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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清朝如何对待死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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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清朝如何对待死刑清代秋审被视为国家大典,是对依律秋决但尚未执行的对象进行死刑复核的会审制度 其程序之严格、审议之慎重、情法之持平,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仅见即使在号称已形成“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当代中国,死刑案件也同普通刑案一样实行两审终审制,只是 多了一道死刑复核程序,并无清代秋审那般繁复厚重而严格审慎的程序与制度清代州县只有审理民事案件的自治权,刑事案件必须上报简略而言,对于死刑案件, 州县初审后,逐级报送知府、按察使、督抚复审地方各级提出定罪量刑意见,督抚如无异 议,即向皇帝奏报,并抄送副本与刑部分管司皇帝收到督抚奏报后,交三法司(刑部、都 察院、大理寺)依律拟罪若涉死罪,则纳入秋审程序秋审主要确定死刑对象的类别,分为情实、缓决、矜疑三项,乾隆前-期又加入留养、承 祀两项若断为情实,则执行死刑;缓决者继续监侯,于次年秋审时再行议处;矜疑是可矜 可-疑的略称(乾隆三十二年改为可矜),符合此项者可获减刑留养是考虑到罪囚有赡养老 病双亲的责任而免其死罪,承祀则是考虑到罪囚家族香火承续而免其死罪秋审大概可分为两个阶段前.阶段为-•至四月,书吏起草文案,分管事务的刑部司官(主 事、员外郎、郎中)对文案进行增删并附“看语”(判案意见),最后交山刑部堂官(尚书、 左右侍郎)批阅。

      最初的看语称作“司看”,第二次为“覆看”,第三次为“总看”司看用蓝笔, 覆看用紫笔,总看用墨笔.三看之后,还有堂官的批语,可说慎之又慎后阶段为五至七月, 刑部将地方督抚审案结论与刑部看语对照,再分两次会议(司官为主体的“司议”与堂官为主 体的“堂议”)进行讨论,从而得出刑部的最终意见随后,刑部准备好文案,由九卿科道会 审(九卿会审主要是形式上的意义,基本都会接受刑部意见),定议后向皇帝报告(若大臣 们意见不一致,则将正反观点一并上奏),山皇帝作出终极勾决:予勾(立即执行死刑)或 免勾(筲不执行死刑)姑举两例光绪六年(I860年)六月四日,安徽某县人姚绍海途遇卖布裤的侄子姚本之,因侄子 常不务正业,姚绍海怀疑其伟卖布裤为赃物,诘问之,遂起争执姚绍海伙同侄孙姚得意将 姚本之捆绑,打算带同家训斥路上姚本之不服,高声辱骂姚绍海,后者心中愤慨,欲杀之 除害,即同姚得意斩杀姚本之致命伤为姚绍海所致对此案,三法司拟律意见法“依故杀之法,绞”此意见获得裁可,姚绍海被判绞监候留 待秋审0秋审中,司看意见很简单,只两个字:“拟缓”覆看批:“谋毙卑幼,情节较惨惟衅 起管教,死者卧地辱骂,已属理曲犯尊该犯有心致死,系山死者不务正业,恐被连累起意。

      尚可原缓总看则批:“死者并无为匪确据......该犯辄商同族人,谋毙其命,情节极为残忍 似难以,衅起管教,等词,率行拟缓仍记候窠核司看与覆看都赞成缓决,总看却看重该案件属于极残忍谋杀,且死者并无为非作歹的确 据,因此不太赞成缓决,但并未给出结论,血是慎称需要留待日后审核那么,堂官乂是如何批示的呢?当时的刑部尚书张之万批道:“总批是难以原缓、刑 部左侍郎薛允升(其人系晚清律学名家)则批道:“谋杀虽较故杀情节为重,惟系临时起意, 与平素仇隙不哇、蓄意残杀究屈有间既无另有起衅别情,似或可宽其一线尚 书赞同总看而拟缓,左侍郎却以“临时起意”而希望“宽其一线”,堂官意见并不统接下来的司议上,意见获得统一:“情节较惨,姑以衅起管教并无诈赖别情,尚可宽其 •线仍恭候堂定司议结果与薛允升的意见接近,倾向于缓决堂议记载暂缺此案最 终以情实上报皇帝,估计在堂议环节张之万的意见获得更多支持光绪九年,皇帝勾决结果 为“予勾”,姚绍海被判执行死刑,此时离其犯案已过三年同在光绪年间,29岁的贵州绥阳县陈姓丫头因贫穷盗窃杨氏棺内玉镯依照洁律,“凡 发掘坟,见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开棺见尸者,绞”,陈丫头原拟绞立决,后改绞监 候。

      部议时有两个细节引起争论:一是该棺木浮厝,属停柩浅埋,不同于已垒坟,也不同于 未殡埋棺木;二是棺盖未钉,陈丫头无凿据实迹备官员就陈丫头盗窃时有无见尸、盗浮厝 棺物和盗坟冢在吊刑上的区别、拾石垫起棺盖换窃与锯缝凿孔盗墓的区••别反复讨论,最后方 定“可宽其一线,于黄册内声叙办理气所谓“声叙”,又叫“声请”,即将记有斟酌是由的纸片 添附在奏报皇帝的题本中,作为附加说明通过上述町以看出,清代的秋审制度,在复核死刑上确实慎之又慎,一定程度上避免了 误杀和乱杀,正如龚鼎孳所言,“务斟酌情法之平,使无仓卒锻炼之憾”(这里的“情”,主要 指案件具体情形、情势,而不一定指情感、人情)=据学者孙家红研究,有清-•代,不完全 统计大概有四分之三的死刑监候犯人,在经历一次或若干次秋审后,被免于死刑处罚对秋审制度的一•个常见误会是,终极勾决权在皇帝手中,因此生杀大权全操于皇帝一人, 不杀是“市恩”,杀是“乾纲独断”这并不公允诚然,在所有刑事案件中,皇帝都掌握了杀 与不杀的决断权,但他并不能完全一意孤行首先,判刑依据的律例,表而上山皇帝立法, 实际上却是历代官僚共同体集体确定的精炼规范(口人寺田浩明有详细论述),皇帝也不能 长期、任意地凌驾于律法之上。

      其次,律例之外,还有传统道德规范,诸如“天命”、“仁义” 等范畴,皇帝同样不能超越其上最后,但并非最不至要的,皇帝本人没有审判权,只有对 大臣经过层层程序、集体讨论之后提交的定罪量刑结论的选择权与决定权,从而并不能如起 源于前苏联的党治体制之下的独裁者-样拥有无限裁量权事实上,如果我们稍微涉猎一下 消代帝王的勾决记载,就会发现,他们旺盛的精力与审慎的态度,令人吃惊当然,清代秋审制度也并无无懈可击太平天国兴起之后,“就地正法”被大规模实施, 导致最高死刑复核权下移,造成滥用死刑,这有些类似于中国1950年代镇反运动的情形 到了晚清,法学名家沈家本对秋审制度展开激烈批评,倡导改革及至清朝覆亡,立宪共和, 政体大变,秋审制度也被废止不过到1933年,学者黄康还发表《论秋审制度与欧美减刑 委员会》,冀图部分恢复秋审制度董康青年时激烈主张废除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包括秋审), 而用西方法律制度取而代之,但在中年之后,他却为秋审制度鼓与呼,是他糊涂保守,还是 确实不忍见到传统法制菁华被彻底毁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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