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综合).doc
116页目 录 第一章 施工测量 3第一节 一般规定 3第二节 施工控制测量 3第三节 施工控制测量 4第四节 建筑物的垂直度和标高控制 5第五节 变形测量 6第六节 竣工测量 6第二章 地基与场地土方工程 7第一节 总 则 7第二节 土方开挖前的准备 7第三节 基础土方施工 8第四节 施工验收 10第五节 混凝土垫层 10第三章 钢筋混凝土工程 10第一节 模板工程 10第二节 钢筋工程 13第三节 混凝土工程 17第四章 砌体工程 26第五章 屋面及有水房间防水层 27第六章 地面与楼面工程 28第一节 一般规定 28第二节 垫 层 29第三节 面 层 29第四节 工程验收 30第五节 防水地面工程蓄水试验 31第七章 门窗工程 32第一节 木门的制作工程 32第二节 木门安装工程 34第三节 钢塑门窗的安装工程 35第四节 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 35第五节 门窗工程验收 37第六节 玻璃幕墙工程验收 37第八章 装饰工程 40第一节 一般抹灰工程 41第二节 装饰抹灰工程 42第三节 涂料工程 42第四节 混凝土表面和抹灰表面施涂 44第五节 玻璃工程 44第六节 工程验收 45第九章 屋面工程 45第一节 屋面找平层 45第二节 屋面保温(隔热层) 46第三节 屋面卷材防水 46第十章 外墙外保温 47第十一章 钢结构施工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49第一节 本工程的专业特点: 49第二节 主要技术指标和说明: 49第三节 钢结构的制造、加工的设计要求 50第四节 钢结构制作安装中的质量通病 51第五节 监理工作的控制重点及目标 55第十二章 给排水、消防、(采暖)安装工程 62第一节 一般规定 62第二节 开工前的准备 66第三节 机械设备安装 67第四节 卫生器具安装 67第五节 室内消防设备安装 68第六节 管道安装 69第七节 管道的水压试验、闭水试验和系统冲洗 71第八节 监理检查签证内容 72第九节 竣工验收 72第十三章 通风与空调工程 73第一节 常用标准、规范及原则 73第二节 风管、部件制作及安装 80第三节 空调系统 84第四节 防腐和保温 85第五节 管道的水压试验和系统冲洗 85第六节 通风系统 86第七节 监理审查签证内容 86第八节 竣工验收 87第十四章 电气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87第一节 综述 87第二节 电气监控部位 90第三节 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控制项目 90第四节 电气安装工程监理预控措施 103第五节 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监理要点 104第六节 电气安装工程常见质量通病 105第十五章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106第一节 安全管理体系监理要点 106第二节 工现场临时用电监控要点 108第三节 塔吊运输安全监理要点 110第四节 竖井垂直运输监理要点 111第五节 电气焊作业安全监理要点 112第六节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要点 113第七节 施工机械安全防护监理要点 114第八节 消防监理要点 115第一章 施工测量第一节 一般规定一、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规定及中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8-85规定,及有关国家法令、政策规定执行。
北京地区还须执行北京市强制性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施工测量规程》DBJ01-21-95的规定二、测量作业所用的水准仪、经纬仪、测距仪、铅垂仪、标尺、钢尺等仪器工具,使用前应按要求作必要的检验和校正,否则不得使用 三、上岗人员应有上岗资格并相对固定,工作中要注意人身和仪器安全,在高空、危险地区工作,必须采取保护措施 四、施工测量方法必须遵循‘由整体到局部’,‘先控制后测设’的原则 五、督促、检查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前的复测,严格审核原始数据的正确性施工中建筑物的平面、高程控制,沉降观测,轴线与垂直度控制,竣工测量等工作,要求其记录、计算成果、图表清楚,签署完善,并有认真的复核和验算 六、施工单位进场后,应及时将施工测量方案、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仪器、设备检定合格证书上报监理单位七、施工单位应将红线桩的校核成果、水准点的引测成果及施工场地设置的平面座标控制网(或控制导线)及高程控制网测定后,经自检、质检合格并签署齐全,填写《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A2表)上报监理单位查验 八、施工单位应将红线桩、水准点、工程控制桩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第二节 施工控制测量 一、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部署,制定确实可行的测量放线组织方案。
二、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对由建设单位提供的红线桩或坐标控制桩和水准点及时进行校核,验收合格后须采取保护措施施工过程中要保护好其桩位并引测至安全位置,以作为建筑物定位和检查定位的依据 三、建筑物的平面控制: 1、建筑物的平面控制网,可按建筑物、构筑物的特点,布设成十字轴线或矩形控制网 2、施工单位经检查复测合格后,测定建筑物轴线控制桩 四、建筑物的高程控制: 1、建筑物的标高控制网,一般设计单位至少应提供两个水准点,施工方应根据复核后的水准点或已知高程点引测,引测高程采用附合测法,重点工程闭合差不得超过20√Lmm一般工程不得超过30√Lmm(L为测线长度以km为单位)第三节 施工控制测量 一、 一般要求: 1、施工放样应有下列资料为依据: 总平面图,建筑物的设计总说明,建筑物、构筑物的轴线平面图,建筑物的基础平面图,设备的基础图,土方开挖图,结构图,管网图等资料 2、在施工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围,应设置线板或控制桩并标注清楚测量人员在大型设备基础浇注过程中,应及时看守观测,当发现位置及标高与施工要求不符时,应立即通知施工人员及时处理 3、沿规划红线兴建的建筑,在放线后,还要由城市规划部门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破土动工,以防新建建筑物压、超红线。
建筑物的定位放线: 1、在建筑物矩形控制网的四边上,测定建筑各大角的中线或轴线控制桩(引桩)时,要以各边的两端控制桩为准,量通尺测定该边上各轴线控制桩后,再校核各桩间距 2、根据各中线、轴线控制桩测定建筑物各大角桩和中线、轴线,在投测各桩间距合格后,若高层竖向使用外控法施测时,还要将主要轴线准确地延长到距相当于建筑物高度的长度以外,能稳定保留桩位的地方或现有建筑的墙面上3、验线时首先要检查定位依据的正确性和定位条件的几何尺寸,再检查建筑物矩形控制网的建筑物四廓尺寸轴线间距此外,不仅要检查各大角桩位、槽线情况,还要检查各轴线,特别是主要轴线的控制桩(引桩)位是否准确和稳定 二、 基础放线: 1、测量放线前应对各轴线控制桩进行检测,以防用错轴线控制桩 2、根据基槽边上的轴线控制桩,用经纬仪向基础垫层上投测建筑物四大角、四廓轴线和主轴线,经闭合校核后,再详细放出细的轴线 3、验线时首先要检查各轴线控制桩有无用错和位移,再用经纬仪检查各轴线的投测位置(基础定位),然后再实量四大角和各轴线的相对位置,以防整个基础在基槽内移动借位,另外,验线时应检查垫层顶面标高 三、基础验线时的允许偏差见表1的规定:表1长度L≤30m30m 四、土方工程与地基工程顶面标高要求见表2的规定:表2 允许偏差项 目表面平整度(mm)顶面标高(mm)回填土工程20+0,-50灰土地基1515砂石地基2015 五、管道附属构筑物安装测量的允许偏差见表4的规定:表4测 量 项 目允许偏差(mm)管道构件中心线的定位5管道标高的测量5管道重直度的测量H/1000 注:H为管道垂直部分长度(mm)六、设备安装测量,要求基础竣工中心线必须进行复测,两次测量的较差不应大于5mm,一般设备基础基准点的标高偏差应在2mm以内第四节 建筑物的垂直度和标高控制 一、根据《现行建筑结构施工规范》规定,测量竖向垂直度时,每隔3~5条轴线取一条竖向控制轴线,各层均应由初始控制线向上投测二、层间垂直度竖向测量偏差不应超过3mm,建筑全高垂直度测量偏差不应超过3H/10000(H为建筑总高度)三、建筑楼层标高应由首层0.000标高控制,层间标高测量偏差,不应超过3mm,建筑总高累计偏差不超过3H/10000(H为建筑总高度), 四、现浇柜架剪力墙轴线位置允许偏差见表4.3的规定 :表4.3轴 线 位 置梁、柱剪力墙允许偏差(mm)85第五节 变形测量一、 一般规定: 1、大型或重要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在工程设计时,应对变形测量统筹安排,施工开始时即应进行变形测量。 2、每个工程至少应有3个稳固可靠的点作为基准点,变形观测点应设在变形体上能反映变形特征的位置 3、每次变形观测时,应采用相同的观测路线和方法,观测人员,所用仪器、设备要固定,设备要进行检校,并作详细纪录 4、水平位移和垂直位移的变形测量后应根据工程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图表,变形分析等资料5、观测方法和精度应满足国标《工程测量规范》等有关规范要求二、沉降观测: 1、塔吊基座及邻近建筑沉降观测: 根据施工情况,及时对塔基四角及邻近建筑进行沉降监测,确保施工中,塔吊及邻近建筑物的安全 2、建筑、构筑物自身的沉降观测:建筑、构筑物的沉降观测,可根据施工情况,按设计要求进行观测 三、位移与倾斜观测:当基坑较深时护坡桩在基坑开挖后,受到侧压力影响,会产生位移,为了确保护坡桩及邻近建筑物的安全,施工单位应及时对护坡桩及邻近建筑物进行监测第六节 竣工测量 一、竣工测量是评价和验收工程是否按设计施工的基本依据,是工程交付使用后进行管理、维修、改建的依据,为此,施工单位必须认真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所承包工程范围内的竣工文件资料 二、对于地下管道及隐蔽工程,回填前应实测其位置和标高,作出记录,并绘制图表,做到不漏测,不缺验收单据。 三、竣工总图应及时编绘,并按实测资料绘制竣工总图编绘完后,应经原设计及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的审核、会签 四、工程竣工总图,应按该工程要求编绘,竣工测量应实测,其内容和要求应符合国标《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规定与有关规范、规定要求第二章 地基与场地土方工程第一节 总 则一、在开挖前应有明确的技术交底,保证施工和人身安全凡设计有要求的要按设计要求办理,无要求的应按相应施工项目规范办理二、地基与基础施工前,要认真熟悉图纸,结合施工实际编制切实可行、经济合理的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组织方案第二节 土方开挖前的准备一、开挖前,作好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工作,弄清场地、地下管线和构筑物,开挖区域内的地质报告和钻探资料,将座标方位及水准基点引至施工现场,弄清相临建筑物的构造,基础深度及与开挖边的影响总之要予见到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尽量解决在施工之前二、按规划和设计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