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周《大律》新探历史学论文.doc
20页北周《大律》新探_历史学论文 内容提要 :在隋唐法律制度渊源的研究中,以往学者多重北齐律而轻北周《大律》,往往把北齐律视为隋唐律最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来源本文对北周律、北齐律以及隋开皇律三者加以比较,认为北周律是北朝法律制度发展的合理一环不仅如此,隋开皇元年律是以北周律为基础的开皇三年律在篇章形式上吸收了北齐律,而在内容上则依然是对北周律的继承和发展因此,若从内容判断,北周《大律》对隋律和唐律的影响要在北齐律之上 关键词:北周律、北齐律、开皇律、赎刑 南北朝的律学演进呈南北两係,在北朝又因北周、北齐的对峙而出现了东西分途的情况这样一来,隋唐的法律规划者便面对着北周、北齐和南朝三方面的制度资源对北齐律与北周律的异同优劣,以及它们与隋唐刑律的关系,较早的学者往往强调前者优于后者,认为隋代制订刑律时废弃了北周律,只有北齐律被继承下来,並发扬光大了这类看法,可以程树德和陈寅恪先生为代表 不过学术探讨总是前说未密、后出转精,随着研究的步步深入,学者的看法也一点点发生了变化,从隋律中看到了承袭北周律的更多迹象並且,这个问题还没有到此为止,依然有馀义可发细绎史料中的蛛丝马迹,就能发掘出更多的事实,提示我们对北周刑律的评价应该更高一些,北周律对隋唐刑律的影响应该估计得更大一些。
请论述如后一 程树德先生对北周律的批评如下:“篇目科条皆倍于齐律,而祀享、朝会、市廛三篇为晋魏以来所未见,意皆刺取天官、地官、春官诸文资其文饰其馀则多又沿晋律,今古杂糅,礼律凌乱,无足道者”;“史称周律比于齐法,烦而不要,是周齐二律之优劣,在当时已有定论[1] 陈寅恪的看法承于程树德:“北周制律,强摹周礼,非驴非马[2] 周律是否仅仅是一个“强摹周礼,非驴非马”的文化怪胎呢?我们的看法与此不尽相同史料中关于北周律的记载並不很多,这当然影响了人们的认识然而若对有限的史料深入发掘辨析的话,还是能看到不尽相同的情况程树德的指责既然主要在于北周《大律》的篇目,那么本文的考察,也就从篇目开始这个考察将要显示,北周律的篇目与晋律及北朝诸律有密切的渊源关系,从总体上看并不能以“礼律凌乱,无足道者”一笔抹杀 从篇目看,《大律》共二十五篇下面根据《隋书》卷二五《刑法志》把这些篇目移录如次《唐六典》卷六《刑部·刑部郎中》注引略有不同之处,引证时在括号中加以注明: 刑名、法例、祀享(《唐六典》作“祠享”)、朝会、婚姻、户禁、水火、兴缮、卫宫、市廛、鬬竞、劫盗、贼叛、毁亡、违制、关津(《唐六典》作“关市”)、诸侯、厩牧、杂犯、诈伪、请求、告言(《唐六典》作“告劾”)、逃亡、繫讯、断狱 下面就根据这些篇目,考察它们与其它法典篇目的相互关系。
北周律的二十五篇之中,刑名、法例、户、兴缮、卫宫、贼、盗、违制、厩牧、杂、诈伪、逃亡、断狱等十三篇,是《晋律》以后的各朝法律都有的,到了隋律和唐律也不过略有分合而已水火、请求、告劾、系讯篇,也都是自晋至北魏,南北朝法律中经常出现的篇目毁亡篇始于曹魏,历代法典都单立为篇,北齐律依然如此,只是在《开皇律》中被取消了 市廛和关津二篇,可能是由此前的“关市”一分为二而来的程树德说《大律》的“市廛”之篇来自《周礼》,然而恐怕不是这样根据《唐律疏议》卷二一,鬬竞律的直接来源是北魏鬬律诸侯”篇,在《晋律》和南朝宋、齐刑律中都有其名婚姻”成为法律之单立篇目,从现存资料看是从北周开始的[3] ,而且北周“婚姻”被列在“户禁”之前北齐的对应篇目是“婚户”,虽为一篇,但在“婚”居“户”前一点上与北周不无类似之处到了开皇年间,“婚户”才被改为“户婚” 这样看来,北周《大律》的篇目较为特殊、与众不同的,不过是“祀享”、“朝会”而已这两篇在魏晋以来和隋唐以后都没有被列入律中可是从整体上看,这样的篇目在北周律中所佔比重是很小的,它並不能代表北周律的总体风格由此可见,从篇目的设置和名称看,北周《大律》与前代相比,主要是继承,也有所发展,尽管有个别特殊之处,从礼律分合的角度看上去容有不妥,但一言蔽之以“强摹周礼,非驴非马”,却显然是欠公允了。
汉律有《朝律》,亦名《朝会正见律》,乃赵禹所制;又有《大乐律》;还有《祠令》《祀令》,由于汉代《律》、《令》的区别不是性质上的,这也不妨看成是以礼入律然而汉代律令中《朝》、《乐》、《祠》、《祀》诸篇固然有礼律不分的现象,但它们与《周礼》却没什麽直接关系同理,尽管北周以《周礼》改制,但由《大律》的篇目,也同样看不到它与《周礼》六官或《周礼》中的典章之名有什麽联係程树德“刺取天官、地官、春官诸文资其文饰”的论断並无根据 进而,各篇目在整部刑律的次序和地位,也是法律特色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这方面,南朝和北朝的法典有很大差异比较这些差异,就能看到北周律与北朝诸律异曲同工,而与南朝大不一样 首先来看《大律》的“卫宫”篇在《晋律》二十篇中,“宫卫”篇位列十五南朝刘宋没有编纂法典南齐《永明律》二十卷,到梁初“其文殆灭”[4] ,内容不得而知;但史称“江左相承用晋氏张杜律二十卷”,“宋及南齐律之篇目及刑名之制略同晋氏”[5] ,可知南齐刑律比起前朝无大变化《梁律》二十篇比之《晋律》略有改动,但“宫卫”篇照旧处于十五位根据《隋书·刑法志》,《陈律》除了“重清议禁锢之科”外,“自馀篇目条纲,轻重简繁,一用梁法”。
由“宫卫”律的第十五位的位次看来,它在南朝法律中的地位並不十分重要北朝法律就不相同了:北周《大律》二十五篇中,“卫宫”律位居第九;北齐在“卫宫”律基础上,“将关禁附之,更名禁卫律”,仅次于名例律而列第二位;隋朝改名“卫禁”,唐因之,都把它列在刑律的第二篇 “违制”篇的情况与之相似《晋律》二十篇,“违制”在第十九位;梁律二十篇,“违制”是最后一篇北朝则有异于此:“违制”篇在《大律》二十五篇中为第十五篇,在《北齐律》十二篇中为第五篇,隋、唐将之更名为“职制”律,都列在第三篇 “户律”在《晋律》、《梁律》二十篇中都列位十二;北周律二十五篇中,“户律”、“婚律”分列第五、六位,北齐“婚户律”为第三位,隋唐“户婚律”位列第四 我们认为,对“卫宫”、“违制”、“户婚”等篇目的排序位次,反映的是北朝专制国家对维护皇权、维护政府行政秩序和控制编户齐民的特殊重视这是北朝法律的鲜明特色,並且被隋唐法律所继承、所发展了[6] 在这个时候,北周律与北朝的其他法律显示了相同的倾向性,进而显示了它们之间千丝万缕的亲缘关系这样看来,北周《大律》並不是北朝法律史上的“另类”,而是其中的一个和谐的音符 对北周律和北齐律的问世先后,已往的成说不无误解。
按照《周书》和《北齐书》本纪的记载,北周《大律》颁于周武帝保定三年(563)二月庚子[7] ,而《北齐律》颁于北齐世祖河清三年(564)三月辛酉可见,北周《大律》在先,它早于《齐律》一年可是有些史书却先叙北齐律,无故把北周律置后例如《唐律疏议》卷一在开篇叙述“名例律”的源流时说:“爰至北齐,倂《刑名》、《法例》为《名例》后周复为《刑名》这“复为”二字,不用说是很容易造成误导的而《隋书·刑法志》先记北周律“不立十恶之目,而重恶逆、不道、……内乱之罪”,又云“大略滋章,条流苛密,比于齐法,烦而不要”这也给人一种《北齐律》在《大律》之前,而且北齐已经存在“十恶”之目,北周却视而不见的印象 其实,东西政权的立法工作几乎是齐头並进的,北周还略早完成《大律》的修订始于西魏大统十六年(550年)[8] ,北齐律则始于天保元年(550年)张老的建议进一步追溯的话,则西魏的立法可以上朔到大统元年(535年)的“二十四条新制”,东魏的立法则可上溯到天平(534—537年)年间的《麟趾新格》这样看来,北周、北齐的刑律都是十几甚至二十几年的立法成果这个期间双方的法律间是否有过相互的交流和影响呢?这一点因史阙有间而很难推断。
但北周《大律》早于《北齐律》的事实,似乎提示我们更应注重北周律对北齐律的影响至少有一些情况,反映它们之间确实存在着亲缘关系二 北周律与北齐律的亲缘性,还可以在一些法律条文的细节规定中表现出来,例如赎金和“十恶”的制度 首先来看北周、北齐刑律在赎金的形式和数量上的相似性 根据《隋书·刑法志》,北周的赎金制度是这样的:从杖十到鞭一百,相应的赎金为一两至十两,以一两为差;从徒刑一年到徒刑五年,相应的赎金从十二两到一斤八两,以三两为差;流刑五等,其相应的赎金都是一斤十二两;死刑的赎金则是二斤赎金的形式,史称北周“其赎罪,金、绢兼用”[9] 如果以绢代金的话,那么“应赎金者,鞭杖十,收中绢一匹流徒者依限,岁收绢十二匹死罪者一百匹由于流刑“俱役六年”,按照“岁收绢十二匹”的规定,流刑五等都应该缴纳七十二匹 同样根据《隋书·刑法志》,北齐的赎金制度是这样的:“赎罪旧以金,皆代以中绢死一百匹,流九十二匹,刑五岁七十八匹,四岁六十四匹,三岁五十匹,二岁三十六匹各通鞭笞论一岁无笞,则通鞭二十四匹鞭杖每十,赎绢一匹至鞭百,则绢十匹无绢之乡,皆准绢收钱 那么北齐流刑及五等徒刑的92匹、78匹、64匹、50匹、36匹等数字,是怎样计算出来的呢?我们判断这些匹数都来自两个数字之和,一个是按年头即每年12匹计算出来的,一个是按加鞭、加笞的赎金计算出来的,两者相加就是上面的匹数。
北齐徒刑需要加鞭、加笞,而赎罪“各通鞭笞论”,就是说加鞭、加笞的数量也对应着一份相应的赎金,其比率是“鞭杖每十,赎绢一匹”以赎金78匹的五岁刑为例,它的附加刑是加鞭一百、笞八十鞭一百折算为赎金10匹,杖八十折算为赎金8匹,所以赎鞭、赎笞合计是18匹,这是一部分赎金除掉了加鞭和加笞的18匹赎金,还剩78-18=60匹这60匹除以5岁,则每年赎金为60÷5=12匹请注意,这12匹与北周的“流徒者依限,岁收绢十二匹”,並无二致 以这种计算方法,既可以很好地解释刑罪四年、三年、二年赎绢之数;也可知道为什麽赎流刑需要92匹的数量了,因为流刑“鞭笞各一百……並六年”,“鞭笞各一百”合20匹,“六年”则12×6=72匹,二者合计恰为20+72=92匹唯一的遗憾,是按这个方法计算一岁刑时出现了牴牾不合之处由于一岁刑无笞、只加鞭一百,那么加鞭一百折合赎金10匹,加上一岁12匹,应该是22匹,然而这与《隋志》所云“二十四匹”不相符合对此我们无意推倒于本文的推算办法,而宁愿归罪于《隋志》“二十四匹”的记载有误 下面把北周、北齐的五刑赎金列为以下三表以供参考:表一流刑死刑北周流卫服流要服流荒服流镇服流蕃服磐绞斩枭裂赎金28两或绢72匹金32两或绢100匹北齐流刑未有道里之差。
鞭100、笞100,俱役六年绞斩枭赎92匹100匹 表二一岁二岁三岁四岁五岁北周鞭60笞10鞭70笞20鞭80笞30鞭90笞40鞭100笞50赎12两或12匹15两或24匹18两或36匹21两或48匹24两或60匹北齐鞭100鞭100笞20鞭100笞40鞭100笞60鞭100笞80赎(通鞭笞)12+10,24匹?12×2+12=36匹12×3+14=50匹12×4+16=64匹12×5+18=78匹表三杖鞭北周102030405060708090100赎1两/1匹2两/2匹3两/3匹4两/4匹5两/5匹6两/6匹7两/7匹8两/8匹9两/9匹10两/10北齐10203040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