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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 赔偿责任怎区分?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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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工****
  • 文档编号:436493712
  • 上传时间:2023-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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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发生后 赔偿责任怎区分?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现实生活中,交通事故天天全部在发生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问题,是事故各方关注的热点   假如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行驶证上的车主和肇事司机不是同一人时,赔偿应怎样分担呢?  一、依据关系来区分  假如张某驾驶李某的车辆和王某发生交通事故,赔偿之责也会因张、李间的关系属性而改变:  1、雇佣关系  张、李若为雇佣关系,则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及《最高法院有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的解释》第9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该负担赔偿责任”的要求,应由李某负担赔偿责任  2、夫妻关系  张、李若为夫妻关系,则可依据《最高法院有关适用中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第25条、第26条之要求:“对夫妻一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另一方标准上也应负担连带责任”直接确定由驾车人负担赔偿,无须追加车主负担  3、借用关系  张、李若为好友、同事、亲戚关系,李某在无偿把车借给好友使用时,知道张某含有驾驶员的资格且无其它不宜驾驶的情况,那么,李某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不应负担任何民事责任  4、名义借用  张某为购车报户而借用了李某的身份证,李某仅仅是名义上的车主,而车辆的实际全部人和使用人均为张某。

      应由张某负担赔偿责任,而名义车主李某负担补充赔偿责任  李某在出借身份证时应该意识到:当损害发生时,张某有可能凭借其户籍和居住地不在当地而逃避责任所以,出借身份证必需慎之又慎  二、两种认定有区分  通常认为,只要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作出了认定,也就明确了损害双方的赔偿责任其实不然,将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混为一谈,是一个误解  交管部门对事故双方责任的认定是一个行政确定,假如不服,还可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重新认定法院则无权对此更正  而民事赔偿的当事人负担赔偿责任,则完全取决于侵权的四个组成要素:即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过失交通事故致损案件是特殊的侵权案件尤其是当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分歧比较显著  交管部门认定的事故次要责任者,法院会因对方也有过失,能够减轻其赔偿责任  例1:因下雪路滑,张某驾驶摩托车行驶时摔倒在地,恰逢李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此,和倒地的张某碰撞,致张某受伤交管部门认定由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负担全部赔偿责任  张某受伤取决于两个原因:一个是张某骑摩托车时摔倒在地的事实,另一个是李某未能保持安全车距。

      二者含有一定的联络,且张某自己摔倒在先,也可造成损伤结果所以,在民事赔偿上,因张某也有过失,据《民法通则》第131条之要求,合适减轻了李某的赔偿责任  例2:交管部门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的,法院亦可依据其它证据进行判决  张某和李某各骑摩托车并行,二人无意中的相碰,使张某摔倒致伤交管部门未能对此事故认定,张某即起诉李某索赔损失若依传统看法:此系混合过失,由双方各负担相同责任  其实不然,假如双方均无过失,则适用《民法通则》第132条之要求:假如原告不能证实被告有侵权行为时,应驳回原告的请求:假如事故的一方有损害结果,但不能证实事故的另一方含有过失,而且另一方又提供了能够形成证据的链的部分证据,则亦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总而言之,对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应依据通常侵权案件的要件和证据来分析,不能只受行政责任认定的影响,行政责任认定也只是一份民事证据当然,假如该行政责任认定并无不妥,其证实效力高于其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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