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师考试辅导资料(25).doc
4页经济师考试资料(25) 七、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资产税务处理的基本原则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1、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2、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1)房屋、建筑物: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5)电子设备:3年3、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1、生物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生物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生物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物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2、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年限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最短折旧年限为10年;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 (四)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1、无形资产的摊销(1)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2)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3)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准予扣除 2、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2)自创商誉;(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五)其他资产的税务处理存货的税务处理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企业使用或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存货的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存货的计价方法: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八、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一)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二)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1、直接抵免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免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据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我国实行限额抵免,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税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2、间接抵免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税法规定抵免限额内抵免 九、税收优惠(一)项目所得减免税(二)民族自治地方减免税(三)加计扣除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 2、企业安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四)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免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五)加速折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所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六)减计收入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七)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税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十、征收管理(一)纳税地点(二)纳税方式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四)预缴申报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五)汇算清缴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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