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之职业病管理制度.docx
3页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之职业病管理制度 职业病管理制度 1.公司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全体员工(含临时工)缴纳工伤保险金; 2.职业病属于工伤,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安全环保部负责; 4.佳木斯市卫生局指定的职业病定点诊疗机构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属的职业病科; 5.对于经职业健康体检初步诊断为疑似职业病的人员,由安全环保部根据佳木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疑似职业病告知书”,填写《职业病诊断申请表》和《职业病诊断职业史证明》,同时提供由人力资源部提供的“劳动关係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向佳木斯市卫生局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经专家组会诊后,由佳木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科出具有三名以上职业病鉴定专家签章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6.安全环保部依据《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向佳木斯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书》; 7.员工定诊为职业病后,经过一个**期,可向安全环保部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由安全环保部向佳木斯市医疗保险局工伤科提出认定申请,佳木斯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委託相应医院做出鉴定结论,并给付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8.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单位承担,在此期间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9.发现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安全环保部应负责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0.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原有的待遇不变; 11.职业病**由工伤保险指定医院承担,费用由市医疗保险局支付; 12.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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