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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下地方税收管辖权面临的挑战及应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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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杨***
  • 文档编号:318297400
  • 上传时间:2022-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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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字经济下地方税收管辖权面临的挑战及应对    姚远摘 要:数字经济的超地域性、跨界经营和寡头垄断特征给财税体制带来极大挑战,现行税法下基于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收管辖并不能适应数字经济的变化,造成一定程度的地方财权事权不统一和较大的地方税收不当竞争风险本文从财政分成体制改革、现行税法修订和税制全面进化三个层面给出应对这一问题的思路Key:数字经济;地方税收管辖权;财税体制改革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2019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已达31.3万亿元,占GDP的比重达到34.8%随着数字经济规模扩大,相应的传统行业市场份额减小,并直接影响地方税收而现行税法对数字经济的地方税收管辖权有空缺或争议,实务中数字经济业务对交易发生地和收入来源地的地方税收贡献很小,带来了地方事权财权的不统一一、数字经济的特点(一)超地域性互联网公司通过对信息的聚合加工处理,上为供需双方提供服务,业务运营并不依赖特定地点,公司机构所在地、货物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收入来源地出现分离例如网约车平台公司滴滴出行,公司机构所在地设于天津,但客运服务提供地和消费地分散在全国各地二)跨界经营。

      互联网公司运营多采用底层平台和上层变现的两层架构,底层平台通过低价薄利甚至是亏损的方式吸引用户资源,上层变现则是在其他行业以数据和流量为核心资源运营获利例如亚马逊公司以线上零售为底层平台,通过低价亏损的方式获取用户流量和数据资源,而真正盈利的是基于大数据的云计算、广告等服务三)寡头垄断互联网公司极度依赖用户资源的数量和随之而来的增量数据价值,规模经济是核心竞争力之一,因此数字经济在各领域都通过并购重组走向寡头垄断二、数字经济对地方税收管辖权的挑战(一)税源高度集聚在总部机构所在地现行税法下,增值税纳税地点为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货物或劳务的机构所在地,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为企业注册登记地以滴滴出行为例,其总部设于天津,虽然根据地方网约车管理要求,基本都在客运服务提供地设立了分支机构,但仍以总部名义统一对外运营,由总部开具发票并在总部所在地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根据规定在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二)运营地、来源地承担公共服务成本虽然数字经济产生的税款均在总部机构所在地缴纳,但与其实体业务相关的公共服务成本由货物或劳务的提供地、销售收入的来源地承担仍以滴滴出行为例,其实体业务为城市公共客运服务,地方政府承担了这类服务的道路建设维护成本、交通安全行政管理成本、环境保护和恢复成本等,而劳务提供地、收入来源地和机构所在地不一致使得承担成本的地方政府没有获得任何税收汇报,造成了地方政府权责不统一的问题。

      三)强议价能力带来不当税收竞争风险互联网公司作为轻资产公司,总部机构设立地点的可选择性较强;而数字经济寡头垄断的特性,使其在与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沟通过程中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随着数字经济对传统行业的进一步侵蚀替代,地方税源高集聚度和不均衡性将越发凸显,在此驱动下,地方政府间在数字经济领域开展不当税收竞争的风险可能急剧增加三、应对挑战的路径思考(一)短期财政分成层面数字经济打破了原有商业模式中地域、产业、分工的定义,基于传统工商业流通模式的增值税和基于常设机构标准的企业所得税短期内难以调整其税收属地管辖原则为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国内地区间税收管辖不公平问题,短期可从财政分成体制出发可行方案一是降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比例,同时通过将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下划至地方、加快房地产税立法、提高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比例等方式確保财力;二是基于互联网公司寡头垄断特征,建立管理范围清单,针对清单内企业税收全部归属中央财政,再统一根据确定的数字化标准下划给地方财政二)中期税法修订层面从中期看,应修订国内税法使其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原则上国内税法的修订应与国际税制兼容企业所得税方面,OECD近年来致力于寻找数字经济领域的解决方案,虽然目前还未完全形成国际共识,但针对利润分配及联结度原则的修订给出了三个方案,即用户参与方案、营销型无形资产方案和显著经济存在方案。

      在国内税法修订时可借鉴OECD方案,例如拓展“机构、场所”范畴,将“显著经济存在”纳入常设机构认定规则,综合考虑用户群所在地、用户对数据的贡献度、来源地的数字化内容体量、最终交付的责任、是否存在持续性的营销活动等因素合理分摊税基增值税方面,OECD发布的《国际增值税/货物劳务税指南》中目的地原则已得到普遍认可,可在数字经济领域的增值税法规中体现三)长期税制进化层面税制是随着经济形态变化而变化的,例如增值税的产生是为了适应工业革命带来的分工深化,消除原来税制的重复征税等问题数字经济是一场经济形态的新变革,适应大工业生产分工所需的增值税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已逐渐显示出一些问题,一是增值税和终端消费税均将最终税负归集到最终消费者,但增值税的遵从成本和征管成本要远高于终端消费税,二是数字经济模式中数字的无形资产取代了有形产品成为支持价值创造的主要进项,而增值税进项抵扣的设计使得“无形进项”难以抵扣这类问题不仅仅存在于增值税,数字经济对经济形态的改变还改变了企业创造价值的方式,例如大型互联网公司往往维持长年亏损、不产生企业所得税,数字经济还模糊了个人不同类型收入的划分概念等因此,从更长远来看,整个税制的进化可能是应对数字的终极方案。

      例如增值税通过制定知识产权所得税收优惠等部分解决无形资产进项抵扣问题,或者通过全面整合的终端消费税取代当前增值税体系等Reference:[1]高金平《数字经济国际税收规则与国内税法之衔接问题思考》[J]《税务研究》2019,11,70-76.[2]谢波峰,陈灏《数字经济背景下我国税收政策与管理完善建议》[J]《国际税收》2019,3,20-24.[3]OECD《工作计划——制定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的共识解决方案》.[4]OECD《国际增值税/货物劳务税指南(2015)》.(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  扬州  225000)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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