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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集团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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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537646878
  • 上传时间: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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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团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第三章 事故级别第八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结合地铁集团实际情况,依据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及影响大小等情况,事故级别由高到低划分如下表事故级别表事故分类事故级别分级标准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特别重大事故(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重大事故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建设、资产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 或者 10 人以经营项目较大事故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指集团所辖范围内或责任范围内发生的具有一安全事件定影响的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人员伤害:造成人员受伤,但未造成人员死亡、重伤;直接经济损失:小于 100 万元。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 号)规定,结合集团业务实际,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轨道交通集团生产安全质量事故的定责及处罚分为以下八个级别一、特别重大事故(一)事故标准1、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工业中毒、食品卫生中毒、踩踏,下同)的事故;2、造成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事故标准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所称“以下”均不包括本数,下同二)处理部门集团依法上报后,由国家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组织调查,集团安委会负责配合三)处罚标准执行事故调查组处理决定二、重大事故(一)事故标准1、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的事故;2、造成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处理部门集团依法上报后,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组织调查,集团安委会负责配合三)处罚标准执行事故调查组处理决定三、较大事故(一)事故标准1、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2、造成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正线运营中断行车时间 180 分钟以上;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5、起重机械整体倾覆 ;6、在建基坑、隧道坍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二)处理部门集团依法上报后,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组织调查,集团安委会负责配合三)处罚标准除执行市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决定外,集团内部执行以下处罚: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扣除年终绩效薪酬兑现总额的 50% ;直接责任人扣除年终绩效薪酬兑现总额的 100% ,解除劳动合同;间接责任人扣除年终绩效薪酬兑现总额的 50% ,在全集团范围内通报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四、一般事故( A)(一)事故标准1、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重 13伤的事故;2、造成 1000 万元以下 300 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正线运营中断行车时间 :40 分钟以上 180 分钟以下;4、运营车站、隧道结构、设施受损积水导致停运;5、10 人以上群体性中毒;6、人流密集场所 10 人以上踩踏;7、在建基坑、隧道产生较大变形,影响结构安全;8、大型机械设备倾覆;9、大型吊装、设备坠落;10 、运营车站、设施汛期淹泡,影响运营秩序;11 、载客列车冲突、脱轨、分离;12 、公共区域发生火灾险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二)处理部门集团安全质量部配合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不予调查的,由集团安全质量部组织调查。

      三)处罚标准除执行市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决定外,集团内部还执行以下处罚: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扣除年终绩效薪酬兑现总额的 20% ;直接责任人扣除年终绩效薪酬兑现总额的 50% ;间接责任人扣除年终绩效薪酬兑现总额的 20% ;在全集团范围内通报事故单位和责任人五、一般事故( B)(一)事故标准1、人员重伤 3 人以下事故;2、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的事故;3、正线运营中断行车时间 :20 分钟以上 40分钟以下;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5、电客车、内燃机车或轨道车中等破损 1辆的; 6、电梯轿厢滞留人员 2 小时以上的;7、非载客列车冲突、脱轨、分离、挤岔;8、列车运行中齿轮箱吊挂装置、牵引电机、空压机、电气装置等车辆重要部件脱落,导致列车无法独立运行;9、列车冒进禁行信号;10 、列车擅自退行或溜车;11 、向占用闭塞区间接入或发出列车;12 、列车错开车门或运行中开启车门, 造成人身伤害;13 、应停列车擅自在站通过;14 、正线列车擅自反向运行未经引导自行进站;15 、列车运行中擅自切除列车车载安全防护装置;16 、错误发布调度命令或未按调度命令执行;17 、实施闭塞时,列车无发车凭证出站;18 、工作人员非紧急情况下擅自启用车站、列车紧急制动装置;19 、设备、设施、器材、物资等超限界,影响正常行车;20 、停送电作业操作时,发生错送电、错停电、漏送电、漏停电,影响正常运营秩序;21 、等级以下火灾事故;22 、10 人以下群体性中毒;23 、人流密集场所 10 人以下踩踏;24 、因管理原因导致官方媒体曝光,对集团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25 、其他经子公司认定的影响运营秩序、员工乘客人身安全和行车安全的隐患。

      二)处理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调查及处理结果上报集团安全质量部备案三)处罚标准执行事故发生单位生产安全质量事故管理办法规定六、一般事故( C)(一)事故标准1、直接经济损失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2、运营正线中断行车时间 :20 分钟以下晚点;3、错误办理进路,影响运营秩序;4、漏发、漏传、错发、错传行车命令耽误行车;5、未经允许列车载客进入非运营线路;6、运行中列车超过规定的限制速度运行;7、隧道积水、渗水,影响运营安全;8、列车客室内或车站的设施、 设备、器材松动脱落等异常情况,造成乘客受伤;9、运营中检修、施工、清扫作业,耽误行车;10 、错误操纵及使用行车设备耽误行车;11 、线路、重要设备区域(如变电所、信号机械室等)发生火险;12 、谎报、漏报、瞒报、误报安全事件,危及运营安全的;13 、其他经子公司认定后,影响运营秩序的安全问题和隐患;14 、工程建设致使地表建筑结构、 地下管线严重受损,造成社会影响的;15 、集团检查中发现较大事故苗头或较为严重的责任性管理缺陷二)处理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三)处罚标准执行事故发生单位生产安全质量事故管理办法规定。

      七、一般事故( D)(一)事故标准1、直接经济损失 5 万以上 20 万以下;2、擅自变更作业计划或安排, 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施工作业;3、进入地铁施工未登记或作业完毕未注销;4、在地铁线路上施工未认真落实安全措施, 无现场安全负责人;5、应急抢险救援器材、 备品、工具状态不良或不能正确使用;6、办公房间、生活房间、车站公共区域、仓库、场段非公共区域发生火险;7、由于隐患防范、 治理、监控措施不落实造成同一责任性隐患连续出现 3 次的;8、擅自进入轨道行车区域;9、在建基坑、隧道透水;10 、其他经子公司认定的安全问题和隐患二)处理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三)处罚标准执行事故发生单位生产安全质量事故管理办法规定八、一般事故( E)(一)事故标准子公司所辖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生产安全事件,未造成事故后果 ,但存在潜在安全隐患的行为二)处理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三)处罚标准执行事故发生单位生产安全质量事故管理办法规定第四章 事故报告第九条 地铁建设项目发生事故后,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向建设管理中心、监理单位报告, 同时向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及地铁集团公司报告,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20 分钟。

      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 还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二条 建设、资产经营项目发生安全事件或运营项目发生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各子公司应在发生半小时内上报集团安全质量监察室第十三条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通过直接越级上报,还应在 1 小时内补报书面报告第十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 完整,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 (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十五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 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施工单位不及时报告、漏报、瞒报事故和险情的,建设、监理单位有权直接向天津市建设工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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