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统筹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协议.doc
17页宁波市统筹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协议甲方:宁波市危险化学品运输协会(投保人/被保险人)营业地址: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营业部(保险人)营业地址:为切实保障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 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道路危险货 物承运人责任保险事宜达成本保险协议1. 保险标的1、 被保险人在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时因意外事故造成专用车 辆上装载的货物及货物包装物的损毁、灭失;2、 被保险人因所承运的危险货物发生倾覆、泄漏、火灾、爆炸 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和失除污费用;3、 被保险人的驾驶员、押运员及装卸管理人员因所承运的危险 货物发生倾覆、泄漏、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死亡、残疾二、 投保车辆甲方拥有的依法注册并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均须向乙方投保三、赔偿限额/免赔额依据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和吨位,各类车辆投保的每次事故最低赔偿限额如下:1、剧毒货物:核定吨位10吨及以下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40万元;核定吨位10吨以上的集装箱罐车每次事故赔偿限额60万元;2、 爆炸货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万元;3、 沥青: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万元;4、 其它危货:10吨以下非罐车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万元,10吨以上非罐车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万元;罐车核定吨位5吨及以下 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万元;罐车核定吨位5吨以上至10吨的,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40万元;罐车核定吨位10吨以上的,每次事故赔 偿限额50万元。
5、若某车辆涉及多类、项危险货物的运输,则该车按照最高一 档危险货物的赔偿限额投保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X10o每次事故免赔率:每次事故损失金额在2万元及以下的,免赔率 为零,每次事故损失金额高于2万元的,免赔率为赔偿限额内实际损 失金额的5%;人身死亡、残疾补偿不设免赔额每次事故赔偿金额=赔偿限额内的实际损失金额X (1-免赔率)%1. 保险费率/保险费1、 保险基准费率详见附件12、 甲方在第一个保险年度内如赔付率在25%及以内的,第二年 续保时,乙方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优惠5%;甲方在第二个保险年度 内如赔付率仍在25%及以内的,第三年续保时,乙方在基准费率的 基础上优惠10%;甲方在第三个保险年度内如赔付率在25%及以内 的,第四年续保时,乙方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优惠15%,第五年续 保时,乙方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优惠20%,费率优惠最高以20%为 限费率优惠均直接与单车挂钩(单车考核)3、 甲方在上一个保险年度内如赔付率在25%以上的,续保时则 不能享受费率折扣优惠如上一个保险年度赔付率达到50%及以上, 则续保时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浮5%;如上一个保险年度 赔付率达到80%及以上,则续保时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 浮10%;如上一个保险年度赔付率达到100%及以上,则续保时保险 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浮15%。
费率上浮均直接与单车挂钩(单 车考核)4、 投保人须在保险协议签订后且保险单生效日前一次性足额缴 纳保险费每车保险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X基准费率X费率浮动系数总保险费=甲方每车保险费之和五、适用条款本保险协议适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危险货物 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详见附件2)及本协议第六条《特别约定》 的有关规定六、特别约定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使用的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运输和装卸危险货物的过程中,直接由于危险货物发生倾覆、泄 漏、火灾、爆炸的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的驾驶员、押运员及装卸管 理人员死亡的,乙方负责补偿,造成残疾的,乙方按照《人身保险残 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件3)给予补偿,但由此产生的医 疗费、丧葬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生活用具费以及其它费用等, 乙方不负责赔偿;2、保险人仅承担被保险人使用的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运输和装卸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危险货物期间,直接由于危险货物发生 倾覆、泄漏、火灾、爆炸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 失由其它原因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 偿3、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按货物损失、第三者损失、除污费、驾 驶员、押运员和装卸管理人员的死亡、残疾补偿以及法律费用设置分 项赔偿限额,甲方的上述各项损失乙方均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其 中法律费用的赔偿以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20%为限),但上述各项损 失的合计赔偿金额最高以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为限;4、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对于被保险人已经实际赔偿 给第三方受害人,但无法提供除医疗费发票、维修发票、路产赔偿收 据以外的其它发票凭证的损失部分,在保险人确认损失的前提下,由 保险人、受害人、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后,经国家相关机构出具书面证 明,保险人予以赔偿。
5、 主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主车所投保的车上货物责 任险仅限主、挂车连接使用时挂车上所装载的货物,当发生意外事故 造成甲方承运货物的损失时,凡主车为甲方已向乙方投保《道路危险 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的车辆,无论挂车是否已向乙方投保,乙方均 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予以赔偿;凡主车未向乙方投保《道路危险货物承 运人责任保险》的,则该车所载货物的损失乙方不负责赔偿;6、 因《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所列明的保险责任 以外的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短少、污染、品质下降等损失,乙方不 负责赔偿;7、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对甲方因保险事故致使第三者的工 厂停工、停产、商店停业所引起的职工工资支出、利润损失、房屋或 建筑物损毁后的租金损失以及对外签订合同需承担的各项经济责任 的合同损失等各种间接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8、 本特别约定与《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 不同的,以本特别约定的规定为准,本特别约定未尽事宜,以《道路 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为准七、 保险期限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限为准八、 预付赔款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如果初步估损金额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50%,则乙方按照初步估损金额的50%预付赔款给甲 方。
九、服务承诺1、 乙方的全国统一服务热线95518全天候为甲方提供承保、报 案、咨询、投诉等服务;2、 在接到甲方的出险报案通知后,乙方理赔人员保证2小时到 达现场进行查勘,并派专人协助被保险人办理相关索赔手续;3、 乙方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浙江省交通事故赔偿 标准》为赔偿标准,按照本保险协议的规定,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4、 在发生群死群伤、重大污染等恶性保险事故时,乙方保证理 赔人员将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查勘、理赔指导,并快速、合理地进行赔 付5、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索赔单证齐全并 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按以下时限履行赔偿义务: 赔付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5个工作日内赔偿;赔付金额在20万元 以下的,7个工作日内赔偿;赔付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10个工 作日内赔偿十、其它事项1、 本协议所适用的保险条款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本协议 正文的规定与本协议所适用的保险条款的规定不同的,以本协议正文 的规定为准其它未尽事宜,以保险条款的规定为准2、 乙方已将本协议所适用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及本 协议第六条《特别约定》部分向甲方作了明确说明,甲方对此已充分 理解3、 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均应通过双方友好协 商解决,或通过行业协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诉 讼4、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对本协议的任何 修改,须经双方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变更内容方为有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陈国荣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吴小荣日期:2009年10月9日附件1:基准费率表万20万30万 O万50万 O 6万80剧毒货物罐 车吨O118♦O8•O7•O7•OO• 190.车 罐 非吨 O 11 <6•O6•O55•O550.物 货 爆 易6•O6•O55•O5•O54• O青 沥9•O9•O58•O58•O80.它险物 其危货罐非车吨O<5•O5•O54•O54•O4•O4•O6•O7•O56•O56•O6•O罐 车吨57•O8•O7•O7•O60.吨 O 1-58•O5•O5•O7•OO•19•O8•O附件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403号)总则第一条 木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纟R成。
凡涉及木保险合同的 约定,均应采用[!;面形式第二条木保险合同由货物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二部分组成,投保人可选择投保, 也可同时投保第三条 货物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 定适用于该两部分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和应部 分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为限第四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合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承 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一部分货物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使用的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和装卸保 险合同中载明的危险货物期间,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车辆上装载的危险货物的毁损、火失(以 下简称“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山被保险人承担的 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 火灾、爆炸;(二) 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三) 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住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 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 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 自然灾害;本保险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 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不能预见、不 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现象二) 危险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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