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定稿].doc
32页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定稿] 时间:2021-06-1311:39:17来源:中国煤矿安全装备网文字大小:【大】 【中】 【小】 第一节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第二十条当矿区或者矿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时,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矿区或者矿井未进行过水文地质调查或者水文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应当进行补充水文地质调查 第二十一条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范围应当覆盖一个具有相对独立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的地下水系统 第二十二条水文地质补充调查除采用传统方法外,还可采用遥感、全球卫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统等新技术、新方法 第二十三条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资料收集收集降水量、蒸发量、气温、气压、相对湿度、风向、风速及其历年月平均值和两极值等气象资料收集调查区内以往勘查研究成果,动态观测资料,勘探钻孔、供水井钻探及抽水试验资料; (二)地貌地质的情况调查收集由开采或地下水活动诱发的崩塌、滑坡、人工湖等地貌变化、岩溶发育矿区的各种岩溶地貌形态对第四系松散覆盖层和基岩露头,查明其时代、岩性、厚度、富水性及地下水的补排方式等情况,并划分含水层或相对隔水层。
查明地质构造的形态、产状、性质、规模、破碎带(范围、充填物、胶结程度、导水性)及有无泉水出露等情况,初步分析研究其对矿井开采的影响; (三)地表水体的情况调查与收集矿区河流、水渠、湖泊、积水区、山塘和水库等地表水体的历年水位、流量、积水量、最大洪水淹没范围、含泥砂量、水质和地表水体与下伏含水层的水力关系等对可能渗漏补给地下水的地段应当进行详细调查,并进行渗漏量监测; (四)井泉的情况调查井泉的位置、标高、深度、出水层位、涌水量、水位、水质、水温、有无气体溢出、溢出类型、流量(浓度)及其补给水源,并素描泉水出露的地形地质平面图和剖面图; (五)古井老窑的情况调查古井老窑的位置及开采、充水、排水的资料及老窑停采原因等情况,察看地形,圈出采空区,并估算积水量; (六)生产矿井的情况调查研究矿区内生产矿井的充水因素、充水方式、突水层位、突水点的位置与突水量,矿井涌水量的动态变化与开采水平、开采面积的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和防治水措施及效果; (七)周边矿井的情况调查周边矿井的位置、范围、开采层位、充水情况、地质构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离煤柱以及与相邻矿井的空间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并收集系统完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及有关资料; (八)地面岩溶的情况。
调查岩溶发育的形态、分布范围详细调查对地下水运动有明显影响的补给和排泄通道,必要时可进行连通试验和暗河测绘工作分析岩溶发育规律和地下水径流方向,圈定补给区,测定补给区内的渗漏情况,估算地下水径流量对有岩溶塌陷的区域,进行岩溶塌陷的测绘工作 第二节地面水文地质观测 第二十四条矿区、矿井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进行气象观测距离气象台(站)大于30km的矿区(井),设立气象观测站站址的选择和气象观测项目,符合气象台(站)的要求距气象台(站)小于30km的矿区(井),可以不设立气象观测站,仅建立雨量观测站; (二)进行地表水观测地表水观测项目与地表水调查内容相同一般情况下,每月进行1次地表水观测;雨季或暴雨后,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的观测次数; (三)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观测点应当布置在下列地段和层位: 1.对矿井生产建设有影响的主要含水层; 2.影响矿井充水的地下水强径流带(构造破碎带); 3.可能与地表水有水力联系的含水层; 4.矿井先期开采的地段; 5.在开采过程中水文地质条件可能发生变化的地段; 6.人为因素可能对矿井充水有影响的地段; 7.井下主要突水点附近,或者具有突水威胁的地段; 8.疏干边界或隔水边界处。
观测点的布置,应当尽量利用现有钻孔、井、泉等观测内容包括水位、水温和水质等对泉水的观测,还应当观测其流量 观测点应当统一编号,设置固定观测标志,测定坐标和标高,并标绘在综合水文地质图上观测点的标高应当每年复测1次;如有变动,应当随时补测 第二十五条矿井应当在开采前的1个水文年内进行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在采掘过程中,应当坚持日常观测工作;在未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前,应当每7-10日观测1次;待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后,应当每月观测1-3次;当雨季或者遇有异常情况时,应当适当增加观测次数水质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1次 技术人员进行观测工作时,应当按照固定的时间和顺序进行,并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测完,并注意观测的连续性和精度钻孔水位观测每回应当有2次读数,其差值不得大于2cm,取值可用平均数测量工具使用前应当校验水文地质类型属于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当尽量使用智能自动水位仪观测、记录和传输数据 第三节井下水文地质观测 第二十六条对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应当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并绘制井筒、石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或展开图。
当井巷穿过含水层时,应当详细描述其产状、厚度、岩性、构造、裂隙或者岩溶的发育与充填情况,揭露点的位置及标高、出水形式、涌水量和水温等,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遇含水层裂隙时,应当测定其产状、长度、宽度、数量、形状、尖灭情况、充填程度及充填物等,观察地下水活动的痕迹,绘制裂隙玫瑰图,并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测定岩石的裂隙率测定的面积:较密集裂隙,可取1-2m2;稀疏裂隙,可取4-10m2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kt 式中kt--裂隙率,%; a--测定面积,m2; l--裂隙长度,m; b--裂隙宽度,m 遇岩溶时,应当观测其形态、发育情况、分布状况、有无充填物和充填物成分及充水状况等,并绘制岩溶素描图 遇断裂构造时,应当测定其断距、产状、断层带宽度,观测断裂带充填物成分、胶结程度及导水性等 遇褶曲时,应当观测其形态、产状及破碎情况等 遇陷落柱时,应当观测陷落柱内外地层岩性与产状、裂隙与岩溶发育程度及涌水等情况,判定陷落柱发育高度,并编制卡片、附平面图、剖面图和素描图 遇突水点时,应当详细观测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置,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等,并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和含砂量等。
同时,应当观测附近 的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和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各主要突水点可以作为动态观测点进行系统观测,并应当编制卡片,附平面图和素描图 对于大中型煤矿发生300m3/h以上的突水、小型煤矿发生60m3/h以上的突水,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和矿井被淹的,应当将突水情况及时上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按照突水点每小时突水量的大小,将突水点划分为小突水点、中等突水点、大突水点、特大突水点等4个等级: (一)小突水点:q≤60m3/h; (二)中等突水点:60m3/h<q≤600m3/h; (三)大突水点:600m3/h<q≤1800m3/h; (四)特大突水点q>1800m3/h 第二十七条矿井应当加强矿井涌水量的观测工作和水质的监测工作 矿井应当分井、分水平设观测站进行涌水量的观测,每月观测次数不少于3次对于出水较大的断裂破碎带、陷落柱,应当单独设立观测站进行观测,每月观测1-3次对于水质的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1次涌水量出现异常、井下发生突水或者受降水影响矿井的雨季时段,观测频率应当适当增加。
对于井下新揭露的出水点,在涌水量尚未稳定或尚未掌握其变化规律前,一般应当每日观测1次 对溃入性涌水,在未查明突水原因前,应当每隔1-2h观测1次,以后可适当延长观测间隔时间,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涌水量稳定后,可按井下正常观测时间观测当采掘工作面上方影响范围内有地表水体、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穿过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相连通的构造断裂带或接近老空积水区时,应当每日观测涌水情况,掌握水量变化含水层富水性的等级 对于新凿立井、斜井,垂深每延深10m,应当观测1次涌水量掘进至新的含水层时,如果不到规定的距离,也应当在含水层的顶底板各测1次涌水量当进行矿井涌水量观测时,应当注重观测的连续性和精度,采用容积法、堰测法、浮标法、流速仪法或者其他先进的测水方法测量工具和仪表应当定期校验,以减少人为误差 第二十八条当井下对含水层进行疏水降压时,在涌水量、水压稳定前,应当每小时观测1-2次钻孔涌水量和水压;待涌水量、水压基本稳定后,按照正常观测的要求进行疏放老空水的,应当每日进行观测 第四节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二十九条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一)矿井主要勘探目的层未开展过水文地质勘探工作的; (二)矿井原勘探工程量不足,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的; (三)矿井经采掘揭露煤岩层后,水文地质条件比原勘探报告复杂的; (四)矿井经长期开采,水文地质条件已发生较大变化,原勘探报告不能满足生产要求的; (五)矿井开拓延深、开采新煤系(组)或者扩大井田范围设计需要的; (六)矿井巷道顶板处于特殊地质条件部位或者深部煤层下伏强充水含水层,煤层底板带压,专门防治水工程提出特殊要求的; (七)各种井巷工程穿越强富水性含水层时,施工需要的。
第三十条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程量布置,应当满足相应的工作程度,并达到防治水工作的要求矿井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时,应当对包括勘探矿区在内的区域地下水系统进行整体分析研究;在矿井井田以外区域,应当以水文地质测绘调查为主;在矿井井田以内区域,应 当以水文地质物探、钻探和抽(放)水试验等为主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应当根据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和具体条件,综合运用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地球物理勘探、水文地质钻探、抽(放)水试验、水化学和同位素分析、地下水动态观测、采样测试等各种勘查技术手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应当编制补充勘探设计,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实施补充勘探设计应当依据充分、目的明确、工程布置针对性强,并充分利用矿井现有条件,做到井上、井下相结合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提交成果报告或者资料,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验收 第五节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三十一条矿井进行水文地质钻探时,每个钻孔都应当按照勘探设计要求进行单孔设计,包括钻孔结构、孔斜、岩芯采取率、封孔止水要求、终孔直径、终孔层位、简易水文观测、抽水试验、地球物理测井及采样测试、封孔质量、孔口装置和测量标志要求等。
钻孔施工主要技术指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煤层底板水害为主的矿井,其水文地质补充勘探钻孔的终孔深度,以揭露下伏主要含水层段为原则; (二)所有勘探钻孔均进行水文测井工作对有条件的,可以进行流量测井、超声成像、钻孔电视探测等,配合钻探取芯划分含、隔水层,为取得有关参数提供依据; (三)主要含水层或试验段(观测段)采用清水钻进遇特殊情况需改用泥浆钻进时,经钻孔施工单位地质部门同意后,可以采用低固相优质泥浆,并采取有效的洗孔措施; (四)钻孔孔径视钻孔目的确定抽水试验孔试验段孔径,以满足设计的抽水量和安装抽水设备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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