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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托管式经营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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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工****
  • 文档编号:521523689
  • 上传时间:202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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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企业托管式经营中的问题脱明忠企业托管是企业重组的主要形式之一,它与兼并、收购、破产及股份制改造和集团式重组一样,是我国经济改革中新一轮改革的热点与难点之一,是政府、企业界与学术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实践过程中认识不尽一致,操作不够规范笔者根据自己的研究与实践,谈谈这方面的认识与体会,求教于大家国有企业托管的内涵与特征1 .企业托管是通过契约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期限内委托方将本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财产让渡给受让方,从而实现财产的经营权处置权有条件转移的经济活动行为企业托管是近几年才提出的一个新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德国经济发展的影响1990年西德统一后,德国当局成立了企业托管局,负责原东德地区国有资产重组和股份制发展,使东德地区的经济迅速回升,成效显著我国海南、江西、黑龙江等省市早在前几年已经在企业托管经营中做出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无论是海南省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公司制企业委托给其他企业经营,由受托企业承保值增值责任"和探索,黑龙江省的"先搞活企业经营者,再搞活企业”的改革思路,还是江西省“以大带小、以强带弱、有偿经营”的具体操作,可以看出,企业托管经营有以下特点:2 .托管经营的目的。

      托管经营的目的是在不改变或者暂不改变原产权归属的情况下,直接进行企业资产等要素的重组流运优化资源配置,拓宽引资渠道,保证国有资产的增值,从而获得企业资产有效、合理的回报3 .托管经营的主体托管经营的主体是委托方和受托方委托方是能够行使被委托企业所有者权利的部门,如国有资产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等;受托方是具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能承担一定经营风险的法人或自然人,一般是独立法人4 .托管经营的客体被托管的企业为托管经营的客体,一般是指微利、亏损或严重专损涉于破产的国有中小企业5 .托管经营的形式从实践中看,企业托管经营的形式主要有四种:一是整体托管,即将整个企业交给受托方进行经营;二是分层托管,即大型国有企业可以对其下属的分厂、车间进行一定层次的托管;三是部分托管,即从国有企业划出几条生产线,几个生产车间,对其实行托管经营;四是专项托管,即对企业中的某项业务,如生产组织、原料供应、产品销售或科研开发等环节进行托管6 .托管经营的优势企业托管不变更产权主体、不改变企业所有制性质,只以托管公司人才、资金、管理优势重组改造企业,以少量的增量投资盘活大量存量资产,比兼并、收购更便于操作。

      企业托管理承包、租赁经营有明显的区别第一,企业托管与承包经营的区别1.经营基础不同承包经营只是计划经济下经营权的转移,真正的企业经营自主权难于落实而托管经营是以法人财产权的确立为基础,受托企业不仅有自主经营权,而且还有部分财产的处置权与收益分成权2经营者主体不同托管经营的经理不再由政府或组织部门任命,而是由受托方派出,体现受托方的利益,从而形成与所有权、生产者不同的独立的利益主体3.克服了承包经营的局限性承包经营的经营者大都限于企业内部或行业内部,而且往往限于经营者个人经营者承担风险的能力差,一对一”的谈判也具有局限性而托管经营面向市场,由市场匹配托管经营的双方,具有广阔的选择空间,受托方以自身资信能力作抵押,或以第三者担保为条件,以委托资产保值为指标,其内部利益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强化,增强了经营者的责任感与经营意识第二,企业托管与租赁经营的区别1 .目的不同托管经营是通过经营能力与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转换经营机制,达到“先搞活经营者,后搞活企业”的目的,而租赁经营则是承租者以支付租金取得企业财产的使用权以达到为自己创收为目的2 .责任不同企业托管中受托方的利益受托管企业利益的制衡,与企业所有者、生产者共同分享利益,分担风险。

      而租凭经营不论企业经营状况,承租方必须足额交付租金;3 .范围不同托管经营有整体、部分、专项多种形式,可适用于各种行业、类型和不同规模的企业,租赁经营则仅限于小型企业和局部资产国有企业的托管方式从托管经营的形式上看,既可以是整体或部分托管,也可以分层或专项托管从托管经营的方式来讲,目前主要有两种方式:1 .委托运营式即资产所有者将企业委托给托管公司进行托管后,产权主体不变,托管公司将依据两者的契约内容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委托方有权依据契约对托管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2 .抵押保证式即在托管进行之前,由托管公司付给委托方或第三者一笔资金作为风险押金,托管公司以这笔风险金作为托管经营亏损的风险抵押,或委托方在企业托管前按净资产额作价卖给托管公司,并同时签订回购协议,协议约定企业在托管期满后,按托管后的企业净资产再作价购回原股权,这种托管方式使托管公司面临更大的压力,但有力保障了托管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国有企业托管的操作程序托管经营是一项涉及面广、程序复杂的系统工作,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重点把握以下基本操作程序:1 .确定托管主体具有托管经营意愿的企业,可以通过有关部门,寻找目标企业,也可以自己直接洽谈,寻找目标企业,这是托管经营的前提。

      要根据国家产业发展的方向和企业优势及被托管企业的局限性与发展前景,确定托管经营的对象2 .提交托管报告托管主体确定后,双方各拟就托管报告上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批准托管报告获准后,要在当地主要报刊上发布托管经营消息,并告知被托管经营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做准备3 .摸清企业家底托管双方在托管经营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评估资产,并由国家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出具资信证明,以经核定的净资产总额作为被托管企业资产保值的基数4 .组织招标评审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招标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开、公正的竞争原则,通过新闻媒介或以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方式颂托管经营双方招标、投标信息,组织托管经营双方进行双向选择对达成托管经营意向的双方标的及委托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评审并提出意见,为双方签订托管经营合同提供依据5 .签订托经营合同托管经营双方经过互相论证、磋商,在双方权利、义务和托管经营目标、经营方略、风险责任、利益分配、合同期限等合同条款认可的情况下,签订托管经营合同托管经营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托管双方的名称、住所、法人代表;(2)被托管企业名称和资产、债权债务和人员现状;(3)托管经营的方式,期限和目标;(4)托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在托管经营期间的职责与权限;(5)托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在托管经营期间的职责与权限;(6)企业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的安置与待遇;(7)被托管企业原有债权债务处理方式;(8)资金注入、管理、回报形式(9)收益分配与风险承担办法及受托方风险抵押金交纳的方式、额度、时间;(10)托管经营监督、审计、自律形式及考核办法;(11)合同中止、变更及违约责任;(12)合同期满后的评估、验收及资产移交办法。

      6 .履行法律手续托管经营合同应当经过公证或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国有企业托管经营中应注意的问题企业托管经营虽然是前几年才提出的一种新观念,但目前已经成为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一个新的热点,一些地方出现了专门的企业和重要途径而开始付诸实践,一些地方出现了专门的企业托管公司,各大证券公司也纷纷瞄准了企业托管这一新兴产业,准备从中获得巨额利润但是,从实践看,各地对托管的概念的认识很不统一,做法也不尽一致就目前来讲,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应当引起重视一、统一认识,走出企业托管实践中的误区企业托管作为国有企业有效经营管理形式的一种探索,无疑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但从实践来看,有些问题,值得引起重视1 .托管和委托代理不分规范的托管应当是类似于国外的"经营管理财产的信托"我国目前没有信托法,国内所讲的信托通常包括两类:(1)信托商所从事的贸易信托;(2)信托投资公司从事的融资信托在国外,信托是按照一定的目的,将自己的财产委托人人管理和处分托管与委托代理主要不同之处在于:第一,信托关系中委托方是以财产所有人的身份占有、使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并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而委托代理中代理人不能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

      第二,托管的受托方可以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代理人在代理行为之内的一切行为只能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目前在托管经营中的突出表现是,托管公司以财产所有人的身份占有、使用和处分企业财产、却不对自己的行为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很大一部分风险仍要由国家来承担2 .托管和承包、租赁不分目前在托管经营中虽然有的地言民经引入了某种财产抵押或担保机制,但仍然有"穿新鞋,走老路”的危险一是目前的托管就其内涵来说,都是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权的让渡;二是目前的托管就其利益分配来说,国家仍然要承担绝大多数的风险甚至是全部风险3 .在托管名义下“炒产权”甚至演变为“非国有化"圈内人士已经注意到,目前在一些地方大有托管流行之势,究其原因,既有地方甩包袱和安置职工就业的客观需要,亦有证券商和产权交易中介机构"炒产权”的强烈冲动前几年的"产权交易热”由于国务院的及时干预而制止,但这股热潮几年来一直蓄势待发,托管可能会成为一个突破口,"净资产托管"、"产权换债权”等方案就是一个令人不安的信号因此,如何统一认识,引导企业的托管经营向健康方向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的任务二、正确引导,保证企业托管沿着健康方向发展正确引导、规范托管,保证企业托管经营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亟待明确和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 .托管经营的政策定位问题。

      应当承认,企业托管经营在当前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由于企业托管的现行法律无章可循,不宜将企业托管的作用估计过高2 .托管经营的法律定位问题规范的企业托管,应当类似于英美法信托制度中的"经营管理财产的信托"全国人大在组织起草《信托法》,企业托管经营应纳入这一法律的调整范围3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在进行托管时,一定要进行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4 .警惕逃避债务式的企业托管对于债务人旨在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权益的欺诈性托管,国家各级资产管理部门一定要加强监督职能,及时予以制止5 .应限定托管企业的范围关系到国家安全的企业,国家规定的特定行业的企业,国家生产特殊产品的企业,都不应纳入托管企业的范围6 .应限定受托人的范围专损企业或"明盈暗亏”的企业、重大违法经营的企业、破产者及有重大违法行为者,以及国家规定不能成为受托人的,不允许其受托管理和处分托管财产7 .正确引导、规范托管、保证国有资产不受损失由于立法滞后,现在还没有统一的托管法规,一定要警惕有的地方借托管做文章,如将一个企业设备新、人员技术精、产品适销对路的分支机构,通过托管继而兼并,而将债务、老弱病残人员和旧设备留给原单位,将有价值的部分在托管的幌子下转移走,将债务和包袱留给原单位,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8 .自觉、自愿、不搞"拉郎配"有些地方领导只考虑本地区的利益和需要,硬性要求当地一些效益好的企业托管、继而兼并债台商筑、扭亏无望、濒临倒闭的企业,化解矛盾,减少损失,不仅没有救活一个无可救药的企业,而且把效益好的企业也会托垮因此,企业托管经营,政府部门只能牵线搭桥、正确引导、不能硬性"摊派”,强行要求企业托管经营已经成为当前国企改革的新思路,作为一种新的尝试,需要政府、企业界和学术界都来认真加以研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之走上法制化、正规化轨道,需要政府和企业通力协作,促进经济发展,搞活企业经营,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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