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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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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和保护范——杨立新教授—、知识背景(一)《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的基本组成部分,着重解决 对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保护问题该法第一条规定:“为保 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 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可见,《侵权责任法》 的立法目的是:1 •救济受到损害的民事权利,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民法是权利法,其全部内容都是在规定民事主体享有的 民事权利,以及行使民事权利的基本规则《侵权责任法》 在民法中的基本性质是民事权利保护法,其功能在于为民事 主体的民事权利提供保障民事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侵权责任法》确认被侵权人一方取得侵权请求权,侵权人一方 构成侵权责任,通过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救济被 侵权人的民事权利,使其回复至没有受到损害时的状况,保 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因此,《侵权责任法》最重要的立 法目的就是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不受侵害,并在民事权 利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救济2. 确定侵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明确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权利、救济民事权利损害的基 本方法,是赋予受到侵害的民事权利主体以侵权请求权,被 侵权人可以请求侵害其民事权利的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等 侵权责任。

      因此,《侵权责任法》的性质是责任法,而不仅 仅是行为法,其全部内容都是规定法律对侵权责任的要求 它不仅要规定确定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一般构成要件,规 定侵权责任的方式、免责事由等侵权责任的一般要求;还要 规定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规定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求 因此,《侵权责任法》就是确定侵权责任的民事基本法,是 通过确认侵权责任实现保护民事权利目的的法律3. 主要以财产性的民事责任惩罚侵权人,制裁侵权行为 大陆法系侵权法并不强调侵权责任的惩罚性,而强调其补偿性《侵权责任法》的惩罚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 是《侵权责任法》强制侵权人承担财产性民事责任,补偿被 侵权人的权利损害,使侵权人接受不得不支付财产的惩罚, 特别是精神损害赔偿更具有惩罚作用;二是我国《侵权责任 法》采取适当承认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做法,对于造成他人严 重人身损害的恶意侵权行为,确定有限度的惩罚性赔偿责 任,更好地发挥对侵权人的惩罚作用,制裁违法行为4. 预防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不论是对民事权利人的保护,还是对侵权行为的制裁或 惩罚,《侵权责任法》的重要目的之一是预防侵权行为《侵 权责任法》的这种预防作用类似刑法的一般预防,通过对侵 权行为的制裁和对侵权人的财产惩罚,发挥《侵权责任法》 的调整功能,在社会中发挥一般警示作用,教育群众遵守民 事法律、尊重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不侵害他人的民事 权利,进而规范市民社会秩序,使民事法律关系流转正常进 行,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二)《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第二条第二款作 了规定,即“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 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 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 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这 种写法的缺点是:(1)列举的民事权利不够,很多重要的权 利没有写进来,例如身体权、人身自由权、信用权、债权、 配偶权等;(2)所列举的18种民事权利并非属于同一个逻 辑层次上的权利,多数是具体权利,有的是权利类型;(3) 已经写进来的权利有些较难得到侵权法的保护,例如继承 权、股权等;(4)对《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利益,只 界定到人身、财产利益的程度,没有进一步界定,在司法实 践中很难掌握根据这一规定,《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利益,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 1.《侵权责任法》保护所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列举的那些权利凡是实体 民事权利,均在《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范围之内,那些抗 辩权等非实体的民事权利不在其内在本款中没有规定的民 事权利,由于有一个“等”字,当然所有的民事权利都在《侵 权责任法》所保护的范围之内。

      应当列举的《侵权责任法》 保护的权利范围是:(1)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 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信用权、荣誉权、 隐私权、婚姻自主权、人身自由权等;(2)身份权,包括配 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3)物权,包括所有权,用 益物权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⑷债权,股权;(5)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6)继承权2.《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合法民事利益在这一规定中,没有对《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进行列举,也没有进行限制对此,可以采取德国法的方法 确定:首先,凡是法律已经明文规定应当保护的合法利益, 是《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范围,例如死者的人格利益;其次,故意违反善良风俗致人利益损害的行为,是《侵权责任法》调整的范;再次,利益损害应当达到重大程度,民事利益的轻微损害不应当作为《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范围,以更好地对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予以保护《侵权责任法》应当保护的民事利益范围是以下五种:(1) 其他人格利益其他人格利益,在学说上叫做一般人格利益,即具体人格 权不能涵盖但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的人格利益。

      任何人格利 益,凡是没有明文规定,但确需依法进行保护的,都可以概 括在这个概念里,作为《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范围对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 题的解释》规定为其他人格利益,应当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 确定这个概念《侵权责任法》保护其他人格利益具体分为:第一,有一 些在立法上没有规定,但是在理论上认为已经具有具体人格权性质的人格权,可以概括在其他人格利益中例如,性自 主权在其他法律中已经规定为人格权并加以刑法和行政法 的保护,《侵权责任法》保护性自主权,可以引用其他人格 利益予以保护第二,对于有可能成为新的具体人格权的人 格利益,例如形象权、声音权等,应当概括在其他人格利益 中予以保护第三,对于具体人格权和上述人格利益无法包 括的人格利益,概括在其他人格利益之中依法予以司法保 护2) 死者人格利益《民法通则》没有规定保护死者人格利益,而死者的某些人格利益确有保护必要《民法通则》在实施中遇到了这个 问题,在“荷花女”案件的审理中,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 解释,规定对死者的名誉应当进行法律保护这种做法取得 了很好的效果,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各界欢迎,在国外也 有很好的影响。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 问题的解释》将死者名誉利益保护的经验予以扩展,对死者 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和遗骨等人格利 益均予以保护,填补了立法缺陷,对于维护死者的人格利益, 维护正常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和谐稳定,都有重要意义借鉴我国司法实践20几年积累的审判经验,《侵权责任 法》保护的民事利益应当包括死者人格利益《侵权责任法》 保护的死者人格利益范围,包括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 荣誉、隐私以及遗体遗骨对于凡是侵害上述死者人格利益 造成损害的,都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对死者的近亲属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3)胎儿人格利益关于胎儿人格利益的法律保护,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均无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已经出现过这样的案例成都市贾 某怀有4个多月身孕,在乘坐出租汽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被 撞伤,致右额粉碎性凹陷骨折及颅内血肿贾某起诉认为, 自己为治疗伤害而服药,会对胎儿健康发生影响,要求对胎 儿人格利益的损失予以赔偿法院判决认为胎儿伤害尚不能 确定,无法予以支持,待其出生、伤害确定后可以起诉本 案尽管没有确定的判决,但体现了保护胎儿人格利益的思 想胎儿人格利益应当确定为《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范围。

      罗马法认为,胎儿从实际的角度上讲不是人,但由于他是一 个潜在的人,人们为保存并维护其自出生之时即归其所有的 那些权利,而且为对其有利,其权利能力自受孕之时起产生, 而不是从其出生之时起计算在近、现代的民事立法中,规 定胎儿在其母体中受到侵权行为的侵害,自其出生时始,享 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责任法》保护胎儿人格利益的基本规则是:第一,胎儿在母体中受到身体损害或者健康损害,法律确认其产生 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二,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胎儿还 没有出生之前,是一种潜在的权利,应待其出生后依法行使 第三,由于初生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不具备民事行为能 力,因而行使侵权责任请求权应由其亲权人作为法定代理人 代为行使,而不是由母亲行使第四,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 体,胎儿不能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而由受害人即怀孕的母 亲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4) 其他身份利益其他身份利益,是亲属之间基于特定的亲属关系产生 的,不能为身份权所概括的利益,属于人身利益的范畴在 实践中,将亲属之间的利益确定为身份利益,并且予以《侵 权责任法》的保护,并非没有争议,甚至较少有人提出但 在事实上,除了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所保护的身份利益之 外,其他身份利益大量存在,经常受到侵权行为的侵害,《侵 权责任法》应当提供保护。

      例如贵阳市某对夫妻生活近20 年,育有一名16岁儿子双方感情破裂离婚,但对抚育子 女发生争议,最后查明该子不是男方的婚生子女男方起诉 女方,追究女方侵害其生育权的责任我们研究认为,女方 对丈夫隐瞒与他人生育子女的客观事实,并非为侵害生育权 的客观依据,而是造成男方延误生育子女的身份利益,因此, 是侵害身份利益的侵权行为,构成侵权责任对上述利益损害界定为身份利益损害,是符合《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和第六条第一款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的, 根据这样的经验,《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利益应当包 括身份利益5)其他财产利益其他财产利益,是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所保护的财产利益之外的其他财产利益在社会生活中,有很多 财产利益损失是不能概括在上述财产权利当中的,而仅仅是 财产利益的损失例如《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侵 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错误查封、 扣押、冻结财产,在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所造成 的财产损坏或者灭失,侵害的是权利人的物权;但在错误吊 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该行为造成停产停业期 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侵害的就是财产利益,而不是物 权,也不是债权或者知识产权。

      同样,对于纯粹经济损失这 种新型的侵权行为类型,其所侵害的就是财产利益,而不是 财产权利上述财产利益尽管都不是财产权利,但都应当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应当概括在《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 款规定的其他人身、财产权益中,作为《侵权责任法》保护 的民事利益二、规范依据(一)法律规范《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 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 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 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 权益二)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 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 法院应予受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 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 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告」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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