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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家庭婚姻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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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ord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农村家庭婚姻问题农村;老年人;再婚;社会问题;思考 正文 改革开放的30年,不但大大的解放了生产力为社会积累了大量的物质财富,同时也给人民的生活习惯、思想意识带来了重大的变革自由、幸福、和谐是每个人包括老年人在内追求的共同目标在当今的社会,政策和法律在思想解放、行动自由方面给了每个国民足够的空间,人们在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努力是自己活得充实、幸福老有所养、病有所医,颐享天年,享受人间天伦,是每个老年人梦寐以求的理想可现实生活的种种无奈给老年人心里造成极大的反差,老年朋友们为此不断的努力,老年再婚成了老年人实现自己目标的首选,从而引起一系列家庭矛盾随着我国步入老年人社会的步伐加快,由老年再婚引发的家庭矛盾逐渐演变成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一、老年人再婚的阻力来源于世俗的压力及子女的反对 多年来,由于社会保障体系体系的缺失,“养儿防老”是几千年来解决养老问题的基本方法,这样就形成了我国的尊老、敬老、孝顺老人的传统美德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日益完善,加上人们的思想意识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在发生着日益深刻的变化.思想观念的多元化与风序良俗冲突不断加剧,社会生存压力不断加大,使子女们在赡养老人方面显得力不从心。

      同时,老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精神方面享受的客观要求,与子女们实际赡养能力的距离越拉越大子女与老年人之间由于年龄的差异,代沟现象日益明显,矛盾冲突不断老年再婚尤其在农村遭到子女们的反对和舆论排斥的现象大量存在 老年人再婚,要么是离异要么是丧偶老年人再婚大多都有一定的物质基础,对于此时的子女要么未成年,要么成年未成家,成家的也占有一定的比例,根据我国的“育儿防老”传统或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成年子女成为抵制老年人再婚主要力量有的成年子女担心老年人再婚后的配偶,在老年人过世之后的赡养和护理问题引发家庭矛盾;有的子女担心在老人去世后其再婚的配偶和自己分割老人的遗产;从而人为地制造障碍阻止老人再婚同时,也有的老年人为了自己的子女在社会上的“面子”,或免遭他人的舆论非议也迟迟不愿越雷池一步,而甘愿牺牲自己的幸福有的老人为了减少麻烦就直接和他人过上同居的生活 二、老年再婚因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划分不清、家庭共同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淆引起家庭纠纷 由于老年人经历人间沧桑,和多年来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在人到老年后把自己的一切的一切全部交给自己的子女,无数案例证明这正是部分老年人晚年生活凄惨的真正原因。

      再者,中国由于受几千年儒家学说的影响,在家庭内部讲究“大、和、统”,由于家庭内部血缘关系的延续,财产不分你我,家庭成员不分对财产的来源是否有贡献,更不分贡献的大小,都有家长统一掌控、调配使用,家庭成员发生矛盾由家长进行调处再加上“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思想根深蒂固,因此老年人的恋子情节浓厚老年人大都还有,自己的一生之所以去奋斗,去创业都是为了自己的孩子平时宁愿使自己吃苦也不能让孩子受罪,尽自己的最大努力使子女以后的生活好些、好些、再好些家庭一旦发生矛盾不论矛盾的性质也力争内部消化因此就形成“屈死不告状、饿死不做贼”传统观念上述种种原因,使老年人再婚后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交织,家庭共同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从而为以后家庭纠纷的发生奠定了基础 老年人再婚矛盾较多,就财产方面具体有以下几种:(1)夫妻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交织,导致婚后共同财产难于界定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据此规定在双方领取结婚证之前的财产为一方的婚前财产,老年人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司法实践中以结婚证领取的时间为界如果婚前同居时创造的财产,按照财产的性质与来源予以划分.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只要双方没有另外约定婚前的个人财产一直就是自己的私有财产2)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同财产、婚前个人财产相互重叠《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劳动所积累的财产为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在家庭共同财产占有很大的比重再者农村淳朴的民风使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双方自然就共同进行使用.由于长期在一起生活,在家庭财产实行统一管理的情况下这些问题处理不好就会产生矛盾 老年人再婚矛盾较多,就感情方面表现在年轻人普遍存在忽视老年人的情感及内心世界感受.即便使在赡养老人方面也是政府和司法机关通常也是强调物质上的供给,老年人在上了年纪后都感到孤独,压抑,郁闷,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老年人的衰老,老年人为了摆脱孤独,有的就冒着风险走上再婚的道路.这也是产生家庭矛盾的根源。

      三、老人赡养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60岁以上的公民为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逐渐丧失劳动能力,由于种种原因使年轻人与老年人在赡养老年人方面,无论是经济上还是精神上摩擦增多,纠纷不断这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整体提高和经济收入的不稳定造成的生存压力日益加大的客观原因有关,也与子女自身素质不高,只知道享受权利不愿履行自己的义务的主观因素有关有的子女不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说,反而不顾人伦和法律,出现伤老、坑老、骗老、害老的侵犯老年人合法的行为,尤其是老年人再婚后,一方有经济收入而另一方没有,此时有经济收入的一方又先死亡,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无论是让自己的亲生子女赡养还是让形成抚养关系的养子女或继子女赡养,引起的矛盾更为尖锐和突出致使老年人在风蚀残年需要子女赡养时却流落街头,其情景惨不忍睹 四、老年人在生活不能自理时的护理问题 老年人在步入老年期以后,由于行动不便,身体状况越来越差,生活自理能力越来越低这时正是需要有人护理照顾的时候,由于老年人和年轻人存在的代沟问题是老年人和年情人在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上存在分歧年轻人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推卸自己的责任不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

      导致老年人在住院期间或者生活不能自理时无人护理照顾,老人的正常生活秩序不能维持 五、老年人的遗产继承 贪图安逸,是人之本性作为一个自然人都不会把世界上的万事万物设计的按部就班,因而常常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并且事物的发展变化受各方面因素的制约与影响每个自然人生存都要有一定的物质作保证因此谁也不敢保证在其有生之年把自己毕生创造的价值与财富全部消耗掉,这样既不符合常理也是不可能的,因此生前要么留下遗产要么留下债务无论让子女们在自己下世后子女继承的是遗产还是债务,自己死后的继承问题是不可避免的可在现实生活中子女们的普遍想法确是只想继承老人财产而不想继承债务由于老年再婚使本来就比较复杂的继承问题更加复杂化在老年再婚引起的继承纠纷的案例中,婚生子女侵犯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养兄弟姊妹和继兄弟姊妹的合法权利的案件屡见不鲜有的婚生子女为了争夺老年人的遗产不择手段不惜作出伤害亲人感情的事情,更有甚者他们冒着犯罪的危险去争夺老年人的遗产他们的这些做法极大的伤害老年人的感情 六、老年再婚后的最后一个问题即为一方死亡后丧葬费的分摊及合葬问题 如果老年人再婚的双方都有经济保障倒还好说,问题在于一方有经济收入而另一方没有,此时有经济收入的一方又先死亡,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后死亡,后亡的一方,丧葬费的分摊在婚生子女或养子女或继子女之间难免会产生纠纷。

      更为突出的是双方都死后,按照我国的风俗夫妻合葬问题,婚生子女与养子女或继子女站在各自的立场上为争夺老人的遗体或骨灰发生冲突 解决农村老人再婚引起的社会问题的方法和对策: 1、加强普法宣传,努力使《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物权法》《合同法》《继承法》《治安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并能取得实效 虽然,我们进行了全国范围的“三五”普法,加上广播、影视等宣传工具,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宣传现在一般人的初级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应当都已经具备,只是知之不多,对法律的立法本意、立法背景以及对法条的深层次的精确理解了解的甚少另外,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断出台原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不断被修改,补充、完善和废止因此普法教育是一个需要连续不断、经常进行的过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法律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有法可依”随着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逐步确立和日益完善,我们现在已经基本做到了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做的还不尽人意,形成现在的局面,是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现实生活中的领导干部们和公职人员以言代法、以权换法,权钱交易和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现象,层出不穷。

      领导和公职人员们的做法在社会上起到负面影响相当大尽管《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婚姻法》《刑法》《继承法》等一系列调整婚姻家庭的法律以及对婚姻家庭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最大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刑法》,在这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在《物权法》上,对财物所有权的取得、变更、消失及保护也能找到具体的条文与之对应在《合同法》上对调整人们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但指出了基本原则还给出了具体方法因此,在普法教育中,除了利用现有的宣传手段继续进行宣传外,加大领导干部及公职人员学法、守法、用法的监督力度还要进行严格执法通过严格执法来保护守法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更是对违法者以制裁,使之付出沉重的代价达到使以前那些曾经违法者以后不敢再违法,正在实施违法行为者能够有效地自觉中止自己的违法行为,也给那些已经产生违法意念的人员以警示努力使《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物权法》《继承法》《合同法》《治安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并能取得实效 2、充分发挥执法机关的作用,规范老年人再婚的行为,保护合法婚姻,打击违法婚姻,加强对子女在尊老、敬老,爱老、孝老方面的教育,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约束并打击坑老、啃老、虐待老人、遗弃老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充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及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可现实生活中老年人基于多方面的考虑和家中的保姆同居,和社会上的其他异性以各种名义保持着暧昧关系现象较多,真正的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的人甚少这为以后的老人的赡养、护理,父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遗产的继承等方面带来不少麻烦,有的家庭纠纷上升为刑事案件,教训不能说不深刻婚姻登记机关的加大宣传力度,规范老年人的再婚行为使老年人认识到不进行婚姻登记的所谓的事实婚姻关系给以后生活带来的麻烦,努力使老年人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再婚登记成为他们的自觉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有的子女,站在自己的立场上产生种种考虑,从而对老年人的再婚进行百般阻挠,其行为非但极大的伤害老人的感情,同时他们也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不要在当自己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程度,需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时而感到后悔莫及 《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教育子女使父母的天职也是他们不可推卸的责任,可现实生活中父母对子女的教育陷入种种误区现在独生子女较多,由于教育方法不对,子女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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