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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活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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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宝路
  • 文档编号:23720453
  • 上传时间:2017-12-02
  • 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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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豫中医〔2012〕 3 号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各省辖市卫生局(中医管理局)、省直医疗机构: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制订了《河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贯彻执行执行中若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反馈联系人:段瑞昌联系:0371-65897959二○ 一二年一月三十日河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活动,根据《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对河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活动作以下规定: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按照《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管理办法(试行)》(豫中医〔2006 〕24 号)规定注册后,可在西医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临床科室执业,并按照注册范围开展相应诊疗服务二、已经取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取得医学影像、麻醉、病理等专业从业资质(含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上岗证书)的人员,经 所在执业机构确认,可以从事相应专业临床诊疗活动,其诊疗行为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取得执业资格并在医疗机构注册后依法取得处方权,根据临床需要出具中、西药处方其中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使用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执行本规定作为《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主题词:中医 医师 执业范围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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