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反垄断法述评.doc
10页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反垄断法述评刘国胜(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北京 )摘 要:哈萨克斯坦自独立以来致力于市场经济和私有化建设,为促进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规范市场公平交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确保商品市场的有效运行,建立较为完善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体系该体系基本全面具体,体现了哈国立法趋势的规范化、世界化鉴于哈国与我国都是转型经济国家,政治、经济环境存在诸多共性,对哈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模式,制度安排、体系设计等进行评价和比较,寻求对我国反垄断法律的横向对照关键词:哈国反垄断法 立法历程 基本内容 法律评价独立后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哈国)以宪法确立了自由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推行全面私有化,努力实现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的转型 温晓莉:周边国家近年“立宪经济化”态势述评[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第93页,1996(03).,全面致力于市场经济的建设为促进市场经济的竞争自由和开放式发展,规范市场公平交易行为、自由创业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以及确保商品市场有效运行,哈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体系一、哈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历程早在哈国独立之前,上台执政的戈尔巴乔夫不满苏联僵化的经济体制,带动苏联及其加盟共和国开始进行经济改革,哈国也开始推进私人投资的立法尝试。
为规范私人资本的有序竞争,1987年哈国颁布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竞争和限制垄断活动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作为私人资本有序竞争的法律依据由于这部法律是在加盟共和国的环境下颁布的,法律所体现的反垄断法律精神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全盘西化和模仿欧洲是苏联解体、东欧剧变的心理动因中东欧地区和解体后的苏联各加盟共和国,经历了国家政治和经济转型变革,积极学习欧美保护市场竞争的反垄断立法,以加入欧共体为自己政治经济的奋斗目标伴随着强烈的改革求富心理,许多国家根据欧共体竞争法强化自己的反垄断法,使得哈国的反垄断立法也反映出欧美反垄断法律的价值特征2001年哈国修改了《反垄断法》修改后的反垄断法以哈国宪法和民法典规则为基础,较为系统地制定了哈国关于反垄断行为调整的基本原则、处置反垄断行为的基本规范与其他有关预防、限制、排除垄断活动,不公平竞争和规制自然垄断主体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共同组成哈国反垄断法律基本成型的框架体系本次修法使得哈国反垄断法律更加适应21世纪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更能符合哈国经济的发展现状和发展特征特别是国际条约优先适用法律设置,满足了哈国反垄断立法更加符合哈国积极申请“入世”的经贸法律需求。
2008年8月26日哈国再次修改《反垄断法》,并与当年12月30日予以公布修改后《反垄断法》明确提出,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竞争,为企业投资和经营的发展创造条件,避免出现经济垄断,防止出现恶性竞争,保护自由竞争并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创新之处在于,补充和强化了发展中小企业、保护民族工业、使哈国经济顺利融入国际经济体系等方面的内容,明确一系列促进科技创新和投资发展的措施和标准,规定国家参与经营活动的形式和依据,禁止某些利益集团干扰反垄断执法部门的工作,界定了反垄断部门和其他协调部门的执法权限,强调反垄断执法部门执法按程序性,避免反垄断机构滥用职权进行随意执法检查,赋予了市场实体拒绝反垄断机构随意性执法的权利二、哈国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 哈国反垄断法是以2001年的版本修改的,修改后的反垄断法没有改变2001年版本的基本精神,故此仍以2001年颁布的基本条文为文章述评的框架一)垄断行为的规制垄断行为依据垄断性质可以分为自然垄断行为和行政垄断行为1.自然垄断行为的规制自然垄断行为主要包括限制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企业集中等三类行为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和学界则称这三类行为分别称为联合、独占和结合。
自然垄断是西方发达国家反垄断法规制的主要对象,也是哈国反垄断法规制的主要对象1)限制竞争协议的规制哈国反垄断法将垄断协议分为市场实体限制竞争协议和国家机构限制竞争协议① 场实体限制竞争协议市场实体限制竞争协议分为横向限制竞争协议和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哈国反垄断法称之为并行的限制竞争协议和非并行限制竞争协议,从纵横两方面对市场实体限制竞争协议进行规制横向限制竞争协议是指占有或可能占有特定商品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超过百分之三十五的具有竞争关系的市场实体或潜在竞争者以任何形式达成的协议协议主体是指占有或可能占有市场份额合计超过百分之三十五的具有竞争关系的市场实体或潜在竞争者主体数量应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份额要求应是合计超过总份额的百分之三十五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之间应具有竞争关系否则不能构成横向限制竞争协议纵向限制竞争协议是指具有支配(垄断)地位的非并行的市场实体与其供应商或购买者(消费者)之间以任何形式达成的协议协议主体是指具有支配(垄断)地位的非并行的市场实体与其供应商或购买者(消费者)主体数量应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份额要求应须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之间应具有上下游商品市场的供应与销售关系。
否则不能构成纵向限制竞争协议限制竞争协议的目的是抬高商品的价格或者压低商品的价格,获取不正当高额利润达到协议目的的手段通常是限制生产、撤回商品、分割市场、限制其他销售者或购买者进入或退出市场、或者在拍卖或投标中抬高、压低或维持价格限制竞争协议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或者是书面的,明示的或默示的,只要两者之间的行为通过某种意思联合而形成一致,都可以构成协议的成立②国家机构限制竞争协议国家机构限制竞争协议是指国家机关之间或国家机关和市场实体之间以任何形式达成的协议协议的双方主体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和市场实体尽管协议的主体是国家机构或者一方是国家机构,但采用的方式是协议的形式,而不是以行政权力作为限制竞争的表现形式哈国反垄断法把这种垄断形式纳入到限制竞争协议的范畴,而不是纳入行政垄断的范畴进行规制是十分合理的国家机构限制竞争协议的目的是通过协议的手段,抬高、压低或维持价格、分割销售者或购买者的群体分割场、对特定的市场实体授予专有权、限制市场实体的进入(退出)市场或将其排挤出该市场,获取不正当利益市场实体或国家机构以任何形式达成的协议,导致或可能导致限制竞争或侵害自然人、法人利益的,反垄断机构经过法定程序,可以认定该协议为限制竞争协议。
被认定为是限制竞争的协议,该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2)滥用市场支配(垄断)地位的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垄断)地位是指市场实体居于独占地位并倚峙独占地位,损害竞争,阻止其他市场实体进入商品市场,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其他市场实体的自由经济活动中央反垄断机构在反垄断政策授权范围内对相关市场边界进行界定,对市场实体的市场支配(垄断)地位进行认定地方反垄断机构根据中央反垄断机构制定的程序,对在共和国、各省、阿斯塔纳市和艾马迪市和其他市的商品市场上拥有支配(垄断)地位的市场实体进行国家登记纳入登记的市场实体应向反垄断机构报告有关财务和经营活动的情况,提供与管理权有关的出售或转让企业股份(财产、权益)、垄断型生产以及垄断商品(劳务、服务)即将提高价格及提价的理由等有关信息市场实体的市场份额超过反垄断机构每年确定的市场份额最大值或者超过市场总额百分之三十五,应当认定该市场实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市场实体的市场份额未超过反垄断机构每年确定的市场份额最大值,但根据市场实体市场份额的稳定性、竞争者市场份额的相对规模和新市场实体(竞争者)进入特定市场的可能性,反垄断机构可以认定该市场实体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垄断)地位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实体的市场份额合计为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三个市场实体的市场份额合计为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应认定联合的市场主体具有市场支配(垄断)地位。
具有市场支配(垄断)地位的市场实体通常通过不正当地停止或减少商品生产、抬高或压低商品价格、制定垄断高价或垄断低价、歧视性交易、设置市场进入障碍以及违反价格形成程序,滥用市场支配(垄断)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垄断)地位的行为,导致或可能导致限制竞争,应予禁止并认定为无效3)经营者集中的规制哈国反垄断法没有明确提出经营者集中的概念,但该法第十七、十八和十九条对市场实体的重组、收购和强制拆分等规定,显然都是规范经营者集中的行为①市场实体及其联合体的设立、重组和清算为预防市场实体滥用支配(垄断)地位,反垄断机构对市场份额超过百分之三十五的市场实体的设立、具有支配(垄断)地位的市场实体的重组、有支配(垄断)地位的市场实体的清算(除根据法院生效判决进行的清算外),进行必要的国家监督监督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市场实体按照法律向登记机构提交材料,并向反垄断机构提交有关设立、重组或清算的申请,申请中必须说明实体活动的主要类型、相关市场上生产和销售的商品(劳务、服务)数量等信息反垄断机构在反垄断政策规定的权限内决定文件清单的提交和审议的程序,在收到适当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者如果批准申请将导致产生或强化市场实体的支配(垄断)地位和(或者)导致限制竞争的,或提供虚假信息文件的,反垄断机构有权拒绝设立、重组或清算的申请。
反垄断机构对市场实体的申报信息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市场实体的设立、合并或联合可能导致限制竞争的,应决定对市场实体的行为是否符合反垄断法律实施进一步审查进一步审查决定应在反垄断机构收到申报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申请者,并在三十日内做出最终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市场实体的设立、合并、联合可能导致限制竞争的,发起人或作出决定的法人或国家机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恢复保障竞争的适当条件应该采取措施而没有采取措施恢复保障竞争条件,并且通过国家登记的,或者未经反垄断机构批准而对设立、重组或联合进行的国家登记的,利益相关者可以通过反垄断机构进行司法诉讼程序,认定该国家登记无效②市场实体的股份(财产、权益)收购收购的主体是自然人或法人,收购的批准机关是反垄断机构,收购的对象是具有支配(垄断)地位的市场实体百分之二十以上有表决权股份(财产、权益)(但该市场实体成立时的发起人不适用本款),或者其他市场实体账面价值百分之十以上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或者是取得决定市场实体从事经营活动、行使市场实体管理机构职能的权利收购的程序是向反垄断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反垄断机构的批准自然人或法人应向反垄断机构提交同意实施交易的申请,并按照反垄断机构规定的信息表提供作出决定所需的信息,反垄断机构在三十日内将决定通知申请者。
批准申请可能导致强化市场实体的支配(垄断)地位或限制竞争的,或者申请者提交的信息是虚假的,反垄断机构有权拒绝批准申请者的申请反垄断机构对市场实体的申报信息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申请的实施可能导致或强化市场实体的支配(垄断)地位或限制竞争的,应决定对该交易是否符合反垄断法律规定进行进一步审查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应在反垄断机构在收到申报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申请者,在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最终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收购申请者不执行反垄断机构作出的命令和决定,反垄断机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申请者的交易无效已经完成收购的交易申请,违反收购的国家监督程序,导致或强化市场实体的市场支配(垄断)地位或限制竞争的,利益相关者可以通过反垄断机构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违反监督程序的交易无效未经反垄断机构同意而擅自进行收购交易的,应依法进行刑事处罚③市场实体支配(垄断)地位的强制拆分强制拆分是指具有支配(垄断)地位的市场实体在一年内实施两项或两项以上旨在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法律行为,反垄断机构通过诉讼程序将该市场实体拆分为两个以上市场实体的反垄断行为强制拆分的主体是反垄断机构,强制拆分的对象是市场实体,强制拆分的程序是反垄断机构通过诉讼程序进行。
强制拆分的条件可以分为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强制拆分的形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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