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医药大学.doc
4页中國醫藥大學施工人員安全衛生守則切結書壹、前言凡施工人員在簽署本切結書前,均須詳細閱讀或口頭詢問本校主辦部門,至完全瞭解本切結書各項條文內容後始得簽署,一經簽署即表示充分瞭解,日後不得以簽署時有所隱瞞或不瞭解條文真正內容為由推卸應負之責任或要求賠償且簽署本文件後視同已熟記各項條文內容,祗要在本校施工,不因所施作工程不同或時間不同而失本切結書效力貳、約定內容一、 施工人員必須遵守「勞動基準法」、「勞工安全衛生法」與環境保護相關法令及有關附屬法規,並須遵守本校有關之安全衛生規定,以確保施工工程之安全與衛生二、 承攬商必須遵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之「框式施工架標準做法」施作,以確保作業人員之安全三、 施工人員指施工之個人、承攬廠商及其聘僱人員由前述施工人員邀約而進入施工範圍之人員,該邀約人員須充分告知被邀約人有關本須知之各項條文規定,該受邀約人員縱然未簽署本須知,其在本施工範圍所受之任何傷害全部由邀約人負全部責任四、 本校之工作環境包括各行政單位及各系(所、科)等教學、研究單位等,相關位置詳校區平面圖五、 各教學、研究單位等均為有機溶劑及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場所,並設有壓力容器、高壓氣體容器等危險性設備,以及乾燥設備、離心機械等危險性較高設備,有爆炸、著火、感電、健康影響等潛在危害因素。
六、 承攬商必須告知作業員工作業場所之潛在危害因素,並提醒防護建議承攬商施工前應報告各危險作業場所主管,以獲知更詳盡之危害因素,並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等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如有必要,可要求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協助七、 施工人員進入施工範圍一律必須配戴安全帽,另應依該作業內容特性,配備必要之個人安全衛生防護具,其所需之防護具及急救器具由施工人員自備八、 危險性機器設備之操作人員應依法取得合格執照始可操作九、 進入施工範圍必須自行注意週遭環境安全,以防傷及自己、別人或為人所傷十、 施工人員必須年滿16歲以上,且須投保勞工保險或意外保險十一、 承攬廠商對其僱用之工作人員,應予安排實施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預防災變訓練,施工人員未受過上述訓練者不得進入施工範圍十二、 承攬廠商及施工人員必須負責施工範圍內環境之整理整頓及維護並經常清運廢棄物,第三者因此而受到傷害時由該施工人員或承攬廠商負責賠償十三、 為確保自已之施工範圍不被第三者擅自闖入,對自己施工之區域應加以防護或警告標示十四、 施工人員因施工造成本校師生職員、財物或來賓之身體、財物受到直接、間接傷害,須負完全損害賠償之責十五、 本校區皆屬明火管制區,施工人員需要從事電焊、氣焊、熔切、加熱、焚燒等明火作業及產生火花之砂輪切割研磨等作業,應確認施工場所及其週圍環境之安全性,將可能被波及之可燃(爆)性物品清移或隔離、地面油污加以清洗、可燃性材質之地板加覆隔熱材等,協助做好消防及其他必要之防火安全措施,以上皆完成後始可動用明火。
若在可能有溢散易燃(爆)、有毒性物質之作業區施工時,必須增加檢測氣體(粉塵)濃度,測試之濃度超出安全管制值時嚴禁動用明火十六、 進入通風不良或有揮發性氣體、有毒性氣體之範圍時,除須有二人以上且一人在區域外負責監視安全外,進入之人員必須有適當之防護裝備及良好之照明和通風設備十七、 進入地下室或通風不良等之侷限空間作業時,應事先測定並確認無爆炸、中毒及缺氧等危險,作業時應實施強制通風措施,並監測氧氣與有機溶劑之濃度,使作業勞工著用個人防護具,以防止火災爆炸之危險,並防止中毒、窒息等意外事故十八、 進入槽桶作業時,應事先測定並確認無爆炸、中毒及缺氧等危險,使作業員工配掛安全帶及安全索等防護具,並應於進口處派人監視,以備發生危險時營救十九、 於高度二公尺以上或有墜落危險之虞之工作場所作業時,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因墜落而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二十、 從事震(振)動性之工作,必須對該工作區之四面八方(前後左右上下)能感受震(振)動之範圍內的所有物品器具設備,先做好防護固定等工作,以避免物品器具設備因震(振)動造成損害或發生災害二十一、 凡在同一工作範圍內之施工人員均應於其承攬之工程開工時,加入「安全衛生協議組織」,並遵守協議規定及決議事項。
「安全衛生協議組織」之負責人由該組織成員推派未加入該組織或不遵守該組織規定或決議事項之施工人員本校得予以解除承攬或命令其上包商予以解除承攬二十二、 施工作業期間,施工人員對於各種可能發生之災害或意外事故,應事先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擬訂緊急應變計劃,並應要求所屬員工嚴格遵守作業規定,隨時隨地注意工作場所(工地)安全衛生,如因預防措施不足或所屬工作人員失誤所引起之一切損失、人員傷害及觸犯法令之刑責問題等,概由承攬廠商負其完全責任,與本校無涉工作人員有意外傷亡或因工作失慎致發生傷害他人情事時,由承攬廠商負責理賠,如有損及本校財物,承攬商應於事發後十五日內負責賠償二十三、 本校對於施工人員之作業設施或作業方法,認為有危害本院設備或從業人員安全之顧慮時,各級主管、監工或安全衛生人員得隨時令其停止工作至危害因素完全消失為止二十四、 明火作業施工場所上下樓層間之孔洞及周圍之水溝、暗渠、線溝、線槽等應確實予以封閉隔離,並清除積存之可燃性物品,火花、焊渣等飛濺區域設置適當防火屏等,以防止火星掉落造成危險二十五、 動用明火之區域,施工人員必須至少於中午休息及下午下班時澈底排除引起延遲燃燒之可能後始得離開二十六、 在雇用吊車時應要求吊車公司指派指揮人員及維持現場安全人員,並檢查應具備之執照。
二十七、 實施吊掛作業時,應避免吊掛機具、所吊物體等碰觸電路配線,產生感電意外;吊掛作業時應有防止吊舉中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並禁止人車進入吊舉物之下方二十八、 起重懸吊等工作須確實注意綑紮之牢固安全,並注意周圍上空環境、氣流及懸吊迴轉區地面人員疏散等安全問題二十九、 未經本校監工人員同意,施工人員不得擅自接用本校電源或拆移或關閉電源,如因維修須關閉開關,必須在該啟斷之開關上懸掛警示告示或以一般人無法輕易開啟之方式防止被誤送電三十、 電氣接於電源開關時,須由電氣專業人員接線,連接用電器具之電線、電纜、接地導線,其線徑大小應符合用電容量,並依法規標準設施三十一、 交流電焊機應設置自動電擊防止裝置,始可攜帶進入工地三十二、 操作使用交流電焊機之人員不得遠離電焊機之置放處,如因事須離開,必須將電源切離,並妥善保管如因被其他施工人員使用而造成人員財物損傷,該電焊機之攜入者仍負完全賠償之責三十三、 明火作業收工時,應將火種及火星熄滅,使用之水、電源、氧氣、乙炔等關閉,使用之機具妥善收拾整理好始可離開三十四、 明火使用期間,使用者如需暫時離開,應暫停明火三十五、 使用或備用之氧氣、乙炔等氣體鋼瓶,不可平放地面及接近火源、高溫,應予直立放置,並以專用之鋼瓶車或鍊條、繩索等固定於堅固之支持物,以防止其傾倒。
三十六、 鋼瓶超過定期檢查期限者或未裝壓力錶、壓力調節器或損壞、故障及橡皮管龜裂、腐蝕者,均嚴禁使用三十七、 輸送氧氣、乙炔等氣體之橡皮管,其接頭須以專用之管箍束緊牢固,不得放置於易絆倒人員或被踐踏、輾壓、割傷之處三十八、 鋼瓶之開關閥門、壓力錶、壓力調節器、管接頭及管線,禁止沾附油脂工作人員之手、手套、工作服沾有油脂時,應先擦拭乾淨或更換才可作業,以免引起火或爆炸三十九、 電氣配線或移動式電線,應設法避免橫越通路或車輛出入場所,未能免除時,應以管路埋設地下或以厚鋼板、槽鐵等掩護或以架空方式配設,架空配設時,其高度不得被出入之人、車、物品碰觸四十、 用電器具應接近電源開關且乾燥之處所,不可置於潮濕、油污或低窪易積水之場所,其裝置在室外露天者,須加設蓋板或雨帆等防雨措施,每日收工及遇下雨天時,應將用電器具覆蓋或移入不被雨淋濕之處所四十一、 必須在潮濕場所施工時,電焊機應以絕緣體墊高並固定之四十二、 各項用電器具應選擇容量適當之開關接用並固定妥善,使用中保險絲熔斷時,應洽電氣專業人員以標準規格之材料更換,不得自行更換或用代用品四十三、 電焊機與各用電器具之外瞉均應接地,配裝之接地線須確實與開關箱接地銅排或接地線以壓著端子、墊圈及螺絲鎖緊,保持接解良好,電焊機二次側地線必須直接配至焊接之工作物本體上,禁止配接於其他設備或管架上,地線應使用軟性並覆有絕緣皮銅導線,禁止以其他金屬物代用。
四十四、 各項電器裝置必須以正確方法使用,開關、插座等之護蓋不得任意取下,每一分路電源開關或插座不得使用兩回路以上用電器具四十五、 電源開關箱及電器線路周圍不得堆放物品四十六、 施工人員於作業中有意外接觸或接近電氣裝置致有感電危險顧慮時,施工人員應設置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如護罩、護網、護欄、絕緣被覆、漏電斷路器、安全警告及禁止標示等)四十七、 須活電作業或活線接近作業時,施工人員應確實做好安全防護設施及穿戴個人防護用具,經檢查核准後始可進行作業四十八、 於高、低壓電路從事檢查、修理等活線作業時,應使作業員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並於有接觸或接近電路部份設置絕緣用防護裝備,或使用活線作業器具四十九、 於本校新增電氣設備或增設、修改配電線路等電氣設施工程時,應請總務處會同勘驗,以確保本校電氣安全五十、 於本校作業期間,如需實施停電作業,應於事前告知總務處等相關部門,以便公告週知,防止儀器設備、電腦資料及實驗檢體之損壞五十一、 檢修電器、線路或在接近電氣線路作業前,應先將電源切斷停電或隔離,確定無殘留電荷且開關已上鎖(未能上鎖者先取下保險絲),並掛置「檢修中禁止送電」警告標示後,始可進行作業,工作完成送電前,須確認人員安全無慮後始可送電。
五十二、 施工人員於每日送電前,應執行安全檢查,確認安全後始可送電,每日下班前或暫停施工時,應將電源開關及開關箱門關閉、電源插座拔出、電纜線等收拾妥當,並檢查確認安全後始可離開五十三、 電氣導線表皮破損或電氣裝置絕緣不良,應即處理或更換新品五十四、 工作中遇有任何不正常情形時,應即停止使用及切斷電源並通知電氣專業人員檢修,未確認安全前不得再開電源五十五、 工程施工完成時,施工人員應將自備配設之電線、電纜及用電器具等設施拆除清離,有動用本校供電設施(如開關、插座、護蓋)者應妥為復原五十六、 進入本校之工程車輛,均應減速禁聲慢行,以維本校教學環境之寧靜與行人之安全五十七、 以上所指「本校」為中國醫藥大學 本人已詳細閱要切結之守則內容並充分瞭解且牢記在心,一經簽署當永遠遵守以上守則 簽 署 人: 身份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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