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孤儿作品的制度设计.doc
9页论孤儿作品的制度设计摘要:孤儿作品是指经过努力查找,但是仍然 无法确定其著作权人的作品我国在《著作权法实施 条例》第十三条对孤儿作品做出了规定,但是由于条 文过于简单,导致其在实践中可操作性较弱所以, 2013年《著作权法》(修正草案)第二十五条又对其 进一步规范化,这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是由于还没 有相配套的制度出台,其效果具有未知性所以本文 旨在分析外国对孤儿作品的主流利用模式的基础上, 分析我国可能采用的立法模式,并提出其可能面临的 难题,以供立法参考关键词:孤儿作品;立法模式;启示一、孤儿作品基本问题的界定 (一)孤儿作品的定义关于孤儿作品的定义,欧美大部分组织机构,以 及国内的专家学家基本上意见都是一致的,其大致含 义是指:享有版权的,但是经过努力查找,仍然无法 确定其著作权人的作品有学者归纳认为其形成主要 可以分为四个方面:1、属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否则 即为完全的公共领域作品;2、其版权主体(而不是作 者)不明确或找不到;3、孤儿状态不一定是绝对的、 永久性的,版权人可能会出现或被找到;4、版权状态 可能多种多样[1](二)孤儿作品的范围规制孤儿作品的立法初衷是为了解决孤儿作品的 有条件使用与《著作权法》中关于盗版、侵权相冲突 的问题,所以在制度设计中,关键之一就是要对孤儿 作品的适用范围进行规定。
国内学者对此进行总结, 认为主要可以分为三种:1、版权主体身份不明且无法 找到原件所有人的作品;2、版权主体身份确定但下落 不明的作品;3、版权人死亡(或消灭)但无人继承(或 无组织承受)其权利的作品[2]本文主要分析其中两种特定作品是否属于孤儿作 品的范畴:摄影作品和网络作品这两类作品的共同 特征就是一经产生,其具有很大的概率成为“孤儿作 品”,前者是因为摄影师很少在作品上署名,作品大量 公开传播后就很难再找到其著作权主体,而后者是网 络作品的著作权人一般采用网名,而大部分网名具有 巨大的不确定性,而且通过网络的传播,著作权人往 往就会淹没在其它信息之中而难以获得所以,如果 将这两类作品归入孤儿作品的范畴,由于公认其寻找 主体的困难性,使用者往往可以利用较低的成本去使 用该作品,但是这就会损害作品著作权主体通过合法 方式获得报酬的权利;相反,如果不纳入孤儿作品的 范畴,由于难以找到著作权主体,导致使用者获得作 品合法授权的成本变高,浪费社会资源,甚至使用者 会由于盗版、侵权而违反《著作权法》两者相互权衡, 王迁教授认为应该将该类作品归入孤儿作品范畴,但 是相应的应该提高使用者的寻找义务标准,避免滥用。
[3]、我国的立法利用现状关于孤儿作品,我国现有立法主要是规制著作权 主体身份不明的作品和著作权人死亡无人继承的作品 这两个方面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作者 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 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 人行使著作权这一条文表明上看起来具有很强的可 操作性,很好的解决了孤儿作品的保护及利用问题, 但是仔细分析其中的“作品原件”,就会发现立法上的 模糊性在互联网时代,网络作品的大量出现使信息 资料的数字化成为一种趋势,这就使得数字化的智力 成果复制和传播的成本大幅下降,这就会导致“作品 原件”难以确认,而且这一条规定没有完善的配套制 度,如使用人的使用义务、对作者或继承人的合理赔 偿等,使得这一规定在现代社会己经难以适用了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 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 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 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继承法》第三十二规定: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著 作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 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 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根据法条分析,在著作权 的法定保护期内,无人继承的作品其著作权最终是归 国家所有的,但是根据我国现有的版权制度设立来看, 我国缺乏管理孤儿作品的部门,这就会产生“国有资 产权利行使主体虚化的问题”[4]如此武断的制度设 计不利于保护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也不利于保护社 会公共利益,所以有学者认为将这类孤儿作品进入社 会公共领域,更可以发挥其价值,并且调和了作者利 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但是,在具体制度设 计方面仍应提高使用标准,因为随意将无人继承的作 品流入公共领域,只会造成作品的滥用、外国主要立法利用模式国际上对于使用孤儿作品的条件一般都奉行“合 理的勤勉寻找”和“合理补偿”原则,其中对于“合 理的勤勉寻找”原则,由于不同的智力成果的区别性 以及使用主体条件的差异性,基本上设计了孤儿作品 制度的国家都采用个案认定的原则,对不同的使用主 体采用不同的勤勉标准,以及对不同的作品类型也根 据个案采用不同的标准虽然对于利用条件存在共识,但是各国对孤儿作 品的立法利用模式却存在不同其中最具有代表性是 加拿大和美国的立法模式:(一)强制许可模式加拿大《版权法》(Copyright Act of Canada)第七 十七条规定,如果申请人经过相当合理的努力仍无法 寻找到已出版作品的作者或权利人的,则申请人可获 得版权委员会(Copyright Board of Canada)的一项对 该作品进行使用的许可,并由版权委员会来确定版税 和其他许可条件,且须将版税提存在一个专门的基金 中。
如果权利人复出,则可以想版权委员会主张版税 补偿或者直接提起侵权诉讼在这一种模式下,获得 行政机构的强制许可是使用孤儿作品的前置程序,而 使用人为了获得行政机构的许可,必须证明自己采取 了 “相当合理的努力”去寻找著作权人,而这标准是 由相应的政府机构来确定的这一制度解决了使用人 无需原著作权人许可便可以使用孤儿作品的难题,而 且由政府负责考核孤儿作品的使用标准以及使用人的 努力程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滥用孤儿作品的 情况发生但是这一模式,由于孤儿作品的大量存在 以及确定标准的困难性,必然会加剧政府机构的负担 而且条文规定“如果权利人复出,则可以想版权委员 会主张版税补偿或者直接提起侵权诉讼”,即权利人出 现后可以选择补偿或者诉讼,如果其选择了诉讼,那 么强制许可及提存版税便失去了意义,从而造成了社 会资源的浪费 (二)侵权责任模式美国《2008年孤儿作品法案》(Shawn Bentley Orphan Works Act of 2008)规定,使用者可以在尽力 查找权利人无果时,在不支付使用费的情况下直接利 用“孤儿作品”权利人出现后,可起诉使用者如果 法院认定使用者己尽到了尽力查找义务,可享受对其 责任的限制,即使用者只需向权利人支付合理赔偿金, 在非商业使用的情况下则可不作赔偿;在已支付合理 赔偿金的情况下,对利用“孤儿作品”的演绎作品的 行为,法院不能颁发禁令。
但如果使用者未尽到尽力查找义务,则要承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后果与加 拿大不同,美国采用的是一种“先使用后起诉赔偿” 的模式,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加拿大“强制 许可模式”会给政府机构带来的压力以及可能会造成 的社会资源浪费,极大地简化了利用孤儿作品的手续, 效率较高但是,这一模式的弊端也是比较明显的 由于事前缺乏公权力的介入,这就要求使用人普遍具 有高度的自觉性,而且“使用者尽力查找权利人”中 “尽力”的标准是比较模糊的,也许就会加剧使用人 使用孤儿作品的成本其次就是“合理赔偿金”的数 额问题,由于并没有具体计算标准,所以法官是具有 较大的裁量权的,这就要求法官具有高超的裁判能力 四、我国未来立法趋势及问题我国国家版权局在2013年公布了《著作权法》(修 改草案),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著作权的保护 期尚未届满的作品,使用者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 不明且作品原件的所有人经尽力查找无果的;管理部门申请提存使用费后使用作品:作者身份(二)作者身份确定但经尽力查找无果的前款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关于孤儿作品的立法趋势是学习 外国的“许可模式”,利用公权力来控制孤儿作品的使 用。
但是由于还没有正式出台相关的配套制度及措施, 所以就第二十五条本身而言,立法机关应当考虑一下 几点问题:(一) 提存使用费的归属问题在权利人重新出现的情况下,提存的使用费自然 归属于权利人,但是如果权利人长期不出现,而作品 经过了法定版权保护期限时,该金额的归属问题就值 得商榷了经过法定保护期限,作品就流入到了公共 领域,并不会存在盗版侵权的问题了,但是前期使用 人提存的费用是否就如前文所述的“权利人死亡而继 承人不明时遗产归属国家”的规定一般属于国家了 呢?这一问题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是难以解决的,即 使最终制度安排其所有权归属国家所有,这样的设计 是否会过于武断,不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权利 人的利益,这也是立法机关应当考虑的一个问题二) 采用“强制许可模式”还是“法定许可模 式”根据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其并没有对“许可模 式”进行详细说明,仅说明了使用者要向行政机关“申 请提存使用费”从解释论的角度来分析,强制许可模 式与法定许可模式的关键区别在于使用者是否要事先 经过行政机关的行政授权强制许可模式需要一套完 整“许可+提存费用”的制度设计,而法定许可并不需 要,根据这一区别,我们可以认定草案是采用“法定 许可模式”的。
如前所述,强制许可模式由于行政机 关的事前审查,对于孤儿作品可能存在的滥用问题可 以很大程度上得到解决,而且强制性许可使得使用人 可以在权利人重新出现后成为有效的抗辩理由,但是 强制许可模式也存在加剧行政机构负担的缺陷,这也 值得立法机关进行相关利弊的考量作者单位:华东 政法大学)参考文献:[1] 周艳敏,宋慧献.版权制度下的’’孤儿作品”问题 [J].出版发行研宄,2009 (6): 66-68.[2] 赵锐.论孤儿作品的版权利用__兼论《著作权 法》(修改草案)第25条[J].知识产权,2012(6): 58-62.[3] 王迁.“孤儿作品”制度设计简论[J].中国版权, 2013 (1): 30-33.[4] 赵力.孤儿作品法理问题研宄_ _中国视野下 的西方经验[J].河北法学,2012,30 (5): 149-1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