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_HJAITISA 03-2020 熔融态铝及铝合金.docx
6页产品类型产品型号的构成与说明产品型号的构成产品型号的说明按生产方式划分按化学成分划分合金化代号原料代号斜杠牌号电解法生产纯铝产品型号以合金化代号、原料代号、斜杠(/)加牌号的形式表示T 表示添加了合金化元素;N表示未添加合金元素D 表示以电解铝液为原料/符合 GB/T 1196 或 GB/T 3190 的规定精铝符合 YS/T 665 或 GB/T 3190 的规定重熔法生产纯铝D 表示添加有电解铝液原料;A 表示添加有铝锭原料;Fi 表示添加有铝及铝合金废料(i 表示添加废料的级别,废料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当添加有多个级别的废料时,代表各级别的数值间以逗号相隔)符合 GB/T 1196 或 GB/T 3190 的规定精铝符合 YS/T 665 或 GB/T 3190 的规定铝合金变形铝及铝合金符合 GB/T 3190 的规定;铸造铝合金符合 GB/T 8733 的规定;铝中间合金符合 GB/T 27677 的规定熔融态铝及铝合金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熔融态铝及铝合金的要求、生产过程工艺控制、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和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电解法或重熔法生产的熔融态铝及铝合金(以下简称铝液)2 引用标准GB/T1196 重熔用铝锭GB/T3190 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GB/T7999 铝及铝合金光电直读发射光谱分析方法GB/T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8733 铸造铝合金锭GB/T17432 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分析取样方法GB/T20975 (所有部分)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GB/T27677 铝中间合金YB/T665 重熔用精铝锭3 要求3.1 产品分类3.1.1 产品类型、产品型号铝液产品类型和产品型号的构成与说明如表 1 所示表 1 铝液产品类型和产品型号的构成与说明3.1.2 标记示例铝液的标记按照产品名称、本标准编号、产品型号的顺序表示标记示例如下:示例 1:未添加合金化元素,以电解铝液为原料生产的,牌号为 Al99.85 的熔融态铝及铝合金,标记为:4.2.2 使用的原材料中含有稀土、Cd、Hg、Pb、Cr 等元素时应在随行文件中注明铝液 YS/T 1004-ND/Al99.85示例 2:未添加合金化元素,采用电解铝液和铝锭生产的,牌号为 Al99.85 的熔融态铝及铝合金,标记为:铝液 YS/T 1004-NDA/Al99.85示例 3:采用电解铝液、铝锭和一级废料生产的,牌号为 6063 的熔融态铝及铝合金,标记为:铝液 YS/T 1004-TDAF1/6063示例 4:采用铝锭、一级废料和三级废料生产,牌号为 6063 的熔融态铝及铝合金,标记为:铝液 YS/T 1004-TDAF1,3/60633.2 化学成分3.2.1 以电解铝液或纯铝锭(重熔用铝锭或重熔用精铝锭)重熔生产的熔融态铝,化学成分应符合牌号对应标准(如表 1 所示,GB/T 1196 或 YS/T 275 或 YS/T 665 或 GB/T 3190)的规定,Cd、Hg、Pb、Cr6+含量应符合 GB/T 3190 的规定。
3.2.2 熔融态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应符合 GB/T 3190 的规定;熔融态铸造铝合金化学成分应符合GB/T 8733 的规定;熔融态铝中间合金化学成分应符合 GB/T 27677 的规定;3.2.3 需方需要其他化学成分的铝液时,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后在订货单(或合同)中具体注明3.3 温度铝液到达需方现场时,温度不宜低于 760℃,需方有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后在订货单(或合同)中具体注明3.4 夹渣应对重熔法生产的铝液进行夹渣检测,限定的夹渣量应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后在订货单(或合同)中具体注明4 生产过程工艺控制4.1 电解法生产的熔融态铝4.1.1 应合理控制各项电解工艺参数4.1.2 应加强工具防护,并尽量缩短铁质工具在电解质内的作业时间,以避免作业中杂质元素过多地熔入电解槽内的绿叶中4.1.3 应定期检测电解槽铝液中 Fe、Si 等元素的含量4.2 重熔法生产的熔融态铝及铝合金4.2.1 铝熔体进行精炼、扒渣后,表面应没有肉眼可见的浮渣6+4.2.3 熔化炉应定期进行清炉4.2.4 原材料应无腐蚀,且不应混入冰、雪、雨水、油污、泥土等杂物5 试验方法5.1 化学成分5.1.1 化学成分分析方法应符合 GB/T 20975 或 GB/T 7999 的规定,仲裁分析应采用 GB/T 20975 规定的方法。
5.1.2 分析数值的判定采用修约比较法,数值修约规则按 GB/B 8170 的有关规定进行,修约数位应与牌号对应标准(如表 1 所示,GB/T 1196 或 GB/T 3190 或 GB/T 8733 或 GB/T 27677 或 YS/T 275 或 YS/T665)规定的化学成分极限数位一致5.2 温度采用精度不低于 1℃的测温仪进行温度测量5.3 夹渣可参照附录 B 规定的方法或按照供需双方商定的其他方法进行检测6.4.1 Cd、Hg、Pb、Cr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Cd、Hg、Pb、Cr 元素除外)和温度检验6.4.2 Cd、Hg、Pb、Cr 宜每年检测一次,有特殊要求时供需双方共同确定检测周期,并在订货单(或6. 检验规则6.1 检查和验收6.1.1 产品应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6.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与本标准及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属于温度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时起立即提出,属于其他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 3 个月内提出。
如需仲裁,可委托供需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在需方共同取样6.2 组批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产品应由同一牌号、同一铝水包或熔化炉的产品组成6.3 计重产品应检斤计重6.4 检验项目6+ 6+6+合同)中具体注明6.4.3 应对重熔法生产的铝液按批检测夹渣,有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共同确定检测周期,并在订货单(或合同)中具体注明6.5 取样6.5.1 化学成分6.5.1.1 电解法生产的熔融态铝在该批产品对应的电解槽中,将取样勺插入铝水平以下进行取样其他按 GB/T 17432 的规定执行6.5.1.2 重熔法生产的熔融态铝及铝合金将熔化炉内浮渣撇净后,采用取样勺于溶体 1/3~1/2 深度处舀取铝液,缓慢倒入取样模具内,其他按 GB/T 17432 的规定执行6.5.2 夹渣按《融态铝及铝合金夹渣检测方法》或供需双方商定的其他方法进行取样6.6 检验结果的判定6.6.1 化学成分6.6.1.1 电解法生产的熔融态铝电解槽舀取的试样化学成分分析结果不合格时,允许在铝水包中进行二次取样分析,第二次分析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6.6.1.2 重熔法生产的熔融态铝及铝合金任一试样的化学成分分析结果不合格时,允许进行第二次取样分析,第二次分析结果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6.2 温度温度低于 760℃时,允许更换测温仪表后进行第二次测温,第二次测温结果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6.6.3 夹渣夹渣量不合格时,允许进行第二次取样检测,第二次检测结果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7.1 标志应在每台铝水包适宜位置标明:供方名称;熔化炉号或电解槽号;牌号;批号7.2 包装、贮存7.2.1 铝液应用铝水包包装盒贮存7.2.2 铝水包应依据容量和运输方式等进行设计设计应使铝水包出现异常事故时不致发生泄露,如升降杆断裂、运输故障等铝水包应包括系紧装置以保证铝水包能安全到达运输工具7.2.3 铝水包的排出装置及其配套的安全装置应与需方的卸载方式(包括采用吊车或倾翻机构倾倒卸载的方式、利用虹吸原理的压力卸载方式等)相适应7.2.4 铝水包达到的最大体表温度不能引起铝水包机械性能的显著降低7.3 运输7.3.1 应当制定科学的工艺技术措施防止铝液喷溅伤人7.3.2 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铝液遇水爆炸的防范措施7.3.3 应采用冶金铸造起重机吊运铝液高温作业人员应注意采取隔热、降温等措施,预防高温伤人。
7.3.4 铝液地面运输车辆应为专用运输车辆,并应设置安全警示报警装置7.3.5 铝液吊运及运输车辆,应当与建筑物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准许与其他物体碰撞或跨越其他生产设施7.3.6 装运铝液的专用车辆不准许在煤气、氧气、氢气管道下方和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区域停留7.4 质量证明书每批产品应附有符合本标准要求的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供方名称;产品名称;牌号;熔化炉号或电解槽号;批号;净重;各项检验结果和技术监督部门印记;本标准编号;出厂日期或包装日期8 订货单(或合同)内容订购本标准所列的材料的订货单(或合同)内应包括下列内容:产品名称;牌号;重量;其他废料的级别废料的要求典型废料1 级表面清洁、合金元素明确、单块重量大于0.5kg 及最小几何尺寸大于 2.0mm 的铝及铝合金废料1.报废的铝锭; 2.铸锭的切头、切尾;3.铸锭的低倍试片;4.各种合金的洗炉料;5.炉子中的残料,铸造成块的残料;6.挤压残料及压废的中间毛料;7.板材、带材、管材、棒材的废品、废料;8.最小厚度 2.0mm 以上所有规格的型材废料;9.直径大于 2.0mm 以上所有规格的线材废料2 级符合铝及铝合金 1 级废料要求,但内部夹杂及氢含量较高的铝及铝合金废料1.炉子大修、中修后的洗炉料; 2.采用 3 级或 4 级废料复化所生产的铸锭;3.通过率杂货提炼所生产的铸锭3 级合金元素明确、单块重量小于 0.5kg 或最小几何尺寸小于 2.0mm 的铝及铝合金废料1.压渣金属、飞溅炉外或溜槽外的金属;2.铝屑及其压缩块;3.壁厚 2.0mm 以下的管材、型材废料;4.直径 2.0mm 以下的线材废料;5.除铸锭低倍试片外的所有试验料4 级合金元素不明确、严重锈蚀、脏污或混合金的铝及铝合金废料1.混合金的铝屑及废料;2.铸造井、地沟内碎渣;3.严重锈蚀或脏污的废料表 A.1附录 A(规范性附录)铝及铝合金废料铝及铝合金废料的级别、要求及典型废料见表 A.1。
附录 B(资料性附录)熔融态铝及铝合金夹渣检测方法B.1 范围本附录规定了熔融态铝及铝合金夹渣测定用试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