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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员工如何解除劳动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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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cl****1
  • 文档编号:412366304
  • 上传时间:2022-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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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与员工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重要涉及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及劳动者单方解除三种情形: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合理地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是用人单位进行用工管理的有力手段,但是如果行使不当,往往又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因此,认真理解并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中有关劳动合同解除方面的具体规定,合理行使解除权,进行有效的用工管理及风险规避是十分必要的  劳动者患病在医疗期内,但是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信息的,用人单位能否依法解除合同?  公司:我公司和小李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小李目前查出肝病,医院规定其在家休息治疗单位在进行档案整顿时发现,小李在应聘时提交的毕业证书是假的,她并不符合单位当时招聘录取的条件单位能否以该理由立即解除和小李之间的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小李:我目前尚处在医疗期内,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虚假证书是应聘时提供的,之后我的工作是胜任的,公司不能以该理由解除合同  律师观点:劳动者提供虚假毕业证明,事实上是不符合录取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有关的基本状况,劳动者应当如实阐明。

      对于毕业证等学历信息,小李作为劳动者在应聘入职的时候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  本案小李提供虚假的毕业证书属于以欺诈的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该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在这种状况下,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因此本案中公司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举证,证明小李应聘时提供了虚假的学历信息,规定确认劳动合同无效,进而阐明其解除行为是合法的  律师提示:对于患病在医疗期内的劳动者或处在“三期”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能根据有关条文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尽管劳动者有患病在医疗期内或女职工处在“三期”内的情形,用人单位仍然可以根据其她单方解除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这里重要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列举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则不受不得解除规定的约束,可以优先合用该条规定,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严重违纪,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吗?  公司:我公司非常注重员工管理,有着比较完备的规章制度,制定了严格的劳动纪律小王是我公司一名车间工人,常常迟到早退,多次违纪,公司已经给其做出一次口头警告和两次书面警告两次惩罚告知都是在布告栏里发布的,并且扣发了小王的奖金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果小王再次违背公司纪律达到口头警告处分,就构成严重违纪,公司就有权解除合同前不久小王在工作期间又和同事发生争执,引起生产秩序混乱,公司便根据规章制度,以小王严重违纪为由将其解雇  小王:自己和同事发生争执,不属于公司规定的严重违纪情形,公司不能直接将我解雇,对于公司所称的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自己从未收到惩罚告知我被解雇后提起了劳动仲裁,规定恢复劳动关系  审判成果: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公司提交的布告栏记录及公司的规章制度认定小王多次违纪事实清晰,公司根据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合同并无不当,驳回了小王的祈求小王不服,又提起了诉讼,法院经审理,也觉得小王多次违纪事实清晰,公司可以予以惩罚但是法院觉得,公司提供的布告栏记录并不能充足证明已经将惩罚成果送达小王,故不能以小王已经受到一次口头警告、两次书面警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判决恢复公司与小王的劳动关系。

        律师提示:公司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非常必要,但更重要的是,在实践中依法实行对于用人单位在管理中一般使用的公示栏、电子邮件等告知方式在证据形式上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对违纪员工进行惩罚或者进行某项告知时,为了避免也许浮现的风险,最佳将惩罚告知或告知文献送达员工本人并由其本人签字  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案件,法院在审理时重要审查三个方面:第一,用人单位与否有合法解除的规章制度固然,该规章制度要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法并且规章制度要告知劳动者或向劳动者公示,只要符合这几方面规定的规章制度才干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发生争议时法院才会作为证据予以采纳;第二、对于劳动者与否存在严重违纪的事实行为,该方面的举证责任重要在用人单位,因此用人单位在平常管理过程中要注意书面文献的制定和收集,最佳是有违纪员工本人的书面确认;第三、要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与否合法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告知工会以及书面送达劳动者本人只有符合上述三个方面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才是合法的,否则,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即便员工的确存在严重违纪的情形,如果不具有上述三方面条件而对劳动者单方面做出解除合同的决定,往往会存在要和劳动者恢复劳动关系或者向劳动者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双倍补偿金的风险。

        员工不胜任工作,公司多支付一种月工资后能否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公司员工张小姐,担任项目经理职位,但是工作能力实在不行,导致她负责的诸多项目进行得很不顺利公司准备重新招聘一位项目经理对于张小姐,公司安排多支付她一种月工资,然后以“张小姐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张小姐被辞后立即提起了劳动仲裁,规定恢复劳动合同关系公司觉得已经支付张小姐一种月的工资,作为替代提前30天告知解除合同,公司的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张小姐:虽然自己负责的项目进展的不是很顺利,但是公司并没有对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过规定,公司觉得自己不胜任工作并没有充足的根据,并且公司没有对自己进行岗位调节或者进行培训,就直接解除合同违背法律规定  仲裁裁决:仲裁委员会通过审理,查明张小姐所担任的项目经理岗位公司的确没有具体的岗位职责规定,同步查明公司对于张小姐的工作体现也没有进行过任何考核,此外公司在解除和张小姐的劳动合同前也没有给张小姐进行过调岗或培训因此仲裁裁决支持了张小姐的祈求,裁决公司和张小姐恢复劳动关系  律师提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或者调节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种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诸多用人单位对于该条的理解往往不是很精确,觉得只要提前30天告知劳动者或者多支付一种月工资给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实否则,根据该条规定,即便是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履行了提前30天书面告知或支付一种月工资的义务后,仍然不能单方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还必须履行对劳动者进行调岗或者培训,经调岗或培训后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干解除劳动合同而对于劳动者与否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有相应的岗位规定、工作考核作为根据 成都律师 重庆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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