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波市镇海区建筑业协会章程.doc
14页1宁波市镇海区建筑业协会章程宁波市镇海区建筑业协会章程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宁波市镇海区建筑业协会,是由在镇海区从事工程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科研等活动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镇海区”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和行业协调的职能;发挥政府与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意愿;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行业管理中发挥自身的作用;为促进本区建筑业发展和城乡建设作出贡献第三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镇海区民政局,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实行属地管理,接受招宝山街道党工委在党建工作上的领导2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本会的住所设在宁波市镇海区本会的网址:第二章第二章 业务范围业务范围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一)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接受区有关部门委托进行专题调研,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规章制度等提供预案建议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推进行业管理,协调解决行业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三)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或机构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争创优质工程、文明施工标化工地组织开展创优评标工作,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文明施工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的竞争力四)积极组织开展企业间信息交流,制订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和信用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五)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开展咨询服务六)积极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开展专业技术与管理人才的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素质3(七)发展同各县、市、区和省内外、国外等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收集国外政策法规和市场信息,编辑、印发有利行业发展的有关宣传资料八)承办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表彰和奖励行业中的优质工程项目、文明标化工地、优秀企业和优秀人才。
九)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第第 3 章章 会会 员员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七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一)单位会员凡在镇海区从事工程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科研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经申请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二)个人会员凡热心建筑业,在区内全行业中有一定知名度和实践经验的行业管理者、专家、学者、劳动模范,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经申请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4(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1.单位会员: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2.个人会员: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荣誉证书复印件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二)执行本会决议;(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四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五)按规定交纳会费;(六)关心本会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5(四)除名;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一)2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二)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第十五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第四章第四章 组织机构组织机构第一节 会员大会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6(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九)决定终止事宜;(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协会每届 5 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 1 次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15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1/3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二)选举理事采用等额办法,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 1/2 以上投票通过;(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 1/2 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1/2 以上表决通过7第 2 节 理事会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的 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群众拥护三)掌握国内外建筑业的发展情况,积极研究、吸收国内外先进经验,对本区、本行业建筑业的发展有较大的贡献,有良好的社会声望并热心支持协会工作。
四)来自企业推荐的理事候选人,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精通业务,具有较强的开拓经营能力;所在企业经营效果显著,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2、能够调动职工积极性,带领职工为企业的发展努力工作,奋力进取五)理事候选人所在单位应为本会的会员,并能按照本章程履行义务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3 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2 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8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二)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第二十二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第二十四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9(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七)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十)制定重要的管理制度;(十一)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十二)决定新申请入会会员和对会员的处分;(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 3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第二十八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投票通过第二十九条 选举负责人采用等额办法,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3。
10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第三十一条 经会长或者 1/5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第 3 节 负责人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 1 名,副会长 9—12 名,秘书长 1名,监事长 1 名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 1/3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11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 2 届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五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 20 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六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员大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八)组织研究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九)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12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第三十七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三)执行理事会决议;(四)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开展本会活动;(五)提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