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税部门参与小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与相应对策.doc
8页1浅析国税部门参与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相应对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相关体制机制的不断完善,相当多的纳税人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而被宣布破产,由此带来了我们国税部门如何在企业的破产清算中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问题事实上,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了解和缺乏实践经验,在很多破产案件中已经出现了不同程度地税收流失一、存在的主要问题:1.不知道申报债权或申报的债权不完整《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 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 时候法院或纳税人并没有履行或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国税部门又没有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就会出现未能申报债权造成税款流失的情况在申报债权的过程中,税务机关往往不知道将欠税形成的滞纳金一并申报债权,即使想到要申报滞纳金,但可能又因为不知道滞纳金计算的截止日期而作罢,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 号)作了明确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
2.对管理人处置有形动产产生的增值税没有获得优先受偿2《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根据上述规定,管理人在处置企业有形动产时产生的增值税理应作为破产费用而在分配财产时优先受偿但事实上破产管理人往往不会代表纳税人主动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在分配破产财产时也不会将之放入破产费用之中,而税务部门在债权人会议上也可能因为对上述规定的不熟悉而丧失主张税权的机会,造成税款的白白流失3.对企业与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税金没有获得优先受偿《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企业与当事人履行未完毕的合同极有可能产生应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由于破产企业大都事实上已经脱离了税务部门的管理,使得企业一般不会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相应的税款既没有申报也不可能在分配破产财产时优先受偿4.国税部门对破产企业的税收管理基本处于真空状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信深圳公司破产案件有关法律问题的批复》第二条的规定,只要纳税人未依法向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就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包括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3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在 实际征管中,破产企业基本都不会再按期申报纳税,税务部门对这些纳税人在采取收缴防伪税控设备、发票和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等管理措施后,对其破产期的税收管理基本流于形式,这也造成了税务部门在管理人处置资产和企业履行未完毕合同时在税款征收方面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5.对欠缴的税款没有采取有力措施在破产受理前予以追缴《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以笔者参与的破产案件来说,企业在欠缴税款后到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有相当长的时间可供税务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并且企业事实上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但由于种种原因最终丧失了实现税权的良机二、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1. 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会指定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作为破产企业的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但无论是《破产法》还是《征管法》都没有明确管理人如果没有代表破产企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时应承担的责任,事实上许多破产企业的管理人都是由政府相关部门的人员来担任,这就造成税务机关无法对管理人不履行相关义务进行有效监管。
《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第 060 号)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4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根据上述规定,清算所得的计算必须要等到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后才能算出,而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人所欠税款的清偿顺序是排在普通破产债权之前的,这就造成了逻辑上的混乱,在实际工作中无法实现清算所得税的优先受偿2.国税部门依法治税能力还需提高随着税收法制化和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国税部门依法治税的能力有了极大地提高,但是,由于多种深层次的原因,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征管手段不足和征管技术水平不高等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这就是使得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仍然在相当程度上依赖在征纳关系中取得强势地位,而不是将税收管理建立在掌握充分的情报证据、准确适用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遵循严谨科学的法律程序上长此以往,一旦当纳税人处于破产等非正常状态,需要完全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税权时,国税部门往往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3.相关专业人才的缺乏基层国税机关的法律人才目前相当缺乏,少量新录用的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基本都被分配在大厅工作,接触不到国税部门的核心业务,而拥有丰富工作经验,精通财会、税收知识的税务干部又大都没有接受过正规的法律学习培训。
因此,当纳税人存在破产的可能时,税务机关很难意识到要采取果断有力的措施来核实、收回欠税,防止新欠的发生;在纳税人被宣告破产,进入破产程序时,税务机关往往不知道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主张自己的税收权,在实践中有不少税务机关5不派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即使派人参加会议,也仅仅是走个形式而已4.与法院、政府有关部门、社会中介机构沟通交流不够法院作为最重要的司法部门,有着丰富的破产案件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但是对专门的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知识比较陌生,国税部门熟悉税收规定,精通税收、财会知识但不了解破产方面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由于两部门在日常工作中缺乏沟通交流,使得双方没有能够实现优势互补,共同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目前的破产管理人主要有两类组织和个人组成,一类是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一类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管理人如何代表企业履行税收义务并没有具体规定,因此管理人并不会主动与税务机关取得联系,而税务部门在参加债权申报和债权人会议时也没有主动和管理人联系,造成双方信息的缺失和沟通的不畅三、解决问题的对策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一是需要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破产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履行纳税义务并与税务机关加强沟通协调的责任;二是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增加税务机关可作为管理人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规定;三是在《征管法》或《破产法》及其配套法规中明确处置破产资产和履行破产企业和当事人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税金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四是对财税〔2009〕第 060 号文中债务清偿损益的计算作出明确规定,6建议以清算组或债权人会议确认的债权作为计算债务清偿损益的依据,取消按实际清偿的债务金额计算清偿损益的规定。
2. 加强依法行政的能力我省税收管理改革目标的第一个就是要实现税收管理的法治化,只有建立一支专业化水平很高的政策法规人才队伍,才能为依法治税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应按照高起点、严要求的标准,加大对政策法规人员培训的力度,选拔优秀的法规干部,探索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加强对非政策法规干部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培训,重点内容为《公司法》、 《破产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强制法》、 《行政复议法》等,不断提高税务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只有把依法治税的理念贯穿于税收服务和执法的全过程,在日常的工作中真正做到坚持组织收入原则、按照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提供纳税服务和依法打击税收违法行为,才能不断提高国税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3.做好企业破产前后的日常征管工作首先,对于出现新欠的纳税人,要认真核实企业的资产和经营情况,对可能出现资不抵债又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纳税人,要敢于按照《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防止出现企业申请破产后有财产但却无法清偿欠税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3〕22 号)第十五条规定,债务人经诉讼、仲裁、 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项规定为我们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排除了后顾之忧。
其次,在法7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我们仍要按照《征管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开展管理和服务,对于企业不正常申报和提供涉税资料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决不能主动放弃对企业的税收管理再次,破产企业在破产后向税务机关报送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时间必须在法院裁定认可财产分配方案之前,否则即使企业事后申报产生清算所得税也会由于无财产可供分配而导致税收无法得到实现最后,在企业破产程序结束后,要提醒管理人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办理注销手续前应当对企业破产时期发生的税款进行清算4.注重与法院、政府相关部门和中介机构的沟通协调法院是破产案件的主导部门,由于其对税收相关规定并不是很熟悉,因此我们应当主动与法院对接,争取其在申报债权、要求管理人履行相关职责、破产财产分配等方面对国税部门的支持同时,当破产企业欠缴税款金额较大或破产清算可能会产生较大应纳税款时应尽量争取法院指定税务机关参与企业破产清算当法院指定以政府相关部门组成的清算组为破产企业管理人时,税务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交流,努力实现既能充分保障职工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又能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优先实现税收权的双赢结果对作为管理人的中介机构,税务部门既要主动与其沟通,也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其履行管理人应代表破产企业履行的纳税义务,敦促其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和注销登记等涉税事宜。
5.适应新形势,强化情报管理和协税护税工作为适应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省局开发了江苏国税数据情报综合管8理平台,建议各级国税机关在采集外部数据情报时将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相关信息导入管理平台,作为各地开展欠税清理和风险分析的重要情报来源目前,有部分法院成立了网上拍卖平台拍卖破产企业的资产,对于法院拍卖破产资产的行为,由于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拍卖过程中产生的应税义务的纳税人仍应是破产企业,因此税务机关可以委托法院在将拍卖价款划拨给破产企业前对拍卖财产产生的税款实行扣缴,从而实现税收的优先受偿随着“ 营改增”的不断深入,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的相关税收也将纳入国税部门征管,我们应当借鉴地税部门的做法,与建设、国土等部门签订协税护税协议,在破产财产办理过户手续时委托相关部门代征相关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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