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信赖利益及其司法救济).doc
9页信赖、信赖利益及其司法救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蒋华强2005-08-31 10:06:43 来源:[论文概要] 当允诺不发生法律效力,基于对允诺的信赖而引起当事人的利益变动,特别是固有利益的减少和订约机会的丧失时,司法如何救济的问题成为我国现行法律的盲点本文提出了“信赖是指当事人相信对方的允诺而善意的法律行为”和“信赖利益是指当事人因信赖而致原有状态改变的利益”两个概念,并对这两个概念进行了分析,由此界定出因信赖而引起的原有利益减少的数量,即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进而指出当允诺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信赖方又发生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请求允诺方执行允诺、返还财产、赔偿财产利益损失和机会利益损失等途径对信赖利益损失进行救济全文共 7926 字 由美国的富勒教授的一篇具有最高轰动效应的论文——《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所引出的“信赖—信赖利益—信赖规则”的问题,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虽有隐约的体现,但缺乏系统的规制究竟何为信赖、何为信赖利益、对信赖利益的损失如何救济等问题成为本文研究的对象 一、 信赖的概念分析 (一)信赖的概念 语言学家认为:信赖,是指信任并依靠 这里的信赖作动词用,表示一种心理状态。
法学家认为:信赖,是指当事人相信要约或合同而为准备签定合同、签定合同、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所导致的财产减少和与他人订约机会的丧失我们认为:从法律的意义上,信赖不仅是一种善良的心理状态,更是在这种善良的心理状态驱使下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换言之,信赖是一种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行为,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结合,是受主体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活动 信赖的基本表现是一种心理活动,但法律所强调的是这种心理活动所产生的客观后果相信对方的允诺是行为人内在的主观动因,行为则是外在的客观表现而因为信赖所导致的财产的增加或减少和与他人订约机会的存在或丧失是信赖的法律后果因此,法律上的信赖是指当事人相信对方的允诺而善意的法律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二)信赖的特征 信赖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特征首先,信赖是以意思表示为基本特征的法律事实它既要求当事人有以取得某种民事后果为目的的内在意志,也要求通过适当的形式将这种内在意志表现出来,使别人了解其次,信赖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特征的法律事实 信赖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还具有不同于一般法律行为的特征: 1、行为主体的特殊性 作出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并不当然是信赖的主体。
信赖的主体不仅要满足具有行为能力这一要件,还有限制其范围的特殊要求信赖既然是当事人相信对方的允诺而善意的法律行为,那么信赖的主体就必须是对应于作出允诺的一方而言,是允诺一方的对方一方的允诺总是针对特定的人或者不特定的人,但这项允诺不论是是针对特定的人或者不特定的人,总要在允诺中限定了接受允诺的对象范围尽管这个限定的对象范围可大可小,但都取决于作出允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接受允诺的对象是由作出允诺的一方在作出允诺时予以指定的,允诺所及范围之外的人不能成为信赖的主体简言之,信赖的行为主体必须是被允诺的对象 2、意思表示的从属性 信赖的意思表示不是信赖主体的任意,它有自己的轨迹可循信赖主体的内在意思是为了满足允诺人在允诺中所要求的条件,且这种满足必须通过适当的形式去实现,目的是促使允诺人履行自己的允诺如果信赖主体的意思表示与允诺无关或超出允诺要求的范围,则此意思表示不能成为信赖的意思表示,否则,信赖将失去追求的目标,泛滥成灾我们要将信赖的意思表示比喻成一列火车的话,允诺就是控制火车运行的铁轨,火车可以是客车或货车,可以开的快或慢,但只能在这条铁轨上朝着既定的目标行驶由此可见,信赖的意思表示是对允诺的回应且只能是对允诺的回应,没有允诺就没有信赖的意思表示。
信赖的意思表示不能由信赖主体主动、积极地作出,而要等允诺来临时才能作出响应,表现出鲜明的从属性 3、行为内容的善良性 信赖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其内容必然也是合法的但信赖作为非常态法下适用的法律概念(这点下文将展开论述),对其内容的要求不仅局限于合法,还要求善良合法的行为不一定是善良的行为,善良的行为也不一定是合法的行为,二者存在着交叉信赖的内容就必须是合法与善良兼而有之,是二者的重合任何含有恶意或非善良的行为,无论其形式如何,均不能称其为信赖 (三)信赖的证明 信赖是法律行为,属于法律事实的范畴,而任何法律事实的存在均需要予以证明同样,信赖也需要予以证明其存在,否则,我们将失去研究的意义通常情况下,信赖的证明责任在于行为人 首先,行为人要证明允诺的存在允诺是信赖的前提,没有允诺就没有信赖,要证明信赖的存在必先证明允诺的存在行为人要证明对方提出了允诺,并且这种允诺是现实的或可期待的允诺必须是现实的,允诺人根据自身和受允诺人的实际状况提出的允诺要切合实际,并可以得到全面的履行但允诺的现实并不意味着允诺必定是允诺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它可以是允诺人的真实意思,也可以是允诺人的非真实意思允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指内在意志和外在表现的统一,而作为信赖的当事人所要证明的仅限于允诺人外在的表现,信赖人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去探求允诺人的内在意志。
他仅要证明允诺人作出了允诺,并且这种允诺依正常人的认知是真实可行的即可 其次,行为人要证明自己实施了行为行为人有义务证明自己对允诺人的允诺予以了信赖行为人不但要相信对方的允诺,还要基于相信作出相应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行为人因为相信允诺,主动地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满足允诺的要求或促成允诺的履行如父亲向儿子表示:你如果白天在家学习,不出去玩,晚上就带你去礼堂看电影儿子相信了父亲的允诺,非常认真地在家里写作业,没有出去玩,可是晚上礼堂因为开会不放电影,父亲没有履行允诺这里儿子要证明自己主动的作为——写作业,被动的不作为——没有出去玩 再次,行为人要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出于善意行为人行为的善意性,这一点在认定信赖时是至关重要的行为人必须证明自己的信赖是出于善良的动机和目的,是为了促成允诺的实现如果行为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允诺存在瑕疵不可能实现,而故意作出相应的行为,造成损失,则这种行为就是非善意如某甲向某乙允诺:你把承包的鱼塘填掉,我在原地盖一幢房屋给你出租某乙明知承包的鱼塘不允许填埋,更不允放建房,但正好养鱼的市场行情不好,就顺势将鱼塘填掉,然后要求某甲赔偿某乙的这种行为不是出于善意,就不是信赖。
最后,行为人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允诺之间的因果关系信赖的从属性表明了信赖与允诺之间的主从关系,同时也表明了它们相互之间的因果关系信赖源于允诺,是基于允诺而派生的法律行为,允诺是信赖的原因,信赖是允诺的结果一个允诺可能引发一个或数个信赖,不同的数个信赖可能源于同一个允诺但不管是一因一果,还是一因多果,原因和结果之间必然有内在的联系,允诺和信赖之间也是如此行为人实施了某种法律行为并不必然就是对允诺的信赖,行为人必须证明所实施的法律行为是基于允诺,是相信允诺的结果,是为了成就允诺的结果只有这样,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才能称之为信赖 二、信赖利益的概念分析 (一)信赖利益的概念 关于“信赖利益”的定义,中外有如下诸种学说: “损失说”认为:“信赖利益者,指当事人相信法律行为有效成立,而因某种事实之发生,该法律行为(尤其是契约)不成立或无效而生之损失,又称消极利益之损害以缔约过失责任为背景探讨“信赖利益”的大陆法系多持此说在大陆法系中,信赖利益又称为消极利益或消极的契约利益指信赖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有效的相对人,因表意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撤销意思表示所受的损害该说将信赖利益片面地局限在损失的范畴,混淆了利益和损失这两个意思相悖的不同概念,把利益的某种变化结果作为利益本身的定义,违反了逻辑学上的定义规则。
“利益说”认为:“信赖利益是信赖合同有效成立所带来的利益该说以利益而非损失界定信赖利益,虽可避免逻辑上、理论上、词语上的混乱与矛盾,但仍难清楚地揭示信赖利益的内涵它将信赖利益定义为合同有效成立所带来的利益,忽视了信赖方本身原有利益的变化,无法反映信赖利益的本质 “处境变更说”认为:“信赖利益指原告信赖被告的约定(许诺),使自己产生自我状态的变更,”“自我状态的变更”抑或“自我处境的变更”实际上是损失说的变相表述,意指因信赖许诺而致自己财产的减少和与他人订约机会的丧失 该说强调了信赖方自我状态的变更,并把变更的方向固定为损失,不能全面地涵盖信赖方自我状态变化的全部走向和结果 我们认为,信赖利益是指当事人因信赖而致原有状态改变的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和机会利益正如富勒在解释信赖利益时说:“基于对被告之许诺的信赖,原告改变了他的处境例如,依据土地买卖合同,买方在调查卖方的所有权上支付了费用,或者错过了订立其他合同的机会我们可以判给原告损害赔偿以消除他因信赖被告之允诺而遭受的损害我们的目的是要使他恢复到与允诺作出前一样的处境在这种场合受到保护的利益可叫作信赖利益 但信赖利益并不完全等同于“因信赖被告之允诺而遭受的损害”。
当事人因信赖而导致固有利益的改变,这种改变可能产生两种不同的结果,一种是导致固有利益的增加,另一种是导致固有利益的减少无论是增加,还是减少,总是对固有利益的改变,这种因信赖改变了的固有利益就是信赖利益信赖利益与原有利益进行比较,增加的部分就是信赖的赢利,减少的部分就是信赖的亏损,即信赖利益的损失,也就是“因信赖被告之允诺而遭受的损害”因此,信赖利益不绝对是遭受的损害,也包括取得的利益,是原有状态有可能朝两个方向改变的利益 (二)信赖利益的特征 信赖利益是信赖的产物,与通常意义上的利益相比,具有如下的特征: 1、信赖利益表现为财产利益或机会利益 财产利益包括:(1 )为准备签约或为签约而支出的费用2)因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3)为准备签约、签约、准备履行合同、履行合同而对原有财产作出处分,引起的财产价值的变化财产利益主要来自积极作为的信赖机会利益是当事人相信允诺而不作为所导致的与他人订约机会的丧失,是一种可得利益损失,主要来自于消极的不作为的信赖 2、信赖利益是改变了原有状态的利益 信赖利益作为一种利益,它产生的前提是对允诺赋予了信赖的当事人在允诺前即已经拥有利益,比如成就允诺圆满的金钱、财物以及与他人的订约机会。
但是这些原有的利益还不是信赖利益,只有在当事人因信赖而致原有利益发生变化时,变化了的利益才可称为信赖利益也可以说,信赖利益是因信赖而引起的原有利益的变量 3、信赖利益是信赖的产物 当事人原有的利益可因任意的使用、处分而产生不同的变化,也可因妥善的保存、维持而一成不变信赖利益则必然是变化了的利益,否则对它的研究就毫无意义但是不是所有变化了的利益都是信赖利益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产生信赖利益的原因只能有一个,那就是信赖只有当事人因信赖造成原有利益的变化才衍生出信赖利益 (三)信赖利益的损失 我们研究信赖利益的要旨不在于因信赖引起的原有利益的增加,而在于原有利益的减少以及对减少的利益的赔偿对于减少了的信赖利益,或者说因信赖而引起的原有利益减少的数量,可以称之为信赖利益的损失通过对信赖利益损失的研究,确定损失的范围,给予司法救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护信赖是我们的目的所在 富勒认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可以分为两类:必要信赖的损失和附带信赖的损失必要信赖的损失是原告通过合同所可获得好处的“代价”,它包括对双务合同中明示或默示条件的履行、对单务合同中所要求之行为的履行、为这两种案型的履行所做的准备以及因缔结合同本身所受的损失,如错过缔结其他赢利合同的机会。
附带信赖的损失是自然而然产生的,可以从合同中预想到的,但却不构成完善原告合同权利的必要行为,他不能够被看作是被告履行的“代价”而大陆法系的信赖利益损失包括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所受损害是被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