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场航班运行保障标准.doc
21页1机场航班运行保障标准1 为了规范航班运行保障,提高运行效率,促进航班正常,制定本标准2 本标准适用于机场航班运行保障工作3 定义3.1 机型分类:3.1.1 C 类航班空器: 翼展 24 米(含)-36 米,主起落架外轮间距 6 米(含)-9 米,如 B737 系列、A320 系列等3.1.2 D 类航空器:翼展 36 米(含)-52 米,主起落架外轮间距 9 米(含)-14 米,如 B757、B747、A300、A310 等3.1.3E 类航空器:翼展 52 米(含)-65 米,主起落架外轮间距9 米(含)-14 米,如 B777、B747、A300 等3.1.4 F 类航空器:翼展 65 米( 含)-80 米,主起落架外轮间距 14 米(含)-16 米,如 A380、B747-8 等3.2 航空器开关舱门时间3.2.1 计划开航门时间:按照航班原定 计划开舱门的时间3.2.2 预计开舱门时间: 航空公司根据航班保障作业情况推测开舱门的时间3.2.3 计划关舱门时间:按照航班原定 计划关舱门的时间3.2.4 预计关舱门时间: 航空公司根据航班保障作业情况推测关舱门的时间3.3 上述定义只适用于本标准。
24 航班信息4.1 机场、航空公司、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旅客和各航班保障部门提供必要的生产运营信息4.2 机场运行指挥部门应及时将获知的航班起飞、落地时间提供给各航班保障单位4.3 机场运行指挥部门负责发布航班停机位分配信息,并至少在航班到达前 30 分钟确定停机位到港航班预计落地前 30 分钟,机场运行指挥部门原则上不得变更停机位如停机位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各相关航班保障单位4.4 如机场委托其他保障单位执行停机位分配工作,被委托单位应将机位信息及变更信息及时告知机场运行指挥部门,机场运行部门通报各相关航班保障单位5 航空器始发5.1 始发拖曳5.1.1 机务应在航空器拖曳前完成拖曳检查工作5.1.2 在出港机位提供使用后,航空器完成拖曳时间5.1.2.1 C、D、E 类航空器拖曳至出港机位(挡轮档)时间不应晚于航班计划关舱门时间/预计关舱门时间前 90 分钟(B747 不应晚于航班计划关舱门时间/预计关舱门时间前 120分钟)5.1.2.2 F 类航空器拖曳至出港机位(挡轮档)时间不应晚于航班计划关舱门时间/预计关舱门时间前 150 分钟35.2 地面保障5.2.1 廊桥对接5.2.1.1 应提前进行检查,确保廊桥安全适用。
5.2.1.2 航空器拖曳地其他停机位出港时,航空器按规范挡好轮档后,机务应立即给出明确对接指令,10 分钟之内完成廊桥对接5.2.1.3 原停机位出港a)C 类 及以下航空器应不晚于航班计划关舱门时间/预计关舱门时间前 90 分钟完成廊桥对接工作;b)D、E 类航空器 应不晚于航班计划关 舱门时间/预计关舱门时间前 120 分钟完成廊桥对接工作;c)F 类航空器应不晚于航班计划关 舱门时间/预计关舱门时间前 150 分钟完成廊桥对接工作5.2.1.4 一般情况下,双桥应先对接 A 桥,之后对接 B 桥;三桥应先对接 A 桥和 C 桥,之后对接 B 桥5.2.2 客梯车对接5.2.2.1C 类及以下航空器应不晚于航班计划关舱门时间/预计关舱门时间前 60 分钟完成客梯车对接工作5.2.2.2D、E 类航空器应不晚于航班 计划关舱门时间/预计关舱门时间前 70 分钟完成客梯车对接工作5.2.2.3F 类航空器应不晚于航班计划关舱门时间/预计关舱门时间前 120 分钟完成客梯车对接工作5.2.3 航空器监护45.2.3.1 航空器监护人员应在廊桥、客梯车对接前到位5.2.4 电源、空调和气源设备提供5.2.4.1 根据机组需要,应及时提供地面电源、空调和气源设备。
5.2.5 客舱门开启5.2.5.1 客舱门应在廊桥或客梯车对接完成后 1 分钟内开启5.2.6 摆渡车到位5.2.6.1 首辆摆渡车应在开始登机前 5 分钟到达登机口,其他摆渡车应在前车驶离后 2 分钟内到位5.2.6.2 地面服务人员应做好旅客引导工作,避免旅客在摆渡车上长时间等待5.2.7 货舱门开启5.2.7.1 货舱门(含散舱 BULK 舱门)应在开始装货时开启5.2.8 客航清洁5.2.8.1 客舱清洁程度应符合航空公司的相关标准和要求5.2.8.2 客舱清洁操作应在开始登机前完成5.2.9 清水操作5.2.9.1 在廊桥或客梯车对接完毕后可以开始清水操作5.2.9.2 清水操作完成时间不晚于航班计划关舱门时间/ 预5计关舱门时间前 15 分钟5.2.10 餐食配供5.2.10.1 餐食配供在廊桥或客梯车对接完毕后进行5.2.10.2 餐食配供应在开始登机前完成5.2.11 航油加注5.2.11.1 航油加注应在廊桥或客梯车对接完毕,由航空公司代表确认后进行5.2.11.2 航空公司代表或机组应提前确认并允许加油a)C 类 及以下航空器应在航班计划关舱门时间/预计关舱门时间前 60 分分钟。
b)D、E 类航空器 应在航班计划关舱门时间 /预计关舱门时间前 90 分钟c)F 类航空器应在航班计划关舱门时间 /预计关舱门时间前 120 分钟5.2.11.3 一般情况下,航油加注操作应在开始登机前 5 分钟完成5.2.12 机组及乘务组保障5.2.12.1 机组及乘务组到达机位时间一般应不晚于航班计划关舱门时间/预计关舱门时间前 60 分钟如果因航油加注、餐食配供等保障环节需要机组提前到达的,应根据双方协议执行5.2.13 配载及舱单上传5.2.13.1 舱单应不晚于航班计划关舱门时间/ 预计关舱门6时间前 5 分钟完成上传或送达5.2.13.2 如配载发生变化,应及时重做舱单并完成上传或送达5.2.14 客舱门关闭5.2.14.1 客舱门关闭操作在旅客登机完毕、单据交接完毕、边防手续交接(适用于国际航线)确认完毕和地面保障人员全部下机后进行5.2.14.2 客舱门关闭操作时间不应超过 1 分钟5.2.14.3 客舱门关闭时间不晚于航班计划关舱门时间/ 预计关舱门时间5.2.15 货舱门(含散舱 BULK 舱门)关闭5.2.15.1 货舱门(含散舱 BULK 舱门)关闭操作在货物、邮件、行李装卸完毕,且无需翻找和加减行李后执行。
5.2.15.2 货舱门(含散舱 BULK 舱门)关闭操作时间不应超过 2 分钟5.2.15.3 货舱门(含散舱 BULK 舱门)应在航班计划关舱门时间/预计关舱门时间前 2 分钟关闭5.2.16 廊桥撤离5.2.16.1 撤离廊桥应在航班关闭客舱门后开始如使用桥载设备,应在桥载设备撤离后开始撤离廊桥5.2.16.2 一般情况下,双桥应先撤 B 桥,之后撤离 A 桥;三桥应先撤 B 桥,之后撤离 A 桥和 C 桥5.2.16.3 廊桥撤离作业时间7a)单桥撤离操作时间不超过 2 分钟;b)双桥撤离操作时间不超过 4 分钟 ;c)三桥撤离操作时间不超过 6 分钟5.2.17 客梯车撤离5.2.17.1 客梯车撤离应在航班关闭客舱门后进行5.2.17.2 客梯车撤离操作时间不应超过 4 分钟.5.3 放行推出5.3.1 牵引车、机务、拖把到位时间不晚于航班计划关舱门时间/预计关舱门时间前 5 分钟5.3.2 前轮档和前锥桶撤离5.3.2.1 前轮档和前锥桶的撤离操作在客、货舱门关闭、廊桥/客梯车撤离完毕,且牵引车到位后进行5.3.2.2 前轮档和前锥桶撤离操作时间不应超过 1 分钟5.3.3 牵引车对接5.3.3.1 一般情况下,牵引车对接应在前轮档和前锥桶撤离完毕后进行。
5.3.3.2 牵引车对接航空器操作不应超过 3 发钟5.3.4 主轮档和其他锥桶撤离5.3.4.1 一般情况下,主轮档和其他锥桶撤离操作应在牵引车对接操作完成后进行5.3.4.2 主轮档和其他锥桶撤离操作时间不应超过 2 分钟5.3.5 航空器推出85.3.5.1 机组应在客、货舱门关闭和牵引车、机务、拖把到位后,向塔台申请航空器推出5.3.5.2 在机组收到塔台准予推出的指令后进行航空器推出操作5.3.5.3 从接到指令到航空器开始推离机位不应超过 5 分钟6 航空器进站6.1 地面保障6.1.1 到港航班引导6.1.1.1 因特殊情况航空器需要引导时,塔台管制员应在航班落地前 10 分钟向航空器引导车通报引导信息6.1.1.2 航空器引导车应在航班落地前到达指定引导位置6.1.2 航空器入位6.1.2.1 国内航班机务应在航班计划开舱门时间/ 预计开舱门时间前 10 分钟到达机位,并对机位适用性进行检查6.1.2.2 国际航班机务应在航班计划开舱门时间/ 预计开舱门时间前 15 分钟到达机位,并对机位适用性进行检查6.1.3 轮档与锥筒放置6.1.3.1C 类及以下航空器轮档与锥筒放置的操作时间不应超过 2 分钟。
6.1.3.2D、E 类航空器轮档与锥筒放置的操作 时间不应超过 3 分钟96.1.3.3F 类航空器轮档与锥筒放置的操作时间不应超过4 分钟6.1.4 电源、空调和气源设备提供6.1.4.1 根据机组需要,应及时提供地面电源、空调和气源设备6.1.5 廊桥对接6.1.5.1 使用单桥及双桥时,廊桥操作人员在航班计划开舱门时间/预计开舱门时间前 10 分钟做好廊桥检查及准备工作;使用三桥时,廊桥操作人员在航班计划关舱门时间/预计关舱门时间前 20 分钟做好廊桥检查及准备工作6.1.5.2 廊桥对接操作应在机务给出对接指令后进行6.1.5.3 一般情况下,双桥应先对接 A 桥,之后对接 B 桥;三桥应先对接 A 桥和 C 桥,之后对接 B 桥6.1.5.4 廊桥对接作业时间a)单桥对接操作时间不应超过 2 分钟;b)双桥对接操作时间不应超过 5 分 钟;c)三桥对接操作时间不应超过 9 分钟;6.1.6 客梯车对接6.1.6.1 客梯车应在航班计划开舱门时间/ 预计开舱门时间前 5 分钟到达机位6.1.6.2 客梯车对接操作时间不应超过 4 分钟6.1.7 航空器监护6.1.7.1 航空器监护人员应在廊桥、客梯车对接前到位。
106.1.8 摆渡车6.1.8.1 首辆摆渡车应在航班计划开舱门时间/ 预计开舱门时间前 5 分钟到达机位,其他摆渡车应在前车驶离后的 2 分钟内到位6.1.9 客舱门开启6.1.9.1 地服接机人员在航班计划开舱门时间/ 预计开舱门时间前 10 分钟到位6.1.9.2 客舱门开启操作应在廊桥或客梯车对接完毕确认后进行6.1.9.3 客舱门开启操作时间不应超过 1 分钟6.1.10 货舱门(含散舱 BULK 舱门) 开启6.1.10.1 装卸人员及装卸设备应在航班计划开舱门时间/预计开舱门时间前 5 分钟到位6.1.10.2 发动机关闭、防撞灯关闭、航空器刹车松开、轮档按规范设置、锥筒摆放完毕后,机务应立即给出允许作业的指令,装卸人员开始执行货舱门(含散舱 BULK 舱门)开启操作,并立即开始卸行李、货物、邮件6.1.11 到港行李6.1.11.1 行李、货物、邮件卸机操作应在航班货舱门开启后进行6.1.11.2 首件行李交付时间a)年旅客吞吐量 1000 万(含)人次以上机场,不宜晚于航班挡轮档后 30 分钟;11b) 年旅客吞吐量 500 万(含)-1000 万人次机场,不宜晚于航班挡轮档后 25 分钟;c) 年旅客吞吐量 100 万(含)-500 万人次机场,不宜晚于航班挡轮档后 20 分钟;d) 年旅客吞吐量 100 万人次以下机 场,不宜晚于航班挡轮档后 30 分钟;6.1.12 客舱清洁6.1.12.1 客舱清洁程度应符合航空公司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6.1.12.2 客舱清洁应在旅客下机完毕后立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