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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劳动保障监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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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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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流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流程,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用人单位合法生产经营,根据〈〈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若干规定》,结合本省劳动保障监察现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第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第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来源包括通过举报、投诉、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劳动保障年审、劳动保 障书面审查等渠道获得的,以及上级委托授权、下级移送和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第五条对已经立案的违法用人单位,应对其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存在其 他违法行为的,应一并列入处理范围第六条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实行主办监察员制度主办监察员通过调查取证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 查处,对所承接的案件负主要责任第七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适用回避制度第八条 经过调查,确认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应当口头责令其改正;立即改正有困难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 ,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九条 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作出行政处理或 处罚决定后,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需进入听证程序的,应 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做好答辩的准备工作第十条依法送达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用人单位既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劳动监察 员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建议并跟踪落实第十一条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对于事实确凿、案情简单、处罚依据明确、无需进一 步查证的违法案件,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第二章一般程序第十二条 举报、投诉应当指定专人登记,并由举报投诉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如实填写〈〈劳动保障违法 行为登记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案情进行分析和初调查,决定是否受理该案件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案件, 经办监察员应当在3日内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存档,并告知或反馈违法行为信息来源人;对应当受理的案件,经办监察员填写〈〈立案审 批表》,并送本机构负责人审批填写〈〈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登记表》和〈〈立案审批表》应当编写案件顺序号。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应当指定案件的主办、协办监察员主办监察员对所 承办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承担主要责任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对案件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可以通过检查劳动场所、询问案件相关人员、 查阅和调阅文件资料、书面记录、音像记录、复制、委托审计等方式收集证据调查取证遵循以下规定进 行:(一) 劳动监察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根据需要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 ,制作〈〈调查笔录》;被调查单位拒绝前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受询问的, 主办监察员应组织2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到被调查单位进行调查取证二) 涉及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派人直接前往调查取证,也可以书面委托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协 助调查取证三) 收集证据按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并可采取证据 登记保存措施四) 〈〈调查笔录》应当采用规范格式,一般采用电脑打印文本;采用手写笔录的,应文字整洁询 问结束后,经办监察员应将〈〈调查笔录》交由被调查人核对并签名;涂改部份应由被调查人按手印并在附 近签名确认五) 案件主办监察员因故无法按约定时间对被调查人进行调查的,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 可委托其他监察员调查取证,被委托的监察员调查取证结束后应将调查材料交回主办监察员。

      六) 调查取证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第十五条调查取证结束后,主办监察员应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建议, 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提 交〈〈案件处理报批表》;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处理建议分为:(一)销案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应撤销立案,并填写〈〈撤销立案审批表》 ,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后答复当事人1 .用人单位实际上不存在违法行为;2. 违法事实不成立或无法认定的;3. 所认定的违法事实虽然存在,但不是该用人单位所为的;4 .违法行为应由其他劳动保障部门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的;5.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 仲裁或者已经提出诉讼的事项二) 限期整改对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用人单位,主办监察员应提出限期整改建议三) 行政处理或处罚用人单位逾期未改正或未按要求全部改正的,主办监察员应提出行政处理、 处罚建议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应当对案情和主办监察员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有审理人员或环节的,应先予审理。

      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集体讨论制度集体讨论一般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集体研 究、讨论的形式进行;对需要听证、社会影响较大,或者有可能引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等的案件,也应进行 集体讨论第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并经审批后,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 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劳动保障法律文书第十八条主办监察员应当在宣布〈〈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 、〈〈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 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或无法当场送达的,应当在 7个工作 日内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以上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一) 当场送达当事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该监察文书即时送达生效二) 留置送达受送达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拒绝接受监察法律文书的,可采取留置送达留置送达应当邀请第三人签名见证第三人是指非劳动保障系统的当地工作人员,包括公安派出所、村 (居)委会、社区及工会或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等三) 邮寄送达采用邮寄方式送达劳动保障法律文书,应当采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的方式四) 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条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采取公告送达,自 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可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公告栏、受送达人住所地、用人单 位所在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五)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按要求整改完毕或行政处理、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主办监察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结案审批表》,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的 10日内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上报备案第二十一条 对已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案件,主办监察员应监督、跟踪用人 单位的执行情况;逾期未执行者,主办监察员应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建议第二十二条 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销案、结案的案件,且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已经履 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的, 主办监察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所有需要归档的材料、 资料交给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案卷归档:(一)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案卷一般应保存以下资料:1.案件登记表,2 .立案审批表,3.转办函,4.监察询问通知书,5.调查笔录,6.限期整改指令 书,7.案件处理报批表,8.行政处理(处罚)决定集体讨论记录,9.听证告知书,10.行政处罚告知书, 11 .行政处罚决定书,12 .行政处理决定书,13 .送达回证,14 .结案审批表,15.撤销立案审批表, 16.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基本材料, 17.举报、投诉人身份证明材料,18.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证明材料,19.各种证据材料,20.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档案的保存期至少三年第三章简易程序第二十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在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应 当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对案情简单、证据确凿适用简易程序的,按照〈〈广东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适用简易 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提高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及时查处劳动保障 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 本规定第二条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明确处罚依据,无需进一步查证,符合〈〈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四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的,适用本简易程序第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当场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组织实施乡镇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受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有权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当场行政处罚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实施当场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高效的 原则第五条实施当场行政处罚必须有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场, 其中至少有一名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第六条对用人单位处以500元(含500元)以下罚款的,由现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根据案情征求协办劳 动保障监察员意见后,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在 2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七条对用人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应当由该案主办监察员当场向所属劳动保障 监察机构负责人报告同意,事后应当 2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第八条简易程序的基本实施步骤:(一) 出示劳动保障监察员执法证件;(二) 进行现场检查,收集违法事实证据;(三) 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笔录;(四) 指出违法事实,责令用人单位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告知拟实施当场行政处罚的金额,理由 和法律依据;(五) 告知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并做好笔录;(六) 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劳动保障监察员签名或者盖章;(七) 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八) 开具罚款收据;(九) 结案,跟踪落实,上报备案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 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二) 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第十条〈〈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当场送达被处罚用人单位后,分别送交同级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和财政部门送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主办监察员即可以办理案件结案手续。

      案件有关资料必须在收缴到罚款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上报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归档备案第十一条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上缴所属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交指定银行第十二条被处罚的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以下 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三条严肃劳动保障监察纪律,不得滥用当场处罚权凡发现错案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追究有关 人员及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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