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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欧盟法与法的国际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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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欧盟法对法的国际化进程的贡献木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法律文明史》第16个子课题:《法的国际化与木土化》(项目编号: 11&ZD081)、上海地方高校大文科学术新人培训计划(项H编号:HZ.B2012024)阶段性研究成果 夏草,(1985—),女,汉族,上海市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除特别注明,本文中所述的欧盟法为本文第二章第-•节所述的广义欧盟法夏草2【摘要】欧盟法律体系发展成为一个具有独特性、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并不表明欧盟 法律体系己经完全成熟或成型欧盟法律体系一直处在发展与变化Z中,欧洲法律体 系发展过程验证了一个法律国际化的必然过程,任何法律国际化的询提不仅因为其先 进性,更因其符合更多国家的本国利益,也就是具有令他国对其进行本土化的动力 木文从欧盟法基本原则中体现的欧盟法于成员国法Z间的关系入手,分析了欧盟法的 发展与完善过程带来的启示:法的木十化中含有法的国际化,只有先民族化,才能国 际化关键词】欧盟法原则 法的木土化 法的欧洲化 法的国际化一、欧盟法与成员国法Z间的关系关于欧盟法的性质,纵然冇各种学说观点,但毫无争议的是,欧盟法既不同于普通 的国际法,也非联邦法。

      3它虽有传统“国家法”的特征,却并不具有完整的国家特征 欧盟法与成员国法是同时存在于欧盟内部的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体系,欧盟法院通过 判例确立了处理欧盟法与成员国法关系的三大原则:总接效力原则、优先原则以及从 属原则一)欧盟法的直接效力欧盟法不同与普通的国际条约,欧盟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还包括个人,它“比那 些仅规定缔约国Z间相互义务的协议走得更远……它不仅涉及政府还涉及到国民…… 共同体构成一•种在有限的范围内国家限制其主权权力,而共同体法律的主体包括成员 国,也包括成员国国民 C- 26/62, Van Gend en Loos v Administratie der Belastingen, [1963] ECR.此后在科斯塔案(Costa V. ENELECR)中也有深入表述为, “不同于一般国际条约,共同体条约建立了一个独特的法律体系:在条约生效时便即 刻被纳入成员国法律体系,并要求成员国遵从通过建立一个无限期的共同体,更确 切地说,成员国通过有限地限制主权权利并渡讣这些权力给共同体,该共同体便拥有 资深的权力、人格、法律能力、国际代表能力由此,产生了一种即适用于成员国乂 适用于成员国国民的法律秩序。

      5欧盟法的立即、直接适用原则,令它在被纳入成员国 国内法时排除了任何形式的转化或接受条件限制这种直接适川的形式,令欧盟法律 规范完整地植入各成员国的国内法,它既不能被视为国际法,也不能被视为外国法或 不同国家国内法的渊源,它可以完全地、强制地有效并被所有成员国直接适用,无需 任何国内专门立法程序采纳或确认事实上,在一般国际法理论中本就不排除经缔约方明确约定对某些国际条约的条款 赋予直接适用的效力但这种悄形仅适川于那些明确指向个人的条约条款而欧盟法 由于在整体上可能适用于成员国国民,就令其在性质上不同于一般的国际法英至可 以称为是一种相对于传统国际法的重人变革《罗马条约》第186条就规定了条约在成 员国直接适用7此后,《欧共体条约》第249条创立了 “直接适用(direct applicability)" 的概念,与“直接效力(direct effect)"的概念相区别 C- 6/64, Flaminio Costa v E.N.E.L. [1964], p.585. 也参见 C-106/77, Amministrazione delle Finanze dello Stato v Simmenthal SpA, [1978] ECR, p.629. 《罗马条约》第186条规定:“理事会和委员会为完成其使命,应在木条约所规定的条件下制定规则、命 令、决定或捉出建议或意见。

      规则具冇普遍意义规则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冇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所冇成 员国指令中所规定的应达到何种结果的要求对任何接受指令的成员国都有约束力 在欧盟法中,“直接适丿片'是欧共体基本条约中采用的一个术语,而“直接效力"是欧洲法院在其判例中惯用 的表达方式王玉玮:《论欧盟法的直接效力原则和优先效力原则》,载《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7年第2 辑 C-339/89, Alsthom Atlantique SA v Compagnie de construction m^canique Sulzer SA, [1991] ECR. C-34/71, Politi, [1971]ECR, p.1039. C-41/74, Yvonne van Duyn v Home Office, [1974] ECR,; C-34/73, Fratelli Variola S.p.A. v Amministrazione italiana delle Finanze, [1973JECR.但并非所冇的欧盟法都能在成员国具冇直接效力欧盟法律规范的直接适用性应符 合三个条件:第一,法律规范的明确性;第二,法律规范的无附加条件性:第三,法 律规范的完善性。

      前文已述,欧盟法的法律渊源可分为成文渊源和不成文渊源在成 文渊源中乂可分为内部渊源和外部渊源,外部渊源包括欧盟缔结的协定等,内部渊源 则包括基础条约、法令、派生法(决定等)以及各类文件等如前文所述,欧盟的基 础条约具冇直接效力,但“各棊础条约的序言性条款,具冇制度性特征的规定,以及留 给欧共体机构或成员国的神域评判的权利从而在共同体法律规范与诉讼当事人之间制 造屏障的条款”,均不具有直接效力°条约“由于本身的性质和在共同体法律渊源中的 功能……产生立即适用的效力 ”条约的这种“自有的总接效力”,是因为条约的性质 是为个人创设了义务,并由成员国法官在个人Z间的诉讼案件中以国内法的方式予以 适用至于指令则仅在其对成员国追究不落实指令的要求,或对自然人或法人创设了 相关的法律权利与义务时才具有玄接适用的效力,且仅限于对个体与国家之间的纠纷 有效力,不适用于个体Z间具体明确门不依赖于成员国或共同体机构进一步认可其 国内效力的决定,是可能具冇直接效力的V对欧盟具冇约束效力的国际协议也只冇在 其某些条款被能够产生肓接效力的欧盟法律规范所采纳或明确援引时,基于这些国际 协议条款的“共同体化”,而缺了它的直接效力推定。

      共同体与第三国签署的协议, 在考虑到协议的文本、宗旨与性质时,有关的条款明确具体第规定了法律义务,并且 该义务的实施或在其效力上不需要任何事先的介入行为,那么该协议条款应视为被直 接适用4(%1) 欧盟法的优先效力“共同体法优先于成员国国内法''也是共同体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貯欧盟法优先效 力的确立,标志着欧盟法已经将成员国向欧盟讣渡部分主权的原则以制度化的形式巩 固下来,欧盟在法律上的优先地位是欧盟在政策上的优先地位的制度性保证"共同体 法优先于各成员国国内法,并R具冇溯及力,两者如遇冲突,应优先适川共同体法, 不论成员国的国内法是先于还是后于欧共体法颁布因此,欧盟法优先适用原则是欧 盟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欧盟法的目标就是在欧盟范围内构建统一的法律体系山于欧盟法的优先效力原则直接影响到成员国的国家主权,欧盟法对■优先效力并没 有做出明确规定,也可谓是欧盟法对于成员国民族主义情绪的妥协门欧盟法的优先效 力并不否认成员国法律的效力,仅在遇到具体的冲突问题时“优先适用”,从而回避了对 成员国法效力的直接评价,并且保留其在没冇与欧盟法冲突时的冇效性虽然欧盟法 在确立其优先效力的过程中略有波折,但目前欧盟各成员国或以判例或以宪法的方式 去认了欧盟法的优先效力。

      〜C-9/70, Franz Grad v Finanzamt Traunstein, [1970] ECR. C-69/89, Nakajima All Precision Co. Ltd v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1991 ]ECRvffi同的标准也 适用于确定建立师姐贸易组织的协定的玄接效力问题C-280/93,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v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1994]ECR・ C-12/86, Meryem Demirel v Stadt Schwabisch Gmlind, [ 1987] ECR. 该原则Ai早在1964年的科斯塔案件(Costa v. ENELECR)中被提及,法院确认了欧共体法的故高地位, 也确认了欧共体法对成员国的有限性Case6/64, Flaminio Costa v E.N.E.L., [1964] ECR, p.585.而在西蒙索 案(simmcnthal)中,法院最终明确指出欧共体法优先丁•成员国宪法Casc92/7& SpA Simmcntha】v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1979]ECR? 777。

      Declaration concerning primacy, an Annex to Final Act the Opinion of the Council Legal Service on the primacy of EC law as set out in 11197/07 (JUR 260) of 22 June 2007. 刘光华.闵凡祥.舒小旳编著:《运行在国际与超国家之间——欧盟的立法制度》,江西高校出版社2006 年版.第52页 秦建荣:《欧盟一体化进程中的欧盟法与民族主义》,载宋锡详主编:《〈里斯本条约〉与欧盟法的发展》,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93页 法国宪法第55、61条规定凡与法国已承担的国际义务相悖的法捉案均不可被一会予以通过,且可被宪 法委员会宣布违宪在法国宪法第88条共至还规定,相对于国际条约或国际规则,欧盟法律具冇优先地位 英国1972年通过的《欧洲共同体法案》承认了共同体法可以在英国直接适用,并具有优先地位爱尔兰宪 法第29条第4款也对欧共体法的优先性做了具体规定德国联邦基本法第23-24条、比利时宪法第26条、 卢森堡宪法第49条、荷兰宪法第92条、術班牙宪法第93条,还冇丹麦、匍萄牙等国的宪法中也都冇关欧 盟法优先效力的规定。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口欧洲法院确立欧盟法的优先效力原则以来已将近有5() 年了,但冇论者还是指出对于该原则的概念名称仍存冇一定的模糊性,学术界一直以 来对优先效力(Primacy)还是最高效力(Supremacy)存在混用旧这两个概念不仅存在 语言表达上的不同,在两者所包涵的语义上也有不同这也许只是成文法相当于判例 法的乂一项小优势,但法律毕竟要求精确严谨,而这种现象存在于欧盟法的一项重要 原则中的确是略有不妥的在现有的中文研究成果中,也有将此原则翻译为“优先原则”与“最高效力原则”两种不同的表达,虽 然对于该原则的实质内容并无界议如王玉玮在《论欧盟法的直接效力原则和优先效力原则》一文中就翻 译为优先效力;(载《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7年第2期而在程卫东的《法律创新与欧洲-•体化》一文 中就翻译为“最高效力原则(载米健主编:《欧盟法与欧洲一体化》,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7页 笔者在wiley online网站上•以uSupremacy European Union law”为关键词,得到6616个搜索结果,以"Primacy European Union law"为关键词,得到7135项搜索结果。

      在两个结果中的人多数研究成果的核心内容都是 欧盟法的优先原则,且两结果中存在很多重复的文章http://on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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