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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劳动服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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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543788330
  • 上传时间:2023-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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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效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和众公司与被告古德公司、第三人劳动效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3年6月6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王明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顺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吴学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宗本、张翠英,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顺昌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之后,因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本案工程价值进行鉴定,原告增加委托代理人梁泽杰,被告将委托代理人张翠英更换为聂令峰2023年1月9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王明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顺昌、梁泽杰,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吴学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宗本、聂令峰,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顺昌到庭参加了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和众公司诉称,2023年6月3日,被告综合楼、厂房建设工程由承包方劳动效劳公司(即第三人)中标,随后双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中标合同合同约定了工期、价款、内外装饰工程及变更工程的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承包方依合同施工,2023年9月底竣工,承包方催被告尽快验收,但被告未经竣工验收于2023年11月前强行使用,又擅自将工程内部进行改造,撤除局部水、电系统及土建项目等2023年12月4日承包方以特快专递邮寄给被告工程结算书,工程总造价为7 562 216元,但被告一直拖延工程结算及支付价款。

      另2023年4月1日承包方与原告签订了合同权利转让协议书,随之通知了被告现被告欠工程款达5 130 000元,其中农民工工资450 000元为此,原告具状起诉,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5 130 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承当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就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被告古德公司辩称,1、本案不具备起诉条件,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2、原告起诉内容与事实不符,第三人向被告邮寄工程结算书上无监理单位签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58条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3、本案工程是因为原告及第三人的原因而无法确定工程造价以及工程结算;4、第三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变更,被告向第三人支付的工程款应从工程总价款扣除  根据被告申请,本院依法通知劳动效劳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该第三人陈述称,导致工程拖延以及工程未最终结算的主要原因在于被告被告单方作出工程总价款为400余万元与事实不符  原告和众公司及第三人劳动效劳公司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1、2023年6月3日中标通知书证明本案工程系招标,第三人中标被告质证称本案工程是虚假招投标,该中标通知书是无效的。

        2、2023年中标合同书证明该合同书是符合规定的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被告质证称2023年5月20日第三人向被揭发信函告知该案争议工程已根本完毕  3、招标及备案效劳费单据证明招标及中标合同备案的事实被告认为该单据同中标通知书一样是无效的  4、2023年8月4日外墙涂料工程协议证明:(1)外墙涂料工程是第三人承建的;(2)该项工程为中标合同工程范围之外后来追加的被告质证称,原告对此应追加诉讼请求另行主张另外,建筑外墙面积是不确定的,也不具备结算条件,没有最终结算  5、2023年11月21日原告催告验收和告知被告未经验收擅自使用违法的通知书及查询邮件回单  6、2023年11月26日原告再次催告验收及被告擅自改造的通知及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以上两份证据证明被告于2023年10月底擅自使用和改造该案工程被告质证称邮件回单上书写的内容无法识别,这两份证据与本案无关  7、2023年12月2日结算书一份及邮寄结算书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证明:(1)第三人已向被告寄去结算书,被告应遵守结算期限;(2)第三人已作出竣工结算报告,工程价款为7562216元被告质证称2023年12月4日被告收到此结算书并当场提出异议,并且用特快专递将就该结算书的答复和异议寄给第三人,但原告与第三人拒收。

      此结算书中的工程价款未按照合同及补充约定返利,涉及结构变更没有签字因此该结算书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8、2023年1月14日原告邮寄结算资料及特快专递详情单证明原告向被告寄出结算资料被告称已经收到签证单,对其中内容有异议  9、被告的工地负责人的两份书面证言证明被告同意找取钢材、水泥差价被告质证称该证言是虚假的,被告法定代表人未许诺找差价,应按合同履行证人应出庭作证,该书面证言没有证明效力  10、2023年12月原告报案,公安局证明材料三份证明被告涉嫌触犯刑律,窃取原告的结算材料,为竣工结算设置障碍被告质证称该材料与本案无关  11、合同权利转让协议书一份证明第三人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原告被告认为转让方和受让方如果不是合法存在之法人那么该转让是无效的  12、合同权利转让通知书及特快专递详情单证明已就合同权利转让通知被告,权利转让协议生效被告称已收到此通知书  被告古德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一)被告出具的工程结算书;(二)对2023年12月2日贵方结算书的答复和异议;(三)被告致第三人函证明:l、被告就该工程客观结算结果交与第三人,但遭到第三人拒收2、2023年12月24日,被告以EMS就第三人的结算报告及时作了答复,第三人拒收。

      3、被告已决定并经监理批准,就工程删减项目变更通知了第三人4、被告已经向第三人声明,有关第三人的工程签证,须由被告方吴学东经理和陈秀美共同签字方可生效5、从2023年4月18日起,于强担任被告驻工地代表6、第三人拒绝履行合同局部内容,即甩项局部,被告已通知第三人,将甩项局部重新外包,并从工程造价内扣除7、甲方局部供料函被告已应第三人要求购置了局部材料,并通知第三人应从总造价中扣除8、第三人工程施工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应从工程价款中扣除维修费用原告质证称其并没有收到上述材料,并且被告的结算书违反了二次结算的有关规定,是无效的  第二组证据:被告与第三人实际履行的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证明:1、本工程是虚假招投标,早在招投标之前,第三人与被告已签署本合同并实际履行2、被告与第三人实际履行的合同是于2023年9月1日签订的,实际开工时间是2023年9月1日3、被告与第三人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第三人向被告承诺返利45万元,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4、合同第31.1项和31.2项就“确定变更价款〞作出约定,承包人应在变更确定14天内,提出变更价款的报告;承包人在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提出变更价款的报告时,视为该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5、补充协议中还有其他有效约定原告及第三人认为中标合同是合法的,补充协议与中标合同的内容有冲突,是无效的关于返利的约定是与法律相违背的,也是无效的,应以中标合同为准  第三组证据:(一)第三人致被告的函;(二)监理报告证明:1、第三人成认该工程于2023年5月20日已根本完成说明双方是按2023年9月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履行2、第三人在施工中有大量未完工项目,并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及第三人质证称其并未发出该函,并且没有收到监理报告  第四组证据:陈秀美就不实签证单发表的声明证明:l、陈秀美的签字手续并非在施工当时进行,而是在离职前1—2天内突击签字;陈本人不能保证真实性;2、第三人向被告提交的工程签证单均无监理单位代表签字,而且这些签证大多数涉及工程结构性变更,应有对应的设计变更记录单,并经设计单位签字、盖章3、陈秀美事后突击、不负责任的签证不应作为调整工程量的依据原告及第三人认为上述证据说明所有签证是真实的  第五组证据:生产车间和综合楼工程预算书证明:被告与第三人的工程造价就是以该预算为根底,这份预算是王明辉代表第三人向被告提供的原告与第三人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第六组证据: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证明:l、监理工程师职责2、上述原告甩项的内容经监理确认后,属有效证据3、监理工程师就该工程调减内容通知第三人属于履行监理工程师职责,该行为对发包方和承包方均生效原告及第三人质证称并不知道此监理合同对于监理范围发包方应书面通知施工方,而本案中被告并未公示和送达  第七组证据:被告已付工程款证明证明:被告已向第三人支付343万元,第三人至今尚欠被告180万元发票原告及第三人质证称第三人从未与被告立此证明,第三人没有在该证明上盖章,此证明上的公章是伪造的对此被告称其付款是转到原告法定代表人王明辉个人帐户上的  第八组证据:(一)被告因第三人甩项而实际另付给他人的工程费(包括人工费和材料费),共计40.15万元; (二)被告为第三人施工提供材料,实际费用共计24.35万元;(三)被告为第三人垫付施工水、电费,实际共计5.25万元证明:原告所主张的工程费,应扣除上述项目按工程预算取费标准计算的费用原告及第三人对此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1日,被告古德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劳动效劳公司(第三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内容是:第三人承包被告生产车间、综合楼工程各一幢,承包范围是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安装及内外装饰工程(甲方外包项目除外,实际发生时造价另计),开工日期2023年9月1日,竣工日期2023年4月31日,质量标准优良,合同价款5 480 214.50元,图纸内工程内容除去甲方外包项目及补充条款规定,其余一次性总价包定。

      双方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为:根底施工一半付工程总价5%,完成至±0.00付总价5%,主体完成一半付工程总价20%,主体完工5日内付工程总价10%,装饰安装完工前5日内付工程总价10%,验收前5日内付工程总价10%,2023年12月31日前付工程总价20%,2023年12月31日前付清余款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支付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该合同补充条款约定:施工方有条件可自挖水井,按定额规定价格退甲方水电费;楼外墙以外挡土墙等室外工程项目按实际结算造价另计;回填土方需外购按实另计结算造价,钢筋用量暂定337吨,工程竣工按竣工图按实计算钢筋用量,多退少补(按预算价计算);根底、垫层土方超出原设计图纸按实签证按实结算;甲方外包项目:聚胺脂防水、SBS屋面防水、门窗、玻璃门、防盗门窗、天棚、内外墙涂料、花岗岩地面楼梯、踢脚板、地砖、楼地面、墙裙、货梯电气设备及主材甲方采购合同采用的是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联合制定的GF-1999-0201标准文本同日,双方还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乙方(第三人)向甲方(被告)返还450 214.50元,地下室增高局部已包含在内,人工挖孔桩桩基局部每立方米600元包定,按实结算。

      2023年8月4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协议一份,约定由第三人承包被告生产车间及综合楼外墙涂料工程,每平米按28元计算,面积按实结算……等该项工程双方未进行结算  合同签订后,第三人即进入工地进行了施工2023年10月,工程根本竣工2023年11月,被告未经竣工验收即使用了涉案工程2023年12月4日,第三人以特快专递给被告邮寄工程结算书,工程总造价为7 562 216元被告收到该结算书后,于2023年12月24日以EMS方式向第三人提出书面答复和异议,但遭到第三人拒收被告另行单方制作工程结算书一份,工程造价为4 359 403.20元,原告及第三人对此不认可  经原、被告双方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合同大包范围之外增加的工程项目及大包图纸范围内甩项、发包方取消项目、垫付材料费、水电费价值进行了鉴定该中心出具的青价鉴字(2023)33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结论为:承包方申请鉴定项目总值为人民币叁佰壹拾玖万叁仟伍佰壹拾捌元肆角肆分(¥3193518.44);发包方申请鉴定项目总值为人民币柒拾壹万肆仟叁佰伍拾柒元捌角玖分(¥71435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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