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四十二条.docx
4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根据合同商定担当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借款人归还到期贷款以及对借款人不归还到期贷款如何处置的规定 这次修改商业银行法,将原商业银行法的这条内容作了如下修改:1.将商业银行处置抵押、质押资产的期限由过去的1年改为2年2.将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股票修改为股权即本条其次款中原规定的“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1年内予以处分”,修改为:“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 贷款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一种资产业务,也是商业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作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如贷款业务应当遵循的原则、对借款人的审查、贷款的担保、贷款合同、贷款利率等,本条则是对借款人应当归还到期贷款本金和利息以及对借款人不归还到期贷款应当如何处置的规定。
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后,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应当明确商定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期限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应当根据合同商定的期限向商业银行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向商业银行归还的款项包括本金和利息两局部本金,俗称“母金”,是指存入银行或者贷给别人以滋生利息的原本金额利息,也称“利金”,“子金”,是本金(母金)的对称它是借款人为取得货币使用权向贷款人支付的超过本金(母金)的局部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根据贷款的不同形式,实行不同的处理方法对于担保贷款,本条其次款规定,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法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担保方式目前商业银行贷款主要采纳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保证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商定,当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届满不能归还贷款时,由该第三人根据保证合同的商定代替借款人归还贷款因此,对以保证方式贷出的贷款,借款人到期不归还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权利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其有权处分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向商业银行借款的担保,当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在贷款期限届满后不归还贷款时,商业银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从处分担保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贷款。
质押贷款包括动产质押贷款和权利质押贷款动产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商业银行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向商业银行贷款的担保,当贷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归还贷款时,商业银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贷款权利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以全部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作为向商业银行贷款的担保,当贷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归还贷款时,商业银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处分借款人或者第三人让与的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贷款故本条规定,对抵押、质押贷款,借款人到期不归还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次修改商业银行法,有的部门和同志提出,实践中商业银行往往难以在一年内完成对抵债资产的处置,处分的期限应当更长一点或者不规定详细的处分期限有的部门和同志提出,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客户存、贷款为主要业务的信用机构,假如长期拥有抵押财产、质权财产,会影响商业银行的业务与信誉,处分抵债资产的期限还是应当规定的,但可以适当延长有的部门和专家还提出,1995年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取得抵债资产“股票”的规定,有些过窄,建议修改为“股权”为好故本条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
贷款的另一种方式是信用贷款,是指商业银行贷款时,借款人无须供应用于担保的抵押物或者质物,银行仅凭借款人的信用对其进展贷款对于信用贷款,借款人到期不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依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根据合同商定担当责任如借款人在合同中商定,到期不归还贷款,担当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责任的,则依据合同的商定担当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