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政策讲解国税.ppt
25页高新技术企业执行增值税政策需要高新技术企业执行增值税政策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注意的几个问题 开篇寄语v感谢感谢::各位领导、老总及财务负责人对我们工作的一贯关心、支持;v珍惜:珍惜:科技局给我们提供这次与大家沟通交流的机会v 愿望:愿望:少占用时间,能有所帮助一、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v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v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v3、向农民收购初级农产品,可自开收购发票并按买价乘以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初级农产品,凭从销售方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金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v4、取得的运费发票按运费金额乘以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进项税抵扣时限v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v1、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抵扣v2、海关缴款书开具之日起180日内采集信息申报抵扣v3、货运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抵扣 三、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v1、不予扣税项目:、不予扣税项目:新条例第十条规定:v(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v(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v(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v2、不予扣税凭证:、不予扣税凭证:新条例第九条规定v“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v3.关于不动产的解释:关于不动产的解释:v建筑物建筑物 :财政部:财政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代码前两代码前两位为位为“02” ;构筑物:代码前两位为;构筑物:代码前两位为“03” ;其;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v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v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四、进项税的扣减规定v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增值税条例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况的,应在发生当期扣减无法准确确定的,按实际成本计算v2、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冲减的进项税额,应在发生当期扣减。
v3、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在取得返还资金的当期予以冲减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v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v(一)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起始时间,主要依据纳税人采取的销售结算方式 v(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v(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v(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v(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v(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v(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v(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v(7)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六、增值税征税范围规定v(一)基本规定(一)基本规定v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v 2. 销售,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v 货物,指除去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一切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 v 有偿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v3.“加工”是指受托为他人制造货物的业务 v4.“修理修配”是指受他人委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该货物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v 5.“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 (二)混合销售行为(二)混合销售行为v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例如,销售电梯并负责安装)v 2.新细则第五条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v3.新细则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v一是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v二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兼营非应税劳务征税(三)兼营非应税劳务征税v1.旧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v2. 新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四)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征税(四)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征税v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v2、未纳入扩抵范围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v3、已纳入扩抵范围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扩抵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扩抵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v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v5、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五)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五)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外物品的征税问题外物品的征税问题 v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v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v3、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v国家税务总局新出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 v1.降低了期一般纳税人标准:降低了期一般纳税人标准:由原注册资金500万元降低为80万元(含)以下,职工人数50人降低为10人(含)以下,扩大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商业企业的范围v2.缩短了期管理期限:缩短了期管理期限: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期管理的期限由原来6个月缩短为3个月;v3.新增了将其他一般纳税人纳入期管理的规定:新增了将其他一般纳税人纳入期管理的规定:v(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v(二)骗取出口退税的v(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v(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v期管理期限为6个月v 谢 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