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良性违宪.doc
3页小议良性违宪自从有宪法以来,中国就出现了不少表面上看似违宪,但实际上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的事件虽然违背了当时的宪法条文,但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因而可称之为良性违宪良性违宪,通常被定义为国家机关的一些举措虽然违背当时宪法的个别条文,但却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有利于维护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即基本上符合邓小平的“三个有利于”原则,是有利于社会的行为例如,1982年宪法第15条规定我国“实行计划经济”,然而自1992年以来,我国领导人多次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显然这是违背当时宪法规定的这种新提法直到1993年3月29日全国人大八届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才有了宪法根据良性违宪产生的原因有很多:①法律本身有滞后性,与社会飞速发展产生矛盾法律是根据一定的立法程序,经过不断研究讨论表决,层层机构的一系列周密的考证,检验流程制订的不论中国还是类似美国等等国家,法律的制订,修改都是繁杂而耗时巨大的,并且我国也严重缺乏相关法律人才,加剧了这一现象;而社会的灵活多变,更新之快是法律无论如何不可比拟的,因此,要快速让法律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必须突破,违背宪法的规定,于是良性违宪也是社会进步所不可避免的。
②我国宪法尚有较多不足,需要改进我国宪法属于大陆法系,之前学习的是前苏联的法律体系,我国虽然制订了《立法法》在立法规范性上有很大进步,但仍没有形成完备的独立的,完全符合中国国情的立法体系与机制自身缺陷使得一些积极地宪法修改虽然不被宪法允许,但仍需进行③我国宪法精神,宪法意识较薄弱受历史中法律常被统治阶级盗用为奴役百姓剥削压迫的工具,人们对宪法更多的是畏惧而不是心中对宪法神圣不可侵犯的认同感因此,违宪,尤其是披上了“良性”的面纱,对上至政府,下至百姓来说并不是件严格的事情同时,良性违宪也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良性违宪允不允许存在,应不应该提倡;二是发生良性违宪后应该如何对待良性违宪虽然违背了宪法,但一定程度上是对社会有益的:①宪法中不完善的地方可能会妨碍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而良性违宪则可以在宪法变更之前灵活地及时地对社会的变化作出反应正如1988年以前,深圳等经济特区突破1982年宪法关于土地不得买卖、出租的规定,决定将土地使用权出租,但这一项决定在现在看来是符合社会发展的自然规律的,大大促进特区经济发展,解放了生产力,成功经过了实践的检验又如林肯总统平叛释奴的法令十九世纪六十年代美国内战爆发,原美国宪法规定的一套复杂的立法程序不能适应平叛战争时期的紧急情势的需要。
因此林肯提出,宁愿由总统在有限的范围内违反一条法律,也不愿因无法镇压叛乱而使政府崩溃,以致全部法律均无法执行这一临时的良性违宪也扭转了战局,为统一南北奠定基础②有助于树立宪法的权威地位,使宪法不断优化完善,赢得普遍尊重,便于执行将宪法置于无上神圣的地位让人们顶礼膜拜,还不如我们坦然承认宪法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容许体制外的“良性违宪”的存在让宪法民间,真正改进,利用宪法的武器保护我们的权利,哪怕程序出于形式上违宪,但本质上尊重了宪法原则与精神例如1978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法令”(第25条第3项),没有制定法律的权力,但由于改革开放要求制定大量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未经修宪,也未作宪法解释的情况下,自行行使立法权,1979年至1982年间共制定了11个法律,这都是违背当时宪法规定的,但增加了宪法的权威性和正确性,维护了宪法的尊严,使宪法更深入人心当然,良性违宪虽为良性,但事实上还是违背宪法,一定程度上是应该反对的:①“良性”的定义很难判断,标准不一判断事物是否良性,通常以实践作为标准,但实践需要长时间的观察考证,,所以我们当时无法明显对事物作出利弊评价,于是做之前也仅能凭主观辅之以经验规律估计当前的违宪是良性。
这样违宪将冒着很大利弊的风险,极大地可能化想象中的良性变恶性,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 如 1958年中共中央作出 《关于在农村建设人民公社的决议》,未经全国人大宪法的修宪程序和宪法解释,就将宪法规定的农村合作社集体所有制改为“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作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并取消了乡一级人民委员会这一政权组织 后来实践也证明这是失败的违宪政策②严重损害了宪法的权威性与神圣不可违背宪法的威力正在于它不可违背的强制力,一旦违背,哪怕基于良性的初衷,都是对宪法权威的挑战,一旦有例外,则原本密不透风的恢恢法网有了漏洞,宪法执行力将大大下降就会有打着“良性违宪”的旗帜,实质上却在逾越宪法的基本精神,践踏法律的尊严的行为存在因此,不能因为眼前的即时利益,而忽略依法治国的长久的利益 ③容易被政府利用,化法制为变相人治政府部门一旦拥有了违宪的机会,相当于他们有机会挣脱宪法对他们的限制,权力得到了无限的扩充,这就很有可能导致政府权力的滥用这样一来,公民的权力则无法得到确实的保障最后,我认为,良性违宪有利有弊,不可一概而论,一概禁止不可取,一味鼓励也不科学应该基于当时的国情与现状,原则上不鼓励良性违宪,但一旦发生,也应该持包容宽容的态度。
最好是能做好监督,引导,规范良性违宪行为,以促进社会发展,维护人民利益作为修改制定宪法的原则,优化完善宪法是好的,但不必以违宪这种极端的方式实现 。





