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评估报告法律实践问题研究12500字.docx
7页房屋拆迁评估报告法律实践问题研究12500字 房屋拆迁评估报告法律实践问题研究(三) ——救济途径之民事诉讼一、评估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可诉性分析在我国涉及拆迁的案件中,如果被拆迁人对房屋评估报告不服,一般的处理原则是对拆迁裁决提起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及《房地产估价机构及管理办法》明确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行政、民事及刑事责任,尤其是规定了评估机构的民事赔偿责任,这对于维护被拆迁人的利益是有进步意义的首先,有利于维护评估报告的公正性《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虽然制定了内在的救济机制,但是,这些救济机制很难否决评估报告,更不要说保证被拆迁人的利益新条例赋予当事人民事索赔的权利,建立相应的追责机制,不仅有利于维护评估机构评估的独立性,还可以使评估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得以全面体现其次,有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房屋评估报告是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作出的证据性结论,这一点,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的性质相似《公证法》明文规定公证机构是可以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事实上,房屋评估机构亦是按照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委托,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作出估价报告如果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评估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误的评估报告,且已经或者可能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利后果,应该赋予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撤销评估报告的权利,如果造成实际损害了,还可以追诉其赔偿责任最后,畅通了被拆迁人对评估报告不服时的救济途径新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在评估报告中房地产估价机构故意作出虚假的估价报告,而由此导致征收主体作出错误判断,损害了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时,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规定无疑为被拆迁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被拆迁人对拆迁报告提起民事诉讼时的举证责任倒置问题依照新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估价机构违法评估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对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情形,笔者不想赘述,而对于由违法评估所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赔偿责任属于民事赔偿,应按照相关民事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关于被拆迁人针对拆迁报告提起民事诉讼时的举证责任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做一些分析探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民事诉讼上“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定按照这一归责原则,被拆迁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评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时,应该负有举证责任,即被拆迁人应该有证据证实以下内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虚假或者重大差错、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存在主观过错、给被拆迁人造成了损害,且损害事实和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事实上,评估报告专业性极强,被拆迁人想看懂都很难,更不要说举证证明评估报告存在问题了,因此,如果把举证责任归到被拆迁人身上,无疑增加了被拆迁人维权的难度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该由评估机构承担具体理由如下:1、举证责任倒置是实现《民事诉讼法》任务的体现《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可见,“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是《民事诉讼法》首要和核心的任务因此,在证明责任分配上,首先要服务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任务在评估报告之诉中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分配方式可以使法院能够更好、更快的查明案件事实一方面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告一方的权利能得到及时的保护;另一方面有利于被告加强自我监督,对其在工作中的缺陷和不足自觉加以纠正2、举证责任倒置有利于保护当事人诉讼地位实质的平等在现实社会中,对事件发生的预见、控制和防御能力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相应的,在部分特殊案件中,一些当事人无论在经济条件,还是在收集证据的能力上,都处于弱势地位,此时,如果法律强加给他们与加害方相等的举证责任,那么弱者越弱,强者越强,势必与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相背离,有违公平原则在评估报告之诉中,评估机构无论从专业角度还是经济角度上来说都处于相对的强势地位,完全具有收集证据的能力,因此,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有利于保护当事人诉讼地位实质的平等3、评估机构距离证据近,举证能力强于被拆迁人被诉评估机构是具有专业知识者,其举证能力更大一些,正是有鉴于此,最高院发布的《证据解释》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举证能力与证据距离有密切联系,接近证据的一方本身就具有举证方面的优势,举证能力相对而言要强在针对评估报告的诉讼中,被诉的加害人比提出诉讼的受害人要更加了解评估报告,或者说更有条件与可能予以判定因此,让更容易举证的一方负举证责任,不仅公平,而且还更加有效率,更加节省举证成本,举证不能的机率也大大减少综上所述,评估报告是拆迁过程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只有评估报告实现了科学性、合法性、客观真实性,才能真正的保护拆迁当事人尤其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也才能保证建设项目顺利的进行第二篇: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法律问题研究 2200字■—匿翟瞳鎏!警准ndSocietyLegalSystemA竺!!型!!f叁苎!圭垒垒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法律问题研究付玉摘要随着我国城市扩张、旧城区改造、房地产开发等活动的进行,城市房屋拆迁活动在全国范围内火热的展开了但是在此过程中普遍存在着野蛮执法、暴力拆迁、拆迁补偿标准过低等问题引起了广大被拆迁方的不满,引发了很多房屋拆迁纠纷,影响了社会的和谐本文主要探讨了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特征,从而分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补偿原则与补偿标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原则:D920.5一、城市房屋拆迁的概念我国目前的法律规范中,没有对城市房屋拆迁的概念做出一个明确的规定。
相关的研究者对于这个概念也有不尽相同的看法学者石佑启认为,城市房屋拆迁,是指拆迁人根据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批准的的用地文件,在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法对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予以拆除,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学者王克稳认为,城市拆迁是指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为了某一建设项目的需要而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并给予补偿安置的制度二、城市房屋拆迁的特征通过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具体实践活动,可以归纳出城市房屋拆迁的特征:(一)政府居主导地位,被拆迁方不能参加到此过程之中如果把城市房屋拆迁活动比作是一场竞赛,那么参赛的两队就分别是政府与被拆迁方,政府制定的各种有关房屋拆迁的法律规定就好比是比赛规则由参赛的一方队员单方面制定比赛规则,他会制定出有利于对方的规则吗?而当他违反比赛规则时,他可以做出自己并未犯规的解释目前城市房屋拆迁活动的最不合理之处也在于此被拆迁方并不能参加到此过程中来,当他们的利益被政府侵犯的时候,他们没有拒绝的权利这就是为什么我国各地在拆迁过程中不断有被拆迁户自焚、上访、成为钉子户的事件发生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规范本来是用来制约政府与开发商的,但是依实际的情况来看,却为二者打开了方便之门。
城市房屋拆迁的目的是否是公共利益,被拆迁方不能质疑;城市房屋拆迁的程序是否合法,被拆迁方看不到;城市房屋拆迁的主体究竟是谁,被拆迁人不知道二)拆迁的不可诉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入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辽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由上述条例可以看出,拆迁活动一旦开始,就是不可抗拒、无 -全文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