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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印证规则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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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口供印证规则一、证据印证规则 案例:受贿人具有职务便利,行贿人带包携款入室行贿前后有人证明款项的存在与否,而且指控受贿发生的时间之前不给行贿人办事,尔后则很快为行贿人办了事,但接受贿赂的情节只有行贿人陈述而没有受贿人印证,请问,是否可以认定受贿罪成立?1、自由心证证明模式下的处理结果 内心确信,不需要重复验证,判决不需要说明理由2、客观真实证明模式下的处理结果 判决结果的客观性和可检验性,重复的事实审,稳定的证明结构、非直接和非言辞的审理方式我国实行的是印证证明模式刑诉解释第105条: 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二、口供印证规则 1、口供的证明力规则 2、口供的真实性规则 3、口供印证的类型:重叠型印证和同向型印证(李建明2005,p28) 4与口供补强规则的关系 口供印证规则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口供印证规则包括口供补强规则口供补强规则:仅适用于口供本身即包含全部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狭义口供印证规则:适用于口供本身不包含全部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形口供补强规则更为侧重于证明,是作为证明标准的印证规则。

      因此,其表述通常为: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定案而狭义的口供印证规则则更为侧重于单个证据真实性的审查,是作为证明力规则的印证规则因此,其表述通常为:可以采信某证据,或不得采信某证据 被告人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相互印证的,的,可以采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信其庭前供述 被告人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相互印证的,可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据与庭前供述印证印证的,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最高人民法院刑诉解释第83条三、司法解释中确立的口供印证规则1、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但庭审中翻供 刑诉解释83条:“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我国司法解释确立了优先采信庭前供述的规则请对比证言采信规则: 78条:“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2、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庭前就翻供) 83条:“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刑事指导性案例:徐科故意杀人、强奸案 被告人徐科,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山东省莱芜市浩阳美术学校负责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7月11日被逮捕山东省莱芜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徐科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向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徐科辩称,其没有强奸和杀害被害人,其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系被刑讯逼供所致,被害人系死于交通事故其辩护人提出,认定徐科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 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查明:被害人鞠某(女,殁年18岁)于2008年6月15日到被告人徐科开办的山东省莱芜市浩阳美术学校应聘担任临时代课教师6月20日19时许,徐科驾驶摩托车到浩阳美术学校将鞠某带至莱芜市兆峰陶瓷公司宿舍区其租住处练习画画。

      当日21时许,徐科向鞠某提出发生性关系,鞠某拒绝并大声呼救和拨打报警后徐科驾驶摩托车将鞠某送回浩阳美术学校,在途经莱芜市第一中学老校区东侧南北街与莱芜市凤城西大街路口时,徐科驾驶的摩托车撞上路桩鞠某从摩托车后座摔下,并称头疼、头晕徐科唯恐事情败露,遂产生将鞠某抛弃之念当夜,徐科驾驶摩托车将鞠某带至莱芜市莱城区牛泉镇云台山风景区“红旗飘万代”石碑南侧后,又产生强奸之念当徐科欲对鞠某实行强奸时,遭到鞠某的强烈反抗,徐科即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朝鞠某头部猛砸一下,后又用双手掐鞠某的颈部,致使鞠某不再反抗随后,徐科将鞠某抱至“红旗飘万代”石碑东南侧山沟旁的路基上,又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朝鞠某的后脑部猛砸数下并将鞠某推至沟内:徐科在确认鞠某已经死亡后逃离现场,并在逃跑途中将鞠某的衣物和眼镜、手表、等物品丢弃 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科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徐科故意杀死被害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徐科强奸未遂,可依法对其所犯强奸罪从轻处罚但徐科故意杀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徐科上诉提出,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其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致;被害人鞠某系交通事故致死其辩护人提出,认定徐科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上诉人徐科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其还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又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徐科犯罪性质恶劣,手段卑劣,无悔罪表现,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徐科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为防止罪行败露,又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徐科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严惩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刑四终字第100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徐科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尸体检验结论及法医分析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尸体枕骨距“人字缝”顶端下3cm处见一“Y”字形骨折,右侧颅顶骨见一3cm3cm的骨荫,“Y”形骨折与骨荫不在同一平面内,二者不是同一次外力作用形成,且骨荫为生前损伤;“Y”形骨折与骨荫明显不符合被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头部往右倒地形成的损伤形态,也不符合抛尸过程中形成,被害人系头部受到钝器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的可能性大 “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本案的证据分析思路: 第一,被告人主张其口供系刑讯逼供所致,是否成立?(能否合理说明翻供理由?) 第二,被告人辩解被害人死于交通事故,该辩解是否成立?(辩解是否成立?) 第三,如果翻供理由和辩解不能成立,其庭前认罪供述与本案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达到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庭前供述是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四、口供印证规则运用中的操作问题 1、注意印证证据本身应具备证据能力 2、注意印证证据应尽量不采用笔录形式 (谢小剑2004,p72) 3、注意不要刻意忽略辩解和无罪证据,只重视有罪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 4、应重视针对单个证据的质证,而非一组证据的集中质证,注重辅助证据的运用。

      谢小剑2004,p74) 5、注意审查数份口供和其他证据印证的关系 (杨志杰案)“杨志杰被收审至第5天,卷中始见第一次供认有罪的笔录,至3月29日共有6次有罪供述,而这6次口供一次次不同,修正、补充、完善,最终与现场勘查笔录趋于一致 推荐阅读:1、龙宗智:印证与自由心证2、李建明:刑事证据相互印证的合理性与合理限度3、谢小剑:我国刑事诉讼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4、陈瑞华:论证据相互印证规则5、贺平凡:论刑事诉讼中的数量认定规则阅读案例:杨淑敏故意杀人案在被告人翻供的情况下如何根据供证关系定案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3,法律出版社,2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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