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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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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筑设计防火规》GB 50016—2014前 言1总 则2术语、符号2.1 术语2.2 符号3厂房和仓库3.1 火灾危险性分类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3.3 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3.4 厂房的防火间距3.5 仓库的防火间距3.6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3.7 厂房的安全疏散3.8 仓库的安全疏散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4.1 一般规定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5民用建筑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5.2 总平面布局5.3 防火分区和层数5.4 平面布置5.5 安全疏散和避难6建筑构造6.1 防火墙6.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6.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6.4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6.5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6.6 天桥、栈桥和管沟6.7 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7灭火救援设施7.1 消防车道7.2 救援场地和入口7.3 消防电梯7.4 直升机停机坪8消防设施的设置8.1 一般规定8.2 室消火栓系统8.3 自动灭火系统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5 防烟和排烟设施9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9.1 一般规定9.2 供 暖9.3 通风和空气调节10电气10.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10.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1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11木结构建筑12城市交通隧道12.1 一般规定12.2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2.5 供电及其他附录A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附录B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附录C 隧道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本规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前 言    本规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 号文)和《关于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94 号),由公安部消防研究所、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建筑设计防火规》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GB 50045-95(2005 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

          本规在修订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深刻吸取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认真总结国外建筑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和消防科技成果,深入调研工程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规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认真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开展了大量课题研究、技术研讨和必要的试验,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建设、科研、教学和消防监督等单位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共分12 章和3 个附录,主要容有:生产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分类要求,厂房、仓库、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耐火等级分级及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区与防火分隔、建筑防火构造、防火间距和消防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工业建筑防爆的基本措施与要求;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疏散距离、疏散宽度、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门设置的基本要求;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成组布置和储量的基本要求;木结构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设计的基本要求,以及为满足灭火救援要求设置的救援场地、消防车道、消防电梯等设施的基本要求,建筑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电气等方面的防火要求以及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与配电线路等基本要求。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主要有以下变化: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       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统一按照建筑高度进行分类;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      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 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 对消防设施的设置作出明确规定并完善了有关容;有关消防给水系统、室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要求;6. 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本规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公安部消防局组织、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容的解释鉴于本规是一项综合性的防火技术标准,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和问题,请径寄公安部消防局(地址:市西城区门南街70 号,邮政编码:10005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和组织公安部、消防研究所作出解释本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人:主编单位:公安部消防研究所公安部消防研究所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中国中元国际工程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中国中轻国际工程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公安部消防研究所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市建筑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东北电力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市公安消防总队市公安消防总队市公安消防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主要起草人:杜兰萍 马 恒 倪照鹏 卢国建 纹 王宗存 黄德祥 邱培芳 磊王 炯 杜 霞 王金元 高建民 晋丽 周 详 宋晓勇 克伟 晁海鸥引擎 曾 杰 祖玲 郭树林 丁宏军 友弟 云玉 树俊 实建华 黄晓家 向东 凤新 宋孝春 寇九贵 铁一主要审查人:方汝清 耀泽 锂 跃红 树平 福麟 何任飞 金鸿祥 王庆生吴 华 一平 丹 夏卫平 江 刚 党 杰 郭 景 珑 西伟胡小媛 朱冬青 龙卫国 黄小坤总 则 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

      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的目的   在建筑设计中,采用必要的技术措施和方法来预防建筑火灾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建筑设计的基本消防安全目标在设计中,设计师既要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空间与平面特征和使用人员的特点,采取提高本质安全的工艺防火措施和控制火源的措施,防止发生火灾,也要合理确定建筑物的平面布局、耐火等级和构件的耐火极限、进行必要的防火分隔,设置合理的安全疏散设施与有效的灭火、报警与防排烟等设施,以控制和扑灭火灾,实现保护人身安全,减少火灾危害的目的 本规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厂房; 2 仓库; 3 民用建筑; 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 可燃材料堆场; 7 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本规所规定的建筑设计的防火技术要求,适用于各类厂房、 仓库及其辅助设施等工业建筑,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等民用建筑,储罐或储罐区、各类可燃材料堆场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其中,城市交通隧道工程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建设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隧道及其辅助建筑。

      根据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1998,城市建成区简称“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对于人民防空、石油和天然气、石油化工、酒厂、纺织、钢铁、冶金、煤化工和电力等工程,专业性较强、有些要求比较特殊,特别是其中的工艺防火和生产过程中的本质安全要求部分与一般工业或民用建筑有所不同本规只对上述建筑或工程的普遍性防火设计做了原则要求,但难以更详尽地确定这些工程的某些特殊防火要求,因此设计中的相关防火要求可以按照这些工程的专项防火规执行 本规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对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 、花炮厂房(仓库),由于这些建筑的物质以剧烈的化学爆炸,防火要求特殊,有关建筑设计中的防火要求在《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GB 50089、《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GB 50161 等规中有专门规定,本规的适用围不包括这些建筑或工程 同筑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的相关规定确定 本条规定了在同筑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的防火设计原则。

      当在同筑物设置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功能的场所时,如住宅与商店的上下组合建造,幼儿园、托儿所与办公建筑或电影院、剧场与商业设施合建等,不同使用功能区或场所之间需要进行防火分隔, 以保证火灾不会相互蔓延相关防火分隔要求要符合本规及国家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当同筑,可能会存在多种用途的房间或场所,如办公建筑设置的会议室、餐厅、锅炉房等,属于同一使用功能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及其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本条规定要求设计师在确定建筑设计的防火要求时,须遵循国家有关安全、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经济技术政策和工程建设的基本要求,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从全局出发,针对不同建筑及其使用功能的特点和防火、灭火需要,结合具体工程及当地的地理环境等自然条件、人文背景、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消防救援力量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在设计中,不仅要积极采用先进、成熟的防火技术和措施,更要正确处理好生产或建筑功能要求与消防安全的关系 建筑高度大于250m 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高层建筑火灾具有火势蔓延快、疏散困难、扑救难度大的特点,高层建筑的设计,在防火上应立足于自防、自救,建筑高度超过 250m 的建筑更是如此我国近年来建筑高度超过 250m 的建筑越来越多,尽管本规对高层建筑以及超高层建筑作了相关规定,但为了进一步增强建筑高度超过250m 的高层建筑的防火性能,本条规定要通过专题论证的方式,在本规现有规定的基础上提出更严格的防火措施,有关论证的程序和组织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关更严格的防火措施,可以考虑提高建筑主要构件的耐火性能、加强防火分隔、增加疏散设施、提高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配置适应超高层建筑的消防救援装备,设置适用于满足超高层建筑的灭火救援场地、消防站等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虽涉及面广,但也很难把各类建筑、设备的防火容和性能要求、试验方法等全部包括其中,仅对普遍性的建筑防火问题和建筑的基本消防安全需求作了规定设计采用的产品、材料要符合国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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