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福利与待遇.doc
5页机关事业单位福利与待遇一、工作时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每周5日工作制全年法定节假日10天,其中:元旦休假1天,春节休假3天,“五.一”休假3天,“十.一”休假3天延长工作时间的,机关、事业单位目前不实行加班工资,加班的天数可由单位内部实行调休二、各类假期及待遇 (一)年休假 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事业单位(不包括已享受寒暑假的学校等)的正式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二)探亲假 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工作人员,配偶之间、单身工作人员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工作人员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工作人员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探亲假期: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20天。
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 探亲路费: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或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三)婚假 工作人员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四)产假 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正式工作人员,在生育时可享受90天的产假(产前15天,产后75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五)病假 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 病假期间的工资: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机关)或固定工资(事业)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80%计发 4.上述人员病假期间,应按一定比例发给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即津贴)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津贴)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六)丧假 工作人员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工作人员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工作人员的工资照发,奖金(奖励工资)如何发给,由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工作人员自理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待遇(一)遗属补助享受范围主要是指死者生前供养的: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需经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并出具证明,下同);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遗属补助标准:以职级工资制的基础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计发遗属居住在成都市、重庆市、省辖地级市和行署所在地城区的每月按基础工资的70—80%计发;居住在县(市)及县(市)以下城镇的,每人每月按基础工资的60—70%计发;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按基础工资的50—60%计发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工资收入以职级工资制的基础工资及科员职务工资二档、级别工资十三级的三项之和为标准凡本人工资收入在此标准及以下者,不负担遗属生活费,超过此标准的,其超出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补助踂遗属是大、中专、技工学校学生,其享受的助学金低于当地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标准的,可补助不足部分虽年满十六岁,已在普通中学毕业生的城镇遗属,在尚未完成学业的一年内,可视其实际情况酌情给予补助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逝世后,其无工作的遗孀每月给予29元生活困难补助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 一般情况下,正常死亡的,为死者生前10个月的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死者生前20个月的工资;革命烈士为40个月的工资计发基数:在职的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离(退)休的按本人死亡前的最后一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