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与现代婚姻制度的对比.docx
8页古代与现代婚姻制度的对比 王帅星Summary:在中国人的思想观念里,婚姻一直以来都是庄严而神圣的一定意义上,婚姻制度作为上层建筑,反映着特定时期的作为经济基础的商品经济发展水平,并且影响着家庭乃至国家社会的稳定中国古代发展的各个时期,都对婚姻制度十分重视从婚姻的缔结到婚姻关系的解除,都有所体现,只是不同的朝代具体规定有所差异本文主要研究中国西周时期和唐朝的婚姻制度,通过具体的制度,结合《民法典》,对比两者的差异关键字:结婚制度; 婚姻解除;古今对比一.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古代社会婚姻制度的发展初期是在西周时期,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是基于礼的基础上形成的,西周时期的礼已经相对成熟,其婚姻制度也比较完备,对后世影响很大特别是婚姻缔结的原则、缔结程序及婚姻的解除具体而言,西周时期婚姻缔结的原则是一夫一妻制原则虽然对于各级贵族而言,实行的是一夫一妻下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正妻所生子女为嫡系,其他所生为庶出,庶出在家庭中地位较低由此可见,当时妇女的地位较为低下而一夫一妻制后世也得到了延续,新颁布的《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中的相关法条也规定了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但今天的一夫一妻制不包括一夫一妻多妾。
西周时期,婚姻关系成立的基本要件为:第一,积极要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西周时期缔结婚姻的积极要件之一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诗经》中说道:“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在《周礼·地官·媒氏》记载:媒氏,掌万民之判《卫风·氓》中所说:“匪我愆期,子无良媒《孟子》中也说道:“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一对男女在没有得到父母的同意和媒人的说合下的结合,是不被当时社会所认可的根据以上种种可以看出,西周时期,婚姻的締结要遵从父母的命令,并且无媒不成婚,媒人成为婚姻缔结的必备条件,禁止男女私自订婚而根据《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现代婚姻的缔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是必备要件,男女双方自愿并达到法定婚龄就可结婚,提倡婚姻自由第二,消极要件——同姓不婚《礼记》记载:“取妻不取同姓”,这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考虑,其一,同姓男女结婚会对后代健康不利,影响后代的质量,正所谓“同姓不婚,惧不殖也”其次,多与异姓通婚,通过联姻可以巩固与异性贵族的联系,进一步巩固家天下和封建宗法制度而现在的《民法典》主要体现此制度的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在我看来,这是对“同姓不婚”的继承和发展第三,形式要件——履行“六礼”的婚姻缔结程序所谓“六礼”为:①“纳采”,即男方请媒妁向女方送礼品提亲;②“问名”,即男方请媒妁问女子名字生辰,并到祖庙占卜吉凶;③“纳吉”,即占卜获得吉兆后与女方家订婚;④“纳征”,即男方派人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为“纳币”;⑤“请期”,即与女方商定婚期;⑥“亲迎”,即男方上门迎娶女方至男方家至此,婚礼完成,婚姻最终成立六礼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形式要件,为后世所继承而根据《民法典》中的婚姻制度的相关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完成婚姻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现代简化了婚姻缔结程序,一般来说,大多数地区保留了彩礼,订婚,亲迎的程序,但这并不是婚姻成立的要件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解除,西周时期的礼制为男子休妻规定了七种理由,即“七出”《周礼》中七大理由:①不顺父母,出;意思是儿媳要顺从公婆,与家人和睦相处,这样才能与丈夫相配,才能促进家族的发展如果儿媳做不到这一点,便有违妇德,则就不能与丈夫相配,就应该被休弃②无子,出;中国古代婚姻缔结的目的在于传宗接代而若没有儿子,是被休弃的原因之一,正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因此无论是在普通百姓还是贵族中都重视子嗣③淫僻,出;指妻子不守贞操,与别的男子私通,这在古代要被处于刑罚的,因此这当然是出妻的原因之一;④嫉妒,出;在古代,女子的嫉妒会使得男人颜面尽失,并且使得家宅不宁因此若妻子嫉妒妾,可能会被丈夫休弃⑤恶疾,出;若妻子有疾病,不适合结婚,或者会传染丈夫,丈夫可以休弃妻子⑥多口舌,出;为人妻子,若多舌多言,使得家庭不睦,就妻子就应该被休弃⑦窃盗,出这是指盗窃家财,主要是指藏私房钱,在古代共财的情况下,窃盗家财会使得家庭利益受损,因此这也是被休弃的原因之一根据以上七种休妻的理由并且只有男子可以休妻,女子不可以休弃丈夫来看,当时社会正处于男尊女卑,妇女的地位低下,而男权是至上的,正所谓“夫为妇纲”虽然丈夫根据上述理由之一休弃妻子,但同时,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防止社会秩序的混乱,对男子离婚决定权进行了限制,周礼用“三不去”限制了“七出”所谓“三不去”是指:①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即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以依靠,但是休妻时已没有本家亲人依靠,此时休妻会导致女子无家可归,因此这种情况下,不可以休妻②与更三年丧,不去;即女子嫁入丈夫家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之孝,这样认为妻子已尽孝道,不可休妻。
③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即娶妻时贫贱,但妻子与丈夫同甘共苦之后富贵起来,按照礼制,这种情况下不可休妻三不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妇女权益,限制了男子的权利,但并没有改变男尊女卑的女性地位在现代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休妻制度,原因在于男女方地位平等,男女方均可提出离婚二.隋唐时期如果说西周时期是婚姻制度发展的初期,那么隋唐时期则是婚姻制度发展的高潮,尤其是唐朝隋唐时期,封建社会的进入繁荣阶段,经济发展迅速,人们的思想变得包容开放唐朝的封建制度空前完善,婚姻继承制度也非常成熟其婚姻制度最大的特点在于离婚制度就唐代来说,其结婚要件发生了一些变化具体而言,唐代结婚的积极要件与之前相比主要体现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写入法律并规定了主婚人制度唐代的《唐律》中凡涉及“婚嫁违律”者,也同时规定了主婚人及媒人应负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主婚人和媒人既是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同时也要负担起法律的责任《唐律》中规定了三种顺位主婚人:第一顺序是祖父母、父母;第二顺序是期亲尊长;第三顺序是上述两者以外的亲属若出现婚嫁违律,则应该按照主婚人顺序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唐律》中所云:“嫁娶有媒,买卖有保”,这表明媒人类似保人,婚姻的缔结中应该有媒人的保证。
这同时也表明着有无媒人不仅仅是婚姻合乎礼的标准,更是婚姻是否合乎法的标准而现代的婚制度中,在法律上不强调无媒人不成婚,更多强调的是结婚自由,更注重是男女双方的合意唐代缔结婚姻的消极要件,也有些改变主要体现在,对“同姓不婚”做了进一步完善,并在魏晋南北朝禁止“门第婚”的基础上,形成了“良贱不婚”的规定就“同姓不婚”而言,《唐律疏议·户婚》中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徙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这体现了唐代对于同姓结婚有着严格的规定,不符合规定要受刑罚处罚又因为唐代社会等级森严,根据《唐律疏议》的相关记载,法律将人群分为‘良人’和‘贱民’,‘良人’主要包括皇室贵族、官吏、僧道和众百姓‘贱民’包括官户、杂户、工乐户、部曲、客女同时在《唐律疏议·户婚》中规定:“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此外,《户婚》律中规定:“若有为奴娶客女为妻者,律虽无文,即须比例科断……奴娶良人徒一年半,即娶客女减一等,合徒一年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唐代禁止不同等级的人通婚而在现代的婚姻制度及其他法律制度中,没有等级之分,更多的是注重平等原则唐代的结婚程序主要是“立私约”、“报婚书”以及“六礼”组成。
其中“立私约”是指男女双方家长在婚姻缔结之前需要订立口头协议报婚书”是指双方父母书面提出及同意结婚,落实男女婚姻关系而“六礼”是对西周时期的“六礼”的承袭唐代婚姻的解除,休妻的理由还是继承之前的“七出”,只不过七种理由的顺序有所调整,同时也是用“三不去”对“七出进行限制”与之前朝代不同的是,一是唐朝在法律中增加了义绝制度在《唐律·户婚》“义绝离之”条明确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徙一年《唐律疏议》对此解释:“夫妻义合,义绝则离,违而不离,合得一年徙罪离者既无名字,得罪只在一人,皆坐不肯离者若两不愿意,即以造意为首,随从者为从皆谓官司判为义绝者,方得此坐;若未经官司处断,不合此科”义绝在实质上就是为了维护亲属间的关系和封建的伦理道德,为了防止亲属间的相互侵犯或者乱伦义绝的条件有七个:第一是,为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第二是,为夫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第三是,为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第四是,为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第五是,为妻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第六是,为妻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奸,夫与妻母奸;第七是,为妻欲害夫从上述条件可以看出,除了第三项,其余各项条件中妻所负责任都是重于丈夫的,从此看出古代的妇女的地位还是低于男性。
唐代的义绝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强制离婚制度,是由官司判决的离婚义绝以特定的犯罪行为为前提,作为一种民事法律结果,派生于刑事法律,其实际上是一种“刑事附带民事”的判决其实质是一种政府干预婚姻关系的行为,而根据现在的法律来看,婚姻的解除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与刑法无关,主要依靠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政府不得随意干涉二是唐代在法律中增加了和离制度和离,是指男女双方不能和谐相处而自愿离婚《唐律疏议·户婚》中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其意思是夫妻之间若因为情不投义不和,可以双方协商,然后和平的解除婚姻关系,法律不予处罚和离的法律条文表面看上去男女之间的地位相等,可以平等地协商离婚但从“放妻书样文”可知,即使是在夫妻双方的协议离婚的前提下,仍需要经双方亲属参与才能生效,并不是由男女双方个人所决定同时,在和离的情形下,需要制作一份书面文件,并且文书应由男方书写,由此可以看出男女双方在和离的情况下地位仍不平等对比新颁布的《民法典》来看,现代婚姻关系准予解除的基础是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从这点看,现代的离婚制度对于唐代和离制度似乎有所借鉴但现代的离婚制度是对和离的发展,现代离婚制度是建立在离婚自由、平等原则的基础之上。
根据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均可提出离婚,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者起诉离婚,并且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为了避免冲动离婚,新设了30日的“离婚冷静期”制度三.总结古代的古代婚姻制度受宗教伦理主导,受经济发展的制约,女性在那时就处于弱势地位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思想的进一步解放,社会的开放程度提高,女性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在逐渐上升,现代婚姻关系中倡导平等和自由原则,不再用過多的伦理道德去制约女性,女性在婚姻关系中也获得相应的地位此外,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虽然已经离我们远去,但其中有些优良的传统,我们仍要继承与发展Reference[1]潘文波.中国古代结婚制度之演变及其启示[D],湖北大学,2018:6[2]叶煜.《诗经》:解密中国古代婚姻制度[J].公民与法,2019(9)[3]贾艳红.先秦禁忌略论[J],济南大学学报,2009(3)[4]张晋藩.中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5]刘培丽.《唐律疏议》之婚姻家庭法中儒家法律思想解读[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06(1)[6]徐燕斌.试论唐代法律中的贱民[J].河南教育学院院报,2009(2)[7]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8]高鹏.唐代婚姻解除制度研究[D].郑州大学,2012[9]费超.唐代婚姻制度与礼俗的时代特色[D].烟台大学,2013[10]崔昊.略伦中国古代婚姻制度[J].法制博览,2017(9)[11]曹海琴.从唐代离婚制度分析古代女性地位[J].兰台世界,2014(6)[12]常鑫.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女性的地位[J].。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