误的咨询意见,而造成的全部经济责 任和法律责任与乙方无关,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译文:A. Party A shall provide Party B with all agreements, contracts, documents, files or any other materials that are required to perform consultancy and be responsible for the authenticity, legality whereof. Should there be any spuriousness, illegality, incompleteness in the provision of the above and thus results in the wrong consultancy provided by Party B and anyeconomic responsibility and legal responsibility, Party B shall not be responsible while Party A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all.上述例子就是政法翻译中具有代表性的合同翻译,从中文原文翻译到英语译文。

      原文意义表达明白无误、无歧义,也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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