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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词类研究综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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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汉语词类研究综述    吕煜芳++何清强摘 要:本文介绍了汉语词类研究的发展概况、汉语词类研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围绕解决词类研究中的不足而进行的各种尝试和努力重点讨论了沈家煊提出的“名动包含”模式,认为这一理论是迄今為止能解释汉语词类问题的最佳方案,同时认为该理论为今后的词类研究甚至整个汉语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Key:汉语词类 名物化 名动包含一、引言汉语词类体系的构建始自《马氏文通》,一百多年来,汉语词类问题的研究一直贯穿汉语语法研究的整个历史,在汉语语法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王力(1985:11-18)、吕叔湘(1979:40-53;1982:16-27)、高名凯(1953;1986:65)、朱德熙(1982:37-54)、陆俭明(2013)等众多学者为汉语词类研究做出巨大贡献尽管如此,在词类研究中我们始终面临两个难以摆脱的困境:第一,做到“词有定类”就“类无定职”,做到“类有定职”就“词无定类”(胡明扬,1995);第二,满足“简约原则”就违背“中心扩展规约”,满足“中心扩展规约”就违背“简约原则”(沈家煊,2007、2009)为了解决汉语词类研究的上述两大困境,学界进行了各种尝试和努力,尤其是沈家煊(2007,2009,2010a,2010b,2012a,2012b,2013)通过一系列论文提出了“名动包含”模式,该模式的提出为处于两大困境之中的学者们提供了研究的新思路,对一直在传统观念之下亦步亦趋的学者们来说,无疑打开了另一扇大门。

      下文将回顾汉语词类研究从初创到深入发展的概况,介绍汉语词类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和争议,其中重点介绍汉语词类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为解决这些问题而进行的各种尝试,尤其是沈家煊的“名动包含”模式二、汉语词类研究的发展概况(一)“词类”的提出汉语词类研究肇始于我国第一部系统的汉语语法著作《马氏文通》(以下简称文通)作者马建忠(1983:19)首先根据意义划分出了实字和虚字两个大类《文通》指出,“凡字有事理可解者,曰实字无解而唯以助实字情态者,曰虚字”将实字分为名字、代字、静字、动字和状字五类,把虚字分为介字、连字、助字和叹字四类《文通》问世之后,各种语法著作蜂起,其中当属黎锦熙(1992:16)的《新著国语文法》影响最大,该书第一次明确提出“词类”的概念,在对国语白话文的词汇划分类的时候指出“就语词在语言的组织上所表示的各种观念的性质,分为若干种类,叫作词类”从《马氏文通》到《新著国语文法》这一时期,虽然中国的语言学家们对汉语词类有了初步的认识,但是如何结合汉语自身特点运用国外语言学理论和方法来分析、归纳汉语的词类还处于探索阶段,马建忠和黎锦熙都是参照印欧语法对汉语词语进行分类,正如何容(1985:29)在《中国文法论》中评论的那样,这一时期的汉语词类研究“差不多都是依据欧洲文法的用例,把词分成八类,再加欧洲语言里所没有的‘助词,而成为九类”。

      换言之,这一时期语言学家们的研究模式是纯粹的“拿来主义”,直接把西方的词类套用到汉语词类上自从“词类”这一术语出现,汉语词类研究正式拉开序幕,其后对于这一领域的研究逐渐成为热点,学术讨论甚至争议也伴随始终,比如汉语有无词类、汉语词类的划分标准等问题,尤其在汉语词类划分标准上存在更多争论二)以词类划分标准为核心的汉语词类问题大讨论在早期的汉语词类研究中,词类的确定一般只能借鉴印欧语的标准,但随着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汉语本身的特点,特别是进入20世纪50年代以后,学界围绕汉语有无词类、词类划分标准、词类数目三个问题展开了一次大讨论关于第一个问题,高名凯(1953)认为汉语不是形态语言,所以实词是无法分类的,但吕叔湘(1954)随后指出,划分词类是进行语法研究的前提,如果不分词类就无法研究语法汉语有没有词类这一论题并未持续多久就形成较为广泛的共识,之后的争论焦点不再是能不能分,而是如何分而第三个问题即词类的数目,取决于分类标准这样,这场大讨论实际上是以词类划分标准为核心的当时学界关于词类划分标准有四种观点,分别从意义、形态、功能或三者统一的“广义形态”来划分汉语词类吕叔湘(1982:16-27)在《中国文法要略》中按意义和作用相近的归为一类,虽已强调“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仍以意义为主。

      王力(1984:12-29)认为“实词的分类,当以概念的种类为根据;虚词的分类,当以其在句中的职务为根据”也就是说,实词的划分标准是意义,虚词的划分标准是功能高名凯(1953;1986:63)主张将词的形态作为分别词类的主要标准,结果却得出汉语实词不能分类的结论方光焘主张把意义、形态、功能统一到广义理解的形态之中,用广义形态标准(即词与词的组合关系)来确定汉语的词类方光焘,1997)值得指出的是,吕叔湘早期倾向于把意义作为分类的主要标准,但是他在《汉语语法分析问题》中却改变了这种看法,明确主张“用句法功能做划分词类的依据”,认为“汉语没有严格意义的形态变化,就不能不依靠句法功能”(1979:33-34)朱德熙是坚决主张采取单一的功能标准来区分词类的语言学家之一,他在《语法讲义》中强调汉语里词的分类“只能根据词的语法功能,不能根据意义”(1982:37),后来在《语法答问》里再一次强调“划分词类的根据只能是词的语法功能”(1985:11)胡明扬(1995)在《现代汉语词类问题考察》一文中也认为“词类划分只能根据句法功能”虽然学者们在词类划分标准上没有取得完全一致的意见,但大多数学者还是倾向于将功能作为划分词类的主要标准。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汉语与印欧语之间的天然差异,词类的划分仍常常陷入标准混乱的境地词类划分标准讨论的目的之一是为语文教学服务,只有统一词类划分标准,才能方便语文教材编写,而大多数学者主张以单一的功能标准来划分词类,这对语文教材的编写具有重要的意义胡裕树(2011:284-298)主编的《现代汉语》提出“分类的基本根据是词的语法功能”实词分七类,虚词分六类黄伯荣和廖序东(2011:7)主编的《现代汉语》下册对划分词类的主要依据也是语法功能,形态和意义是参考依据将实词分成十类,虚词分成四类邵敬敏(2007:172-174)主编的《现代汉语通论》认为“汉语词类的划分主要依靠功能标准”上述几本现代汉语教材的编写都是以词的语法功能作为划分词类的标准,语文教材有了相对稳定的词类划分方式endprint(三)对汉语词类研究中“印欧语眼光”的反思如上文所言,汉语词类研究是从借鉴印欧语开始的随着研究的深入,中国的语言学家们发现,用适合印欧语的理论体系来分析或解釋汉语产生了越来越多的问题,这使他们越来越意识到“印欧语眼光”的弊端,由此引发了他们对汉语词类研究不足的反思王力(1984:28-29)指出:“咱们也不能把词的分类看得太重要了……至于象汉语这样的孤立语(isolating language),既然没有屈折形式,一个外国人尽可以完全不懂中国的词类就学会了它。

      恰因汉语词类可以从概念的观点上去区分,越发失去了它在语法上的重要性……假使在汉语语法上,仍象西洋传统的语法书,专以区分词类为能事,就是舍本逐末,离开语法学太远了朱德熙(1985:4)坚定地反对“印欧语眼光”,认为“印欧语眼光”就是“把印欧语所有而汉语所无的东西强加给汉语”他在《语法答问》的日译本序中敦促后来者要继续摆脱印欧语的眼光:“我们现在在这里批评某些传统观念,很可能我们自己也正在不知不觉中受这些传统观念的摆布这当然只能等将来由别人来纠正了,正所谓后之视今,亦犹今之视昔吕叔湘(2002:402-404)主张摆脱印欧语语法的束缚,从汉语自身的特点出发进行研究分析高名凯(1986)在《汉语语法论》前序中指出抄袭欧洲语的语法格局来给汉语语法建立“体系”不能解决问题徐通锵(1991;1994)明确强调不摆脱用印欧语的眼光来观察汉语的思想束缚,汉语的研究恐怕难以取得实质性的进展沈家煊(2010b)也认为过分注重汉语里名词和动词句法上的区分就是用印欧语“名动分立”的眼光来看待汉语,已经带来不良的后果在对汉语词类研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的过程中,一些学者从汉语自身的特点出发,试图找到适合汉语特点的词类研究方法,下一节将专门讨论汉语词类研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三、汉语词类研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一)汉语词类研究的两大困境上文提到,尽管以功能为标准划分汉语词类得到普遍认可,但由于印欧语词类研究的框架并不完全适合汉语的特点,在实践中无论何种标准均无法做到相对完美地分析、解释汉语即便是采用单一功能标准对汉语词类进行分类,在实践上仍出现了广义形态和狭义形态两种标准的矛盾:在词类划分中,主要依据词与其他词的组合情况即广义形态来确定词类,而在处理词的转类现象时,却坚持狭义形态标准,比如一个动词出现在主宾语位置,因为汉语无显性形态变化,仍认定为动词(沈家煊,2009)这样,汉语词类划分长期处于两大困境之中:一方面,若要实现“词有定类”就会出现“类无定职”,若要实现“类有定职”就会出现“词无定类”(胡明扬,1995);另一方面,若要满足“简约原则”就会违背“中心扩展规约”,若满足“中心扩展规约”就违背“简约原则”沈家煊,2009)先谈第一个困境上文提到,尽管有学者(如高名凯,1953)认为汉语无法划分词类,但绝大多数语言学家都赞同汉语的词是可以分类的,也就说“词有定类”吕叔湘(1954;1979:32)指出不给词分类,就无法进行语法研究,沈家煊(2009)指出词类是讲语法必不可少的理论构件。

      然而,正如胡明扬(1995)所指出的那样,在语法体系上出现了两个不同的词类体系,讲词类的时候是一个体系,在进行句法分析时又是另一个体系,使得词类系统与句法功能之间缺乏紧密的联系,无法用汉语词类序列来判断汉语句法的结构关系,结果就导致了“类无定职”当我们确认“类有定职”(如名词在主宾语位置、动词在谓语位置、形容词在谓语定语位置)时,又发现词类与句法成分不能一一对应,比如动词也可以出现在主宾语位置,这样,根据不同的句法位置上给同一个词分类就会分出不同的类,这就产生了“词无定类”的问题再谈第二个困境朱德熙(1985:77)认为评价一种理论或系统的时候,简明性跟严谨性一样,都是很重要的标准,可以立一套名目时就不必设立两套,给汉语划分词类时应遵循“简约原则”,即用句法成分功能来给汉语的词定类,词类和句子成分之间是一对一的关系,这一套名目就够了吕叔湘(1979:46)也坚持“简约原则”,认为“句子成分是A,B,C,D……,词类也是A,B,C,D……,岂不省事?”但是由于汉语缺乏形态变化,同一个词可以出现在句中多个位置上,比如“出版”一般认为是动词,遵照“简约原则”就不能把“这本书的出版”中的“出版”定为名词。

      语言学还有一个“中心扩展规约”,即以某个成分为中心扩展而成的结构,其语法性质与中心成分的语法性质一致(沈家煊,2011:69)根据这一规则,“这本书的出版”为名词性短语,“出版”就是名词因此,说“出版”是动词虽满足“简约原则”但违反“中心扩展规约”;说“出版”是名词,虽满足“中心扩展规约”,但违反“简约原则”二)解决汉语词类研究不足的尝试1.“名物化”与“简约原则”在20世纪50年代汉语词类大讨论中,由于汉语词类划分标准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词定类”与“类定职”之间存在矛盾,因而引发了“名物化”的讨论1956年,张志公在主持制定的《暂拟汉语教学语法系统》针对句子主宾位置上的动词、形容词问题,首次提出了“名物化”的处理意见名物化”就是说在主宾语位置上动词、形容词具有名词的性质,比如“他的来使大家很高兴”和“狐狸的狡猾是很出名的”中的“来”和“狡猾”分别失去了部分动词、形容词的特点,而获得了名词的特性,两者分别是动词、形容词的“名物化用法”黎锦熙、刘世儒(1960)也主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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