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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争议与仲裁总复习(本科).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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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贸易争议与仲裁 总 复 习 第一章 导论 第二节 国际贸易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国际贸易争议的解决方式 • 四种解决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1.协商 指争议双方当事人以口头、书面或其他通讯联络方 式,相互协商以解决争议的方式在发达国家中 ,协商过程经常有公司法律顾问或受委托的律师 介入 2.调解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给独立第三方作为调 解人居间调解,达成协议解决争议 调解协议(或称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一般不具有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但,有人民法 院和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具有这个效力 CIETAC仲裁规则规定,调解机构作出的调解书 ,在补充一个仲裁程序后,可以调解书内容作出 仲裁裁决书,从而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3.仲裁 又称“公断”指各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各方所同意的第 三者进行审理和裁决,以求最终解决争议仲裁已成为解 决国际贸易争议的主要方式 机构仲裁是由常设仲裁机构进行的仲裁仲裁机构一般是民 间机构,不是政府机构或国家司法机构如我国的仲裁法 第十四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 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机构制定的仲裁规则,提供了现 成的仲裁程序规则 4.诉讼 指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控告另一方有违约违法行为,要 求法院依法给予救济或惩处另一方当事人。

      法院判决的效力:可申请强制执行若两国未达成司法互助 条约,则一国法院的判决到另一国执行时会遇到障碍三、仲裁与诉讼的比较仲裁 诉讼诉讼 性质质 是通过过民间间机构即仲裁机 构行使当事人授予的仲裁 权权利,属私法救济济行为为 是通过过国家司法机关即法院 行使国家的司法权权力,属公 法救济济行为为 管辖辖 协议协议 管辖辖,必须须有仲裁协协 议议 司法管辖辖一般为为强制管辖辖组组庭原则则 仲裁庭的仲裁员员可由当事 人指定合议议庭的审审判员员由法院指定 ,当事人无权权制定审级审级 制度 一审终审终 局 我国为为两审终审审终审 制到国外执执行 签订签订 《关于承认认和执执行外 国仲裁裁决公约约》(1958 年《纽约纽约 公约约》) 国与国必须签订须签订 司法互助条 约约第三节 国际仲裁的历史与国际公约 二、有关仲裁的国际公约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 《纽约公约》),1958年在纽约由联合国 组织召开的国际商事仲裁会议制定通过 是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化的最重要的一部国 际公约截至2000年,已有140多个缔约国 和成员中国于1987年加入该公约第二章 中国的涉外仲裁 第一节 涉外仲裁的含义 • 中国将仲裁分为:国内仲裁涉外仲裁(中国特有提法)(涉及大陆境外包 括外国、香港、澳门、台湾的仲裁) • 在中国“涉外”的判断标准(三条件之一):当事人国籍或公司的注册地或营业地;标的物在国外;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发生在国 外。

      第三节 中国涉外仲裁规则与中国仲裁立法 • 仲裁规则规定了仲裁进行的程序问题 • CIETAC仲裁规则总则仲裁程序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仲裁庭审理裁决简易程序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附则第三节 中国涉外仲裁规则与中国仲裁立法 • 涉外仲裁在《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仲裁裁决的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经人民 法院合议庭核实,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事项这 些事项均属于程序事项,不属于实体事项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 人可根据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 诉关于中国涉外仲裁裁决在国外的执行与外国 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裁 决,若被执行人或其财产在境外,应由当事人直 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 仲裁机构的裁决,需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由 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 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中国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 》后,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已可在该公约的140多 个成员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中国仲裁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1995年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特点: • 协议选择的自治性:仲裁的最重要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 原则: • 或裁或审的排他性: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

      • 民间仲裁的独立性:仲裁最重要的特点是仲裁的独立性 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 团体和个人干涉;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 没有隶属关系 • 审理裁决的公正性:仲裁应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 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 有限监督的终局性:一裁终局,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不得再 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法院可对仲裁裁决予以有限监督: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 涉外仲裁的独立性:我国仲裁法单设“涉外仲裁的特别规 定”一章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一节 仲裁协议的概念及种类 二、仲裁协议的种类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争议发生前订立); 争议发生后单独订立的协议; 通过函电交换和援引等方式达成的协议第二节 仲裁协议的内容及效力 一、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法对仲裁协议内容的要求:第16条 P421 二、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体现在四个方面: • 授予仲裁机构或仲裁员以仲裁管辖权 • 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是仲裁协议授予的,并且管辖权受到仲 裁协议的严格限制 • 对当事人具严格约束力即,当事人丧失了向法院诉讼的 权利 • 排除法院管辖权但,根据中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存在 例外情况,即,在由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提起 诉讼,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 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 赋予仲裁裁决以强制执行的效力1958年纽约公约及中国 仲裁法均将仲裁协议作为裁决能得到法院承认和执行的重 要条件第三节 不规范的仲裁协议 • 对不规范的仲裁协议的处理 中国仲裁法规定:对仲裁事项或仲裁机构没 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 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四章 仲裁程序的开始 第一节 仲裁申请与仲裁通知 • 仲裁申请书是指一方当事人即申请人根据 仲裁协议中的约定,将已发生的争议提请 仲裁机构予以审理并作出裁决以保护其合 法权益的法律文书 • 仲裁通知:仲裁机构发出的表明正式受案 的法律文件标志着仲裁程序的正式开始 第二节 仲裁管辖及异议 一、仲裁管辖权的异议 • 仲裁管辖权指仲裁机构将争议纳入自己的受理范 围,并对争议进行审理、裁决等权力 • 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受理做出规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请求仲裁 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请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一方 请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方请法院做出裁定 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 CIETAC仲裁规则对仲裁管辖权做出规定: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 裁管辖权做出决定 第三节 仲裁保全 • 指法院根据仲裁机构提请的仲裁案件当事 人的申请,对有关当事人的财产作出的临 时和强制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以 便保证将来做出的裁决能够得到执行。

      • 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涉外仲裁机 构应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 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 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 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第五章 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一节 仲裁员的指定与仲裁庭 一、仲裁员的指定 • 仲裁庭的组成人数中国仲裁法和CIETAC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 的人数为一人或三人,以三人为通例第三节 答辩与反请求 一、答辩 • 答辩是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对仲裁 申请书或仲裁反请求书中提出的请求及其 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所作的答复和辩解 答复可分为书面答辩和口头答辩 二、反请求 • 是指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所提出的同一个事 实或法律关系,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独立的 请求,以撤销或吞并申请人的请求 • 仲裁庭通常将本请求和反请求合并审理第四节 仲裁审理 • 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但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 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 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 一、审理形式:书面、开庭和混合 • 书面审理:仲裁庭仅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对案 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审理 • 书面审理一般适用于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的案件也可书面 审理 • 开庭审理:也称口头审理或“听审”,指双方当事人或代理 人亲自出庭进行口头陈述,口头辩论,接受仲裁庭的调查 和询问,金正质证等一系列庭审活动3.开庭不公开进行 • 仲裁开庭不公开是国际商事仲裁的惯例,有利于保护当事 人的商业秘密 • 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 公开进行 • 混合审理第五节 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特点: • 组织形式简单由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 审理方式灵活可书面审理,也可开庭审 理 • 审限较短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3个月 内作出裁决书普通程序:仲裁庭应当 在组庭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裁决书第六章 仲裁裁决 第一节 仲裁裁决的种类 • 根据内容效力,裁决可分为中间裁决、部 分裁决、终局裁决 一、中间裁决 二、部分裁决 三、终局裁决第三节 仲裁裁决的作出 • 多数意见原则和首席仲裁员决定原则 规则规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审理的案件 ,裁决依全体仲裁员或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少数仲裁员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并可以附在裁 决书后,但该书面意见不构成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依首席仲裁员的 意见作出。

      其他仲裁员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并 可以附在裁决书后,但该书面意见不构成裁决书 的组成部分 除非裁决依首席仲裁员意见或独任仲裁员意见作出 ,裁决应由多数仲裁员署名持有不同意见的仲 裁员可以在裁决书上署名,也可以不署名第七章 仲裁裁决的撤销与重新仲裁 第一节 仲裁裁决的撤销 • 裁决撤销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司法对仲裁的监督,以保证仲裁的 公正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非否定一裁终局制度 一、撤销裁决的概念 二、撤销裁决的情形或事由 • 我国仲裁法对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规定了不同的撤销仲裁裁决 的事由 三、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条件 • 证据条件:当事人应提出充足确凿的证据 • 申请法院:向做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 出 四、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 五、撤销裁决的效力 • 仲裁法规定:一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申请撤销的,法 院应裁定中止执行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裁定终结执行 • 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后,该裁决便归于无效,也会导致原来的 仲裁协议无效双方当事人若想仲裁,可重新达成仲裁协议, 也可起诉 第二节 重新仲裁 • 仲裁法规定,法院认为可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 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 撤销程序。

      仲裁法未规定重新仲裁的条件,法院 享有自由裁量权 • 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或重新仲裁后,当事人提出 证据证明未能消除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时,法院 应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三、重新仲裁的范围 • 重新仲裁制度旨在有针对性地、公平经济地消除 仲裁程序中的瑕疵没有必要全面重新审理案件 ,应围绕法院认定的仲裁程序中存在的缺陷进行 审理案例:仲裁裁决的撤销 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后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 争议争议发生后双方用的方式进行交涉,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 委员会仲裁后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公司应诉答辩在审理过 程中乙公司又撤诉后双方又进行了磋商,订立了新的仲裁条款双方约 定对货物质量发生的争议,应交由天津市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据 此申请仲裁,请求乙公司赔偿由于货物不合格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并且 要求解除合同中尚未履行的部分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件,经过审理做 出裁决,认定货物不合格,乙公司应当赔偿甲公司的损失,同时裁决解除 合同,双方都不再履行裁决做出后,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 ,而乙公司则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问题] (1)乙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撤诉后,甲公司能否依据双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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