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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侵权责任之环境污染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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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ss****gk
  • 文档编号:287140945
  • 上传时间:202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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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论侵权责任之环境污染责任【摘要】近年來,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也越來越严重,防止坏境污染,保护 环境,维持生态平衡,已成为社会发展的-•项重要举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 责任法》,确立了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规则,対保护合法环境权益,制裁环境侵权行为具有重 要作用木文主要对我国目前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进行简要分析以加深理解关键词】环境污染侵权;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环境污染侵权是指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侵 权责任法》的颁布与实施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制度,无论是在环境污染侵 权责任的构成耍件,述是免责事由抑或是规定的第三人引起的不真止连带责任方血它拓展 了民事责任承担的原则规定,平衡环境侵权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充分体现了法律对环境权保 护的价值収向一、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第六•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 规定明确了我国对环境污染侵权行为适用尢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因此承担环境污染民事责任, 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须有污染环境的行为;二是须有环境污染的损害事实;三是污 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二、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 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Ai损害结果Z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该规定明确 了环境污染责任加害人主要是对因果关系和免责事由进行举证1、 因杲关系的举证责任根据该规定,对于环境污染侵权的因果关系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即加害人只有证明 了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Z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才能够免于承担责任,否则承担侵权责任2、 法定免责事由及其举证责任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行为人如果提出免责事rti,还要承担对免责事rh的证明责任由于环 境污染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因此并不适用法定的一般免责爭山,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在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有哪些是免责事由综合口前立法来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主要有第三人的过错、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1) 第三人的过鉛《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 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者追偿该规定 明确了第三人的过错不再是坏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加害人不得通过证明损害灰杲是 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而免除或减轻责任。

      第六十八条赋丫受害人选择权根据这一规定,第 三人的过错造成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原则上加害人并不能通过证明第三人过错造成环境污 染致人损害而免责此时,受害人既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 染者和第三人最大限度人在这里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2) 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的免责“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受害人故意指如果环境污染 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人过失造 成的,对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三、 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形式《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民事侵权的八种主要责任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如碍;消除危险;返 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方式可以单独适用, 也可以合并适用在环保实际工作中,最通常适用的责任形式有赔偿损失、排除危害、恢复 原状等污染行为如果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还可以请求排污单位承担停止 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8条还明确规定,两个以上污染 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筹因素确定四、完善环境污染侵权制度的建议根据当前《侵权责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肚可知,我国环境污染侵权制度存在以下不足: 1>关于损害赔偿范围,立法上对环境污染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未作规定,实践中对因环境污 染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法院一般也不认定。

      这与国际人权保护运动、环境保护潮流不相符 合,对受害人来说也不公平2、关于责任方式,一是缺乏对排除侵害成立耍件的进一步界 定,且没有“部分排除侵害”、“代替性赔偿”等过渡性质的责任方式的规定;二是损害赔偿 责任的保障制度尚未逑立,如国外行之有效的财务担保、责任保险、损害赔偿基金等制度在 我国基本上为空白3、关于叉害人救济的途径也存在明显不足一是缺乏对仲裁的规定 仲裁作为一种迅速、便利、经济的救济途径,在国外及国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都得到了广 泛的运川,我国环境法中,无论是棊木法还是各单行法皆未明确规定二是行政调解欠缺具 体化的操作规程目询,我国大多数环境纠纷都是通过行政调解处理解决,但对诸如调解机 构的纽成、办案程序、执法权限、资金、处理期限等都缺乏规范,很不完善针对以上问题 捉出以下完善的建议:1、 细化排除侵害的构成与方式鉴于排除侵害对工商业活动的过人打击,对其运用应当严格慎重,-•般只能适用于连续性、 反复性及不可恢复性的侵害,且应当进行严格的利益衡量,以兼顾产业的发展•公众权益的 保护同时,除完全排除侵害外,还应通过立法引进确立“部分排除侵害”、“代替排除侵害 的赔偿(即代替性赔偿)”等过渡性质的责任制度,以便法院或执法机关通过对有关利益的 比较权衡而对各种排除侵害的方式加以灵活运用,从而更好地兼顾各方利益及社会公正理想。

      2、 逐步建立责任保险与损害补偿基金制度环境污染侵权往往具有社会性,其受害地域广阔、受害人数众多、赔偿数额冃人,加害者一 般都难以承受对此,许多国家为确保受害人得到充分的赔偿,都对从事有高度风险的企业 进行强制性责任保险这样,因环境污染侵权而致赔偿责任时,就可通过保险的渠道将匕额 的赔偿金分散于社会,从而实现损害赔偿的社会化这既保障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安全,乂有 利于对受害人的及时救济,避免了各种矛盾的冲突及因之而生的社会动荡为此,我国也应 建立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保险机制,对有高度污染危险的企业,实行强制性责任保 险,并明确具体地规定承保范鬧、保险金额、责任条款和理赔程序等此外,针对加害主体 难以确定、或支付能力有限、或已经破产或关闭,而受害人急需救助等特殊情形,应根据我 国的具体国情,逐步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补偿基金制度3、 完善行政调解制度与仲裁制度行政调解是我国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寻求解决的重要途径,但就其运行而言,却又因缺乏具体 化的规范,以致有关主管部门不能公正、有效地依法开展工作,也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维护应制定具体的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或调解法,并对有关受案范围、主管机关、处理程序、 效力等作出明确规定。

      仲裁,作为一种灵活、经济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国外及国际环境污染 侵权纠纷中都有其运川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一般都关涉财产权益,把环境污染侵权纠纷解释 为“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一种并无不可考虑到环境污染侵权的复朵性,在损害事实、因 果关系、赔偿数额等事项的认定方血,双方当事人往往存在很大分歧,不易达成和解;而行 政机关的调解处理有时也不成功,因此,运用仲裁方式将会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四、结语环境问题关系人的生存和发展,治理环境污染成为壯界各国共同义务当前我国经济高速发 展,环境污染问题FI益严重,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对促进补-会发展和保护公民 权益都具有重要作川《侵权责任法》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进一步明确对实践中统一 该类案件的处理有重要意义,而相关规定的补充和修正也必将促进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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