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农村征地补偿标准.docx
5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江苏省农村征地补偿标准 江苏省征地补偿新标准?创办用地分为国家创办用地和乡(镇)村创办用地,国家创办用地征用农村土地就涉及到征地补偿问题江苏省征地补偿新标准概括规定如下:(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6、27、28条规定) 一、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赋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6、征用农人集体全体的非农业创办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缺乏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裁减一百五特别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人集体全体的非农业创办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播送、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那么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赋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概括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全体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被征用的属农人承包经营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人持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进展生产、解决农人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人同意后,统一安置使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经批准占用国有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可以按不高于征用农人集体全体同类土地的标准予以补偿 五、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2〕40号规定: 全省统一按照农用地、创办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如下: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24000元、21000元、18000元、16000元征收创办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人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人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人,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26000元、23000元、17000元、14000元征收创办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创办的征地补偿,原那么上执行我省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如国务院规定标准高于我省,执行国务院规定标准征收采煤塌陷地的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各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概括标准作出相应调整,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同时,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概括标准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调整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从2022年4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工程,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结果,《土地管理法》第51条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创办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手段,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53条规定:经批准的创办工程需要使用国有创办用地的,创办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创办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