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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视同销售业务会计与税法处理的异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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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n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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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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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视同销售业务会计与税法处理的异同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下八种情况视同销售货物(一)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二、会计处理以上八种视同销售情况的会计处理(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1)视同买断方式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商品收入。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2)收取手续费方式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并收到受托方开具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例如,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0件,协议价为每件l00元,该商品成本为每件60元,增值税税率为l7%.A企业收到B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销售10件假定1)假定按代销协议,B企业可以将没有代销出去的商品退回给A企业B企业实际销售时每件售价120元假定2)A企业按售价的10%向B企业支付手续费A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A企业视同买断方式A企业收取手续费方式(1)A企业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时借:发出商品6000贷:库存商品6000(1)A企业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时借:发出商品6000贷:库存商品6000(2)A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ll70贷:主营业务收入l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借:主营业务成本600贷:发出商品600(2)A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ll7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借:主营业务成本600贷:发出商品600借:销售费用100贷:应收账款100(3)收到B企业汇来的货款借:银行存款ll70贷:应收账款ll70(3)收到B企业汇来的货款借:银行存款1070贷:应收账款1070B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B企业视同买断方式B企业收取手续费方式(1)收到甲商品时借:受托代销商品10000贷:受托代销商品款10000(1)收到甲商品时借:受托代销商品10000贷:受托代销商品款10000(2)对外销售时借:银行存款1404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贷:受托代销商品1000(2)对外销售时借:银行存款1170贷:应付账款1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3)按合同协议价将款项付给A企业时借:受托代销商品款l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贷:应付账款1170借:应付账款1170贷:银行存款1170(4)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贷:应付账款170借:受托代销商品款1000贷:受托代销商品1000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借:应付账款1170贷:银行存款1070主营业务收入100从上述例题可以看出,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销售代销商品,受托方销售商品不确认收入,也不结转成本,只将收取的手续费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与税法有差异。

      二)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移送给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当视同销售,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这种视同销售行为称作异地销售《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是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是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文件还规定: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的,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异地销售视同销售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是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否则由总机构缴纳增值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符合这两个条件,也同时确认收入三)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1、债务重组中的以物抵债例如,蓝天公司欠白云公司购货款800000元经协商,蓝天公司以其产品偿还债务,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即计税价格)为600000元,实际成本为400000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两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7%白云公司对应收蓝天公司货款未计提坏账准备,接受蓝天公司以产品偿还债务时,将该产品作为商品入库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根据上述资料,蓝天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借:应付账款白云公司8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6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0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98000借:主营业务成本400000贷:库存商品4000002、自产自用的内部结转此类视同销售业务主要包括将自产或购入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或用于馈赠、赞助等增值税非应税项目这类业务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要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按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四)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换出资产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成本例如,甲公司以库存商品A产品、B产品交换乙公司原材料,双方均将收到的存货作为库存商品核算甲公司另向乙公司支付补价45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计税价格为公允价值,有关资料如下:甲公司换出:库存商品:账面成本220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40万元,公允价值180万元;乙公司换出:原材料:账面成本206.50万元,公允价值225万元假定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甲公司:借:原材料21735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82500贷:主营业务收入18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6000银行存款450000借:主营业务成本2200000贷:库存商品2200000借:存货跌价准备400000贷:主营业务成本400000乙公司:借:库存商品18765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6000银行存款450000贷:其他业务收入22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82500借:其他业务成本2065000贷:原材料2065000(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六)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1、用于集体福利时账务处理如下:借:应付职工薪酬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个人消费:⑴决定发放福利时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⑵实际发放福利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账务处理如下: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综上所述,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和对外捐赠时不确认收入,其他几种情况均应确认收入三、企业所得税权属没有发生改变,就不需交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将货物用于(3)、(4)和(7)的集体福利不视同销售,不需交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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