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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专卖知识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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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壹****1
  • 文档编号:530490958
  • 上传时间:202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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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撤回、撤销和注销的概念、区别和条件1.撤回、撤销和注销的概念(1)撤回的概念 收回、取消撤回是指因法定事项的出现行政许可机关依法取消本机关已作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决定适用于行政机关废除事前作出的合法行政许可决定的效力行政许可具有确定力根据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许可决定一经作出,没有法定事由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只有当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2)撤销的概念 是指由于行政行为具有瑕疵,因而予以纠正,以使法律关系恢复原来状态撤销的目的在于使原法律关系复原,针对的是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成立当时就有瑕疵,作出废除其效力的决定既有是申请人行为违法,也有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依上述两情况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3)注销的概念 是指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而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的程序行为注销是一种管理行为,不是行政处罚行为 2.撤回、撤销和注销的区别(1)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不同。

      2)引起的原因不同违法导致行政许可的撤销,是撤销与撤回、注销之间最显著的差别3)引发的法律后果不同合法撤回有可能导致补偿责任合法撤销可能导致赔偿责任合法注销不会导致赔偿或补偿责任3.撤回、撤销和注销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1)撤回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现实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执行当初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决定会损害公共利益2)撤销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3)注销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 (一)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二)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生产经营业务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注销许可证:(一)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歇业申请的;(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后,持证人未提出变更申请,自收到责令变更许可证通知书30日内仍拒绝变更的;(四)停止经营业务1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或办理了停业手续、停业期届满后未申请恢复营业的,经发证机关公告3个月后未申请歇业或申请恢复营业的;(五)领取许可证后满6个月未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依据相关行政处罚或行政决定注销该烟草专卖许可证:(一)依法撤销的;(二)依法撤回的;(三)依法取消业务资格的;(四)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二)零售许可撤回、撤销和注销的办理1.办理的主体 (1)办理撤回的主体作出零售许可的烟草局(2)办理撤销的主体是作出许可决定的烟草局,也可是作出决定的烟草局的上级机关3)办理注销的主体是作出零售许可决定的烟草局2.办理的程序(1)撤回程序首先,在撤回前,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将拟撤回的事项和理由告知被许可人;其次,由具体承办部门填写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撤回审批表,报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作出撤回该零售许可的决定最后,制作并向被许可人送达撤回决定书,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正、副本,无法收回的应当予以公告如果因撤回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2)撤销程序首先,原许可证审批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对拟撤销的事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其次,具体承办部门根据相关调查材料,填写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撤销审批表,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作出撤销决定;最后,制作并向被许可人送达撤销决定书,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正、副本,无法收回的应当予以公告如果因审批机关的过错引起撤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给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依法需要赔偿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3)注销程序首先,原许可证审批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其次,具体承办部门根据材料,填写注销审批表,报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作出注销该许可证的决定;再后,制作并向被许可人(或利害关系人)送达注销决定书,收回正、副本,无法收回的,予以公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撤回、撤销或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后,应当通过公告栏、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等方式向社会公告二、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处罚(一)涉及行政处罚的种类与情形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主要适用情形:第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第二、被许可人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第三、被许可人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且拒不改正的二)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①违法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②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制度,违法标的是隐瞒的有关情况或者提供的虚假材料 ③客观方面表现申请人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时,未向发证机关如实反映与办理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有关的真实情况或故意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材料的行为2.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①违法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②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许可证的管理制度,违法标的是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③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许可证的行为3.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 ①违法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指已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制度,违法标的是烟草专卖许可证 ③客观方面表现表现为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 (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法律责任;应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其直接法律后果一是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二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并取得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局应当依法撤销其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法律责任;烟草局可作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其直接法律后果是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无效3.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法律责任;拒不改正的情形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作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其直接法律后果是原许可证失效。

      四)处罚时的注意事项 1.事实认定方面 必须全面、清楚2.证据提取方面 必须充分且有针对性3.处罚程序方面程序必须合法三、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整顿与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事项处理1.法定依据 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发证机关可以责令2.法定条件:(1)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2)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3)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4)被烟草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5)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6)不执行烟草局行政处罚决定的;(7)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8)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烟用物资、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生产企业许可证、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3.法律后果 (1)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的法律后果停业期间不得从事烟草专卖业务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法律后果是终止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二)处理原则和程序1.处理原则 (1)合法性原则 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2)合理性原则在处理方式、处理幅度等的选择过程中,必须合情合理3)公平性原则2.处理程序(1)立案 发现持证人有相应涉嫌违法行为时,应当立案调查2)调查取证 立案后,烟草局应当进行调查,在相关事实调查清楚,并取得充分证据后,由承办人员制作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3)听证 取消持证零售户业务资格时,应先告知持证人其享有听证的权利4)审批和决定 履行事先处理告知程序后,承办部门应当制作处理意见审批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并及时制作相关处理决定书 (5)送达和转告 承办部门应依法将处理决定书送达持证人,并及时将处理情况转告卷烟供货部门在作出取消业务资格决定时,还应将处理结果转告当地工商部门6)后期监管和处理 在整改结束后及时提出恢复营业或取消其业务资格的意见,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有关部门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将整顿处理结果反馈给卷烟供货部门作出取消业务资格决定的,烟草局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收回烟草证正、副本,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卷烟供货部门和工商部门四、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办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和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统称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

      一)受理、审查、审批的层级要求1.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省级局受理和审查,国家局审批:(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2)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跨省级经营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3)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从事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经营业务;(4)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免税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或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拍卖业务的企业,或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地市级烟草公司2.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地市级局受理和审查、省级局审批:(1)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本省级范围内从事业务;(2)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 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县级烟草营销单位二)申办条件及申办材料1.申办条件(1)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②有生产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③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 ④国家局规定其他条件 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生产烟机所需的技术条件,对申请生产经营的烟机设备具有自主或合法授权的知识产权;以新型烟草专用机械设备进行申请的,产品样机应通过由国家局组织的样机鉴定或验收;②有生产烟机所需要的设备条件,能够保障生产经营烟机所需的质量标准与水平;③符合烟草专用机械工业生产布局的基本原则,申请生产经营的烟草专用机械设备应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或实用性,利于在烟草制品企业推广使用,有一定规模的市场应用前景。

      2.申办材料(1)申请新办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①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②企业成立的证明文件烟草制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提交国家局批准企业成立的文件; ③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④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⑤审批机关规定其他材料 生产经营新型烟机设备的企业,还应提交由国家局组织的样机鉴定或验收的证明材料2)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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