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物权变动双..ppt
34页第二章物权变动本章内容v第一节物权变动的含义、原因v第二节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v第三节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v第四节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第一节物权变动的含义、原因v一、物权变动的含义从物权自身观察为,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从物权权利人的角度观察为,物权的取得、设定、变更与丧失一)物权的发生又称为物权的设定与物权的取得1、原始取得,非依据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如先占、发现埋藏物、拾得遗失物、取得时效、善意取得原始取得使标的物上原来存在的一切负担均消灭物权法第108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2、继受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依继受方法的不同,可分为:移转继受取得如因买卖取得创设继受取得如设定取得抵押权创设取得只能取得所有权以外的定限物权依继受范围的不同,可分为:特定继受取得,对特定标的物的继受取得如买卖取得概括继受取得,就他人的权利义务不限于特定物,全部予以继受的取得如继承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只负担特定物上的权利义务,而后者还及于个人的负担二、物权变动的原因一是法律行为,即依当事人的意思使物权变动,如抛弃、转让 ;二是事实行为和事件,如先占、加工、附合、继承等;三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如留置权、法定抵押权等的取得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四是公法上的原因,如征收、没收等。
第三节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公信原则一、公示原则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必须以一定的公示方法表现出来,才能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公示方法所具有使物权发生变动的机能,称为公示力公示方法:不动产为登记 动产为交付公示的效果: 公示生效要件主义公示是物权变动的有效要件,不公示物权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公示对抗要件主义公示不是物权变动的要件,但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登记要件主义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要件主义)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要件主义)v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乙(抵押与乙,未登记)甲的船舶丙(转让并交付)v丁(甲的燃料提供商,债务人)v戊(抵押并登记)v第一百二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v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公信原则v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既然以登记或占有为其表征,则信赖此表征而有所为者,纵使其表征与实际权利状态不符,对于信赖此表征之人也不产生任何影响公示方法具有的保护从事交易的善意第三人的机能称为公信力公信原则在动产物权上的适用,以善意取得制度出现公信原则在不动产物权上的适用,滥觞于德国例:甲乙丙出卖房屋转卖分别办理了过户手续但甲乙之间的合同无效1、承认公信力,丙取得所有权2、不承认公信力,丙不能取得所有权v注意:所谓公信力,是对第三人说的,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即丙的利益,而不是乙的利益v乙能否取得所有权,要看是否承认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第四节物权的公式v一、动产的公式v以法律行为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的,动产物权的公示,从动产物权的让与动态来看是交付,从动产物权的保持静态来看是占有v1、交付的含义v交付是指将动产的管领力转移于受让人v3、交付方式v(1)现实交付动产占有的现实移转v注意:当事人可以假借他人之手v通过占有辅助人v通过占有媒介关系v(2)观念交付动产占有的观念上的转移v观念交付是为了简化交易程序v简易交付v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v占有改定v第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v指示交付(返还请求权的让与)v第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v债权的返还请求权和物权的返还请求权v须通知第三人二、不动产的公示登记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是登记为什么是登记?公信度高、不动产的稀缺性、可行性、管理方便1、登记的含义指把土地及其定着物的所有权和他项权利的取得、丧失与变更依法定程序记载于专职机关所掌管的专门的登记簿册上登记的意义:完成物权公示的要求,通过登记为不动产交易提供具有国家公信力支持的、统一的、公开的法律基础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v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3、登记的种类v初始登记第一次登记v变更登记v预告登记v更正登记v异议登记v涂销登记v4、不动产登记的效力vA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取得、设定、丧失、变更时,不经登记不生效力。
vB不动产物权非因法律行为而变动着,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5、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的关系v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6、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及责任v登记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查登记v最重要的问题:v登记机关的审查是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登记错误谁应当承担责任?是当事人在搞鬼,登记机关问什么要承担责任?我们不可能每次都跑到现场勘测吧!我是信了登记才买的,登记机关就要承担责任!v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v问题:登记机关承担何种审查义务?v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v问题:登记机关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7、预告登记v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v(1)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v目的:使登记的债权具有物权效力,限制登记权利人处分其权利,为将来的物权登记做准备v(2)程序:约定申请v(3)效力:保全效力保障所登记的请求权法身指定的效果v(4)预告登记的失效:债权消灭v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8、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v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v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v(1)更正登记是指涂销错误登记,促使登记簿记载转台与真实不动产物权状态保持一致的登记v目的是为了保护真正的权利人、终止登记权利的正确性推定v程序: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v权利人书面同意或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v(2)异议登记是指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于现时登记的权利的异议的登记目的:是一种迅捷的临时性的保护真正权利人的措施,是对登记权利的正确性推定的异议,阻断登记的公信力,阻止第三人已登记公信力取得物权v程序:利害人申请v效力:立法没有规定登记的效力,理论上两种观点:A事后阻断vB事前阻断v失效: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